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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漁業署 王郁峻

壹 . 前言

  飛魚卵漁業為臺灣近海特有漁業,每年春夏交接之際,於端午節前後,大批飛魚隨著黑潮抵達臺灣東北部海域附近進行產卵洄游,臺灣漁民利用飛魚喜將魚卵產在漂流於海面水草之特性,繼而將草蓆鋪設於海面上,待飛魚產卵後,將具有黏性並附著於草蓆上之飛魚卵採收,為臺灣特有漁業;因臺灣產出之飛魚卵色澤金黃與口感香脆,品質皆超越印尼與秘魯等其他產地,深受日本市場喜愛,經濟價值甚高,故現今金黃色澤的飛魚卵已然是漁民眼中的「黃金」。

  但漁民「放蓆取卵」的作業方式,恐引發飛魚資源永續利用的危機,為維護飛魚資源之合理永續利用,農委會自 95 年起即加強研訂管理措施,針對飛魚卵漁業訂定許可採捕期間與總容許漁獲量等相關管理規定,期能達成資源維護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貳 . 管理及應遵行事項條文修正重點說明

為有效管理飛魚卵漁業資源,本( 103 )年度修正「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部分條文並於 103 年 4 月 28 日公告實施,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 主動報驗

  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於許可採捕期間,船長應於每航次進出港時向漁港所在地安檢所報驗檢查。

二 . 漁獲秤重

  卸貨漁港當地區漁會設有磅秤設施時,飛魚卵漁獲應經當地區漁會秤重,並由當地區漁會將秤重資料填具紀錄單按日傳送本署彙整;卸貨漁港當地區漁會未設有磅秤設施時,應接受本署指派人員清點查核漁獲數量,並核對漁撈日誌。

三 . 漁港指定卸貨區及草蓆整補區

  八斗子漁港為捕撈飛魚卵漁船主要進出港口,由本署公告該港指定卸貨區及草蓆整補區。

四 . 規範廢