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台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簡介

漁業署 王光舟

  前台灣省政府為照顧海上作業漁民及其家屬生活,特頒布台灣省海上作業漁民保險辦法,精省後本會為賡續照顧實際在台灣省籍船筏之漁民及其家屬生活,經本會於89年月20日農漁字第891321435號公告台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並自90年1月1日起實施,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1. 被保險人係以持有中華民國籍漁船船員手冊實際在台灣省籍船筏從事遠洋、近海、沿岸漁撈或海面養殖之漁民。

  2. 要保人為本會漁業署,保險人由漁業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3. 漁民在海上作業期間因故死亡、失蹤、殘廢時,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如因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漁業署審核認有必要遣返者,負給付遣返保險金的責任。

  4. 保險金額為新台幣65萬元,其保險費由本會漁業署負擔。

  5. 漁民在海上作業發生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公立機構、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6. 漁民在海上作業因故失蹤滿2個月仍未尋獲者,經船長等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保險人應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1個月內,將該項墊付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