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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簡介

農糧署 高庭芳

壹 . 前言

  為提升民眾對餐飲食米來源之信心,建立臺灣米優質形象,自 103 年 1 月起,農委會農糧署針對國內使用臺灣米製作米飯料理之業者,鼓勵申辦標示「臺灣米標章」,以提供民眾易於辨識並消費臺灣米,間接建立民眾對國產米之認同感,提升臺灣米優質形象。

  為吸引全國使用臺灣米產製相關米食料理之業者踴躍申辦標示「臺灣米標章」,並使「臺灣米標章」之申辦、審查與管理作業有所依據,農委會農糧署 103 年 4 月 8 日農糧產字第 1031092341A 號令發布「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並由「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CAS )」擔任指定機構,依前開規範規定受理全國相關業者之申請、審核及辦理後續查核作業。

貳 . 「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之要點說明

本規範 共計 11 點,其要點如下:

一 . 第 3 點規範本標章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以國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其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全數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標準,同時稻米酸鹼值應高(等)於六點五( pH6.5 )以上,及食味值應達 70 分以上者。

二 . 第 4 點規範本標章之申請、審核與契約書簽訂方式:申請業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向農糧署指定機構申請,並辦理審核,審查結果經農糧署複核確認無誤後,再由農糧署與通過審核之申請業者簽訂「臺灣米標章使用合約書」,授權使用本標章。

三 . 第 5 點規範本標章之授權使用期間與期滿重新續約之方式:授權使用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以 2 年為限,期滿前 3 個月內得提出續約,申請續約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續約申請書」,且最遲應於期滿 1 個月前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為新申請者。

四 . 第 6 點規範本標章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一)業者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全數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第 3 點規定。

(二)業者應填報「臺灣米進銷存每季申報表」併同相關佐證文件送農糧署指定機構備查。

(三)業者應配合農糧署或農糧署指定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或抽樣檢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五 . 第 7 點規範本標章使用者之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填具「臺灣米標章異動申報書」,並提送農糧署指定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指定機構以書面函復業者並副知農糧署。

六 . 第 8 點規範本標章使用之方式:

(一)由業者懸掛或張貼本標章於申請書填列之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業者得於產品之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處,套印農糧署授權之標章圖示。

七 . 第 9 點規範本標章終止使用之情形及回收查核之程序:

(一)自行使用或攙混進口米或品質不符,拒絕、規避及妨礙現場查核者,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等,以書面通知終止標章使用權利。

(二)業者得於 7 天內申復,未申復或經申復農糧署仍維持終止使用本標章之決定者,由農糧署書面通知業者應立即撤除懸掛或張貼之標章圖示,塗銷產品包裝上已印製之標章圖示及立即繳回標章,並由農糧署指定機構於 1 個月內完成標章回收。

八 . 第 10 點規範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續約或授權期滿未再重新申請者,逾期標章使用權利即自動失效。

九 . 第 11 點規範終止使用本標章者,未依規定撤除、塗銷、繳回本標章,農糧署將依商標法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參 . 推動現況

  為建立國內民眾對「臺灣米標章」之首波印象,農委會農糧署前於 103 年 1 月 14 日已召開「臺灣米標章啟動記者會」,並邀集「臺鐵便當」、「悟饕池上飯包」、「鬍鬚張魯肉飯」、「臺灣吉野家」、「大戶屋日式定食」及「摩斯米漢堡」等 6 家使用臺灣米之知名餐飲業者擔任第一階段示範業者,以共同推廣「臺灣米標章」,現 6 家示範業者包含旗下共 593 家連鎖門市均全數使用臺灣米,並配合標示「臺灣米標章」於販售門市或產品包裝上,以提供民眾識別並選購具臺灣米標章之米飯料理產品。

  目前第二階段全國推動,已於 103 年 4 月 8 日公告發布「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作為業者申辦之依據,並自即日起正式受理全國各地業者提出申請。

肆 . 結語

  為使民眾認同臺灣好米,並建立「業者選用臺灣米、民眾外食消費好安心」之形象 ,特訂定本規範,並推動業者自主申辦標示臺灣米標章,以協助消費者辨識米飯、米食料理之原料米來源與品質,提升臺灣米優質形象。

