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簡介
漁業署 王光舟
前台灣省政府為照顧漁業安全,特頒布台灣省獎勵動力漁船保險要點,精省後本會為賡續照顧台灣省籍漁民,以保障漁業安全,經本會於89年10月19日農漁字第891321434號公告台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茲將重點摘述如下:
一、 獎助對象為臺灣省籍未滿一百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娛樂漁業漁船,比照辦理。
二、補助保險費規定如下:
(一)未滿20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60%。
(二)20噸以上未滿50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50%。
(三)50噸以上未滿80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40%。
(四)80噸以上未滿100噸者,補助全年保險費20%。
三、承保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內檢附明細表及下列書件,向漁業署申請保險費補助款:
(一)保險單副本。
(二)要保書影本。
(三)漁業執照影本。
(四)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五)領款收據
四、保險費補助款有退補情形者,應檢附批單及保險單影本,辦理退補事宜。
五、動力漁船有違反漁業法、緝私相關法令情事,致其所有人或船長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處罰確定者,2年內不予補助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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