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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所評鑑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石慧美

壹、前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人飼養寵物的風氣也日益成長,隨之產生了寵物過剩及流浪犬的問題。依據台灣大學獸醫系費昌勇教授八十八年十月提出的「台灣地區各縣市家犬及流浪犬數目調查報告」,國內現有之家犬數約為二一○萬頭,流浪犬將近六十七萬頭。而近年來國內的流浪犬問題亦已逐漸受到社會大眾及政府的重視,尤其在流浪犬收容處理的議題上,備受國內外愛護動物人士及團體的矚目。因此基於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並為改善流浪犬的問題,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社會各界的努力下,我國的「動物保護法」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正式公布施行,使寵物管理及流浪犬的處理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要解決國內的流浪犬問題,除涉及法律訂定、教育宣導、犬籍管理、犬隻絕育及寵物業者的管理等上游作業的推動外,對於下游流浪犬的處理上,在兼顧國人生活品質、動物福利及國際聲譽的考量下,必須同時建立完善的動物收容體系,使飼主在不擬繼續飼養犬隻時,願意交由他人飼養或送交動物收容所,而不致於隨意遺棄。因此防檢局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成立接辦有關流浪犬處理業務後,積極補助地方政府依法新設及改善現有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收容所管理人員之訓練,訂定及編寫相關的作業規範及操作手冊,以改善動物收容所之軟硬體,提昇整體品質。除了上述各項改善措施外,防檢局為進一步加強督導動物收容所之改善情形,於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國立台灣大學獸醫系葉力森副教授規劃並執行公立動物收容所之評鑑工作,以評鑑的方式實地瞭解及評估各個收容所的狀況,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日後協調、改善及有效率經營收容所的重要依據,進行有效的重點改善工作,並作為每年改進成效評估之用。對於評鑑優良之收容所給予適當鼓勵,並供其他縣市觀摩學習,對於評鑑不佳的收容所則要求據以改善。

貳、評鑑制度的建立

一、評鑑方式

   評鑑計畫經葉副教授規劃後,由葉副教授及防檢局邀請學者、獸醫師、環保署中部辦公室、農委會畜牧處組成評鑑小組,並分兩組進行。其中一組由防檢局排定評鑑日程通知各縣市主管機關後前往,另一組以不通知的方式前往評鑑,然後再將兩組的成績合併計算。每一處之評鑑分為行前書面資料調查及實地評鑑,其中實地評鑑又分為「實地觀察」及「實地訪談」,以求得最完整之評鑑資料。

二、評鑑內容及結果

   本(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第一次評鑑於八十八年十月完成,評鑑之項目包括「動物福祉成績」、「效率與服務成績」、「收容所管理綜合成績」及「地方主管機關配合成績」。第一次評鑑結果之「動物福祉成績」方面,以台中市、桃園縣八德市、屏東科技大學(簡稱屏科大)表現較佳;在「效率與服務成績」方面,以台中市、台北市及台南市成績較好;在「收容所管理綜合成績」部分,台中市、台北市、屏科大及高雄市情況較好;至於「地方主管機關配合成績」方面,則以台北縣八里鄉、台中市、高雄市、台北市及台北縣板橋市的配合情況較佳。

  經由第一次評鑑之實際狀況及經驗,第二次評鑑的項目修正調整為「地點環境」、「硬體設計」、「所內管理及動物福祉」、「行政業務」以及綜合前述各項之「總分」。第二次評鑑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完成,在「地點環境」方面,以新竹市、高雄市、台中市、南投市、台南市、台北市、台北縣板橋市、新莊市、蘆洲市及澎湖縣馬公市的地點較適合;在「硬體設計」部分,以南投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北縣板橋市、桃園縣八德市及台南市較理想;「所內管理及動物福祉」方面,則以台南市、台中市、南投市、彰化縣員林鎮、台北縣新店市、八里鄉、三芝鄉及高雄市情況較好;在「行政業務」部分,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南投市、台北市及台北縣淡水鎮成績較佳。整體成績上,台南市、台中市、南投市、高雄市及台北市的成績最好。在第二次評鑑時,部分新設並已開始啟用之動物收容所,如台南市、南投市、彰化縣員林鎮、台東市、澎湖縣皆有明顯的進步,其中以台南市及南投市的整體進步幅度最高,特別值得嘉許與鼓勵。台南縣、宜蘭縣及台北縣中和市新設之收容所,因六、七月間實地評鑑時尚未完工啟用,故未列入評鑑中。其後台南縣新設之動物收容所於八月份啟用,在軟硬體方面已有顯著改善。