  期透過「臺灣米標章」正面認證形象,吸引使用臺灣米產製米食或米食料理之良心業者踴躍申辦,並以標示「臺灣米標章」加值自有產品價值為榮,可間接鞭策源頭糧商誠實供應,使消費者外食用米之來源獲得保障;同時鼓勵相關業者多加使用臺灣米產製相關料理產品,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元化選擇臺灣米產品,促進國產米食消費。

  有關「臺灣米標章管理作業規範」全部條文及相關申辦表格,可至農委會農糧署網站首頁/農糧法規/行政規則/糧食產業類/項下進行查詢與下載(網址: http://www.afa.gov.tw )

臺灣米標章管理作 業規範

規 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臺灣地區生產之稻米(以下簡稱臺灣米)並協助消費者辨識米飯、米食料理之原料米來源與品質,推行臺灣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格式如附件一),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署得將申請使用本標章者之受理、審核、查核及抽檢等事項,指定特定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辦理。

三、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業者,以國內具合法營業登記之餐飲業、流通服務業及旅宿業為限,其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全數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白米或糙米二等以上標準,其稻米酸鹼值應高(等)於六點五( pH6.5 )以上,食味值應達七十分以上者。

四、 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資料:申請業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向本署指定機構申請。

(二) 審核:由本署指定機構依「臺灣米標章使用審查表」(如附件三)審核,並將審查結果陳送本署。

(三) 使用契約書之簽訂:審查結果經本署複核確認無誤後,由本署與通過審核之申請業者簽訂「臺灣米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四),授權使用本標章。

五、 本標章授權使用期間,自簽約日之次日起算二年,期滿前三個月內得提出續約,申請續約者應填具「臺灣米標章續約申請書」(如附件五),且最遲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為新申請者。

六、 經本署授權使用標章之業者, 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業者所生產或販售之米飯、米食料理,應使用臺灣米,且品質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 業者應填報「臺灣米進銷存每季申報表」(如附件六),併同所使用之臺灣米進銷存紀錄、供應糧商資料及品質規格等佐證文件送本署指定機構備查,以利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雙向稽核業者消費端及糧商供應端相關交易資料之正確性。

(三) 為確保業者遵守本規範所定事項,業者應配合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場所,執行查核或抽樣檢驗作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稽查結果發現有攙混進口米情形者,本署將依第九點規定處置。

七、 業者之營業門市、供應商及相關資料嗣後有變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臺灣米標章異動申報書」(如附件七),並提送本署指定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由本署指定機構以書面函復業者並副知本署。

八、 業者使用本標章之方式如下:

(一) 懸掛或張貼本標章於申請書填列之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 得於產品之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處,套印本署授權之標章圖示。

前項第一款所需標章之印製、發放作業,由本署指定機構辦理。業者擬套印本標章於產品包裝或文宣上時,應先將印刷樣式及數量送本署指定機構備查。

九、 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本標章之使用權利:

(一) 經查明業者係自行使用或攙混進口米,或品質不符第三點規定。

(二) 拒絕、規避或妨礙提供使用臺灣米進銷存紀錄、供應糧商及品質規格等佐證文件。

(三)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派員進入業者生產、調理、分裝、貯存及營業等場所,執行查核或抽樣檢驗。

(四) 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對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或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之情事,且經查證屬實。

(五) 已歇業或停止營業。

(六) 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使用。

(七) 其他情節重大之違規情形。

經本署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本標章者,得於七日內提出申復,未申復或經申復本署仍維持終止使用本標章之決定者,由本署書面通知業者應立即撤除門市懸掛或張貼之標章圖示,塗銷產品包裝上已印製之標章圖示及立即繳回標章,並由本署指定機構於一個月內完成標章回收。已套印本標章之產品包裝或文宣,並由本署指定機構確認後辦理回收或由業者自行塗銷。

十、 本標章之授權使用期滿前,業者未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續約或授權使用期滿未再重新申請者,逾期本標章之使用權利自動失效,業者應立即繳回標章,並由本署指定機構自授權期滿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派員查核標章回收情形。

十一、 經本署書面通知終止使用本標章者,未依第九點撤除、塗銷、繳回本標章者,本署將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臺灣米標章樣式

臺灣米標章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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