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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制度

  鑑於農民健康保險無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於1995年制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針對65歲以上符合資格的老年農民發放老農津貼,以彌補農保無老年給付之不足。

  現行老農津貼僅需參加農保6個月即可請領,造成民眾藉由購買農地,短暫從事農業工作,即得分享農民福利資源,對於長期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並不公平。

  為解決參加農保6個月即可請領老農津貼,以及長期旅居國外,也可領取津貼的不合理現象,並落實老農津貼係為照顧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立法目的,本會徵詢社會各界、專家學者及農會界意見,取得共識後,提出老農津貼調整方案,提高請領老農津貼之農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並對於長期旅居國外者將停發老農津貼,調整重點如下:

  1. 調整申領老農津貼之農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由現行之6個月提高為15年。 
  2. 修法調整前,已領取老農津貼之老農,完全不受提高年資影響。 
  3. 修法調整前,已加入農保者,於65歲時,農保年資累計達6個月未滿15年者,先領取半額津貼3,500元,俟其年資達15年,即發放全額津貼7,000元。 
  4. 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都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始得領取老農津貼。

  此次老農津貼調整方案,將老農津貼應具備之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至15年,將可落實老農津貼照顧長期從農者之立法意旨,對於高齡轉業從農已加入農保之農民亦訂有配套措施,可適度保障其權益。又本次調整後,15年間可節省約460億元經費,並規劃用於協助農民產銷設施設備及農產品安全生產與管理,將有限的農業經費用於刀口上,落實照顧真正務農者,並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因應上述調整方案,研提「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2013年11月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為確認參加農保者確實實際從農,本會已加強農保資格審查工作,並訂定強化措施,包括:農保新申請案件,由公所會同農會逐案辦理現地勘查;新增公部門人員參與農保資格審查工作;建立農保資格查核機制;規劃建立農民福利資料庫,提高農保資格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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