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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

  為提高糧食自給率及維護生產環境,本會自2013年起推動「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每年仍得辦理一個期作休耕種植綠肥,另一個期作鼓勵種植進口替代、具外銷潛力、有機與地區特產作物,依作物種類每期作每公頃補貼1.5~4.5萬元,將休耕給付經費轉為轉(契)作補貼活化農地,農友收益優於現行休耕實質所得。2013年推動措施及成果如下:

調整農田輔導耕作給付方式:

  1. 農田每年可休耕一期,另一期作種植轉(契)作作物給予補貼,鼓勵連休地主自行復耕一期作,或租給他人耕作。
  2. 2013年及2014年兩年為緩衝期,連休農地申辦出租尚未租出者,當年第2期作可辦理農田翻耕,每公頃給付2萬元。
  3. 特定作為生態維護田區(如水梯田)或特殊耕作困難地區,每年得給付兩個期作,每期作每公頃3.4萬元。
  4. 種植綠肥4.5萬元/公頃,翻耕3.4萬元/公頃。

推廣種植轉(契)作作物:

單位:萬元/公頃/期作

作物項目

給付標準

契作進口替代 硬質玉米、大豆(非基改)、短期經濟林(6年) 4.5
牧草、青割玉米 3.5
原料甘蔗 3
小麥、釀酒高粱、飼料甘藷 2.4
契作外銷潛力 毛豆 3.5
胡蘿蔔、結球萵苣等作物 2.4
地區特產(地方政府正面表列) 2+地方政府配合款
有機作物 1.5(另加)

註:有機作物以符合轉型期條件之申請日起3年內為限,需按有機驗證期程申請驗證、取得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機驗證等,憑證申請補貼,以促進有機農業發展。

  1. 轉(契)作作物項目及補貼標準
  2. 地區特產:由地方政府選定推廣作物,中央補貼2萬元,餘由地方配合,2013年地方政府因預算編列不及,每公頃2.4萬元全由中央補貼。另倘所選定地區特產作物發生產銷失衡,地方政府應負擔30%產銷調節經費。

大佃農輔導措施:

  1. 放寬租賃範圍:原設定2006年或2007年連續休耕農地,放寬至1994~2003年基期年有案者。
  2. 種植轉(契)作作物者比照前述標準給予補貼,另給予租賃獎勵每公頃1萬元。
  3. 承租2011年連續休耕地給予復耕補貼每公頃1萬元,僅補貼1次。
  4. 持續辦理設備補助、租金無息及經營資金低利貸款(1%)及天然災害專案救助等。
  5. 調整水稻輔導方式:
    (1) 2012年7月4日以前已簽約之大佃農,合約期間補貼每公頃4萬元,並可繳交公糧。
    (2) 續約輔導措施:舊約及續約合計6年期間,得維持原經營規模,由大佃農就下列擇一辦理:
    • 補貼每公頃4萬元,大佃農不得繳交公糧。
    • 補貼每公頃2萬元,大佃農仍得繳交公糧。
  6. (3) 2012年7月5日以後簽訂新約種植水稻者,每期作每公頃補貼大佃農2萬元,且不得繳交公糧。

地主輔導措施:

  為照顧資深農友,對於符合農保年資滿5年且 年滿65歲之農民,將農地出租給大佃農者,每個月每公頃可領取離農獎勵2,000元,最高上限3公頃,即每年7.2萬元。

2013年推動成果:

  1. 2013年兩個期作申報休耕面積降為11.2萬公頃,較2011年減少8.8萬公頃,申報轉(契)作作物面積12.5萬公頃,較2011年增加5.3萬公頃,提升整體效益。
  2. 復耕各項作物增加整體產值效益合計 178.4 億元,其中農產產值增加 124.8 億元,相關事業如種苗供應、代耕業者延伸收益 22.5 億元,及帶動農業資材、運輸、加工材料等產業產值效益 31.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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