  經由實地評鑑發現,目前縣市政府在收容所方面的經費及人力都有不足的情形,收容地點多位於垃圾場、水肥場或資源回收場等用地,地點較為偏僻。而由於人力不足,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很重也很辛苦,因此改善流浪犬處理工作相當艱辛。惟整體而言,大部分的收容處所在經費及人力拮据的情況下,仍能儘量依據評鑑報告進行改善工作,尤其工作人員在人道收容犬隻的觀念、行政作業及設施上已有進步。經第一次評鑑後,有十二處之收容處所因設備較簡陋及考量地區實際需要性,暫停或調整捕犬的原則,改以民眾申訴案件才優先捕捉,或集中送至鄰近鄉鎮之收容所代為收容。而經過第二次評鑑後,目前已有三處較差的收容處所完全關閉。

三、因應措施及檢討

  目前國內的公立動物收容所剛起步,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尤其流浪犬的處理工作為各級農政單位之新增業務,因組織編制所限,人力不足,以致直接影響管理品質。而地方政府編列經費不足,以致部分經常性工作之執行無法順利銜接,是目前工作推動的瓶頸之一。在土地使用方面,因民眾抗議等問題造成用地取得困難,因此目前收容所多位於垃圾場附近,周遭環境較不理想,加上地點較為偏遠,也會影響民眾至收容所認領養意願。

  目前防檢局已根據評鑑結果採取了相關的改善措施,以期能逐步漸進地改善收容所,這些措施包括:

  (一) 邀集縣市政府、環保署及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檢討會議,並分發評鑑報告書,並由葉力森副教授針對評鑑整體情形進行說明與建議。

  (二) 建議部分縣市政府關閉評鑑成績不佳或較無設置必要之收容處所,以集中人力及經費,落實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同時要求各縣市重新檢討並規劃各鄉鎮收容所設置數量、地點,以符合實際所需。

  (三) 函請新竹縣、嘉義縣及雲林縣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立動物收容處所。目前三個縣市正積極覓地中,其中嘉義縣及雲林縣正辦理委託動物醫院暫行收容之替代方案,以改善轄區內之流浪犬收容處理問題。

  (四) 成立「公立動物收容所評鑑諮詢小組」,提供各縣市政府改善動物收容所之諮詢服務。

  (五) 訂定「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並委託葉力森副教授編寫「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手冊」,規範收容所管理基本事項,並透過手冊提供管理收容所之技術細節指導。

  (六) 要求縣市政府妥善運用本年度中央補助經費,針對評鑑報告之缺失進行重點改善工作。

  (七) 對於表現優良之動物收容所給予適當獎勵,並籌辦觀摩會,以提供其他縣市觀摩學習及互相交流的機會,以提昇其他收容所之品質。

  (八) 製作動物收容所正面形象宣傳影片,讓民眾及國外人士瞭解並關切我國改善收容所之決心及現況,以獲取民眾的認同並提昇國際形象。

  (九)由於流浪犬收容處理係縣市政府之權責,故九十年度起該筆經費已由行政院納入地方統籌分配款中。針對這點,防檢局已正式函請縣市政府務必編列本項經費,以免嚴重影響目前的改善進度。

參、結語

  動物收容所是現代社會公共服務中重要的項目之一,我國在這方面剛剛起步,許多需要改進及突破的問題,有賴中央主管機關加強監督及指導,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視及確實執行,當然更需要民間團體及社會大眾積極的關切及監督,才能使收容所發揮完整的功能。目前各項改善工作已有初步成效,防檢局仍將繼續透過實地評鑑督導各縣市政府,以期能在最短時間內有效改善動物收容所設施及業務,落實尊重生命及動物保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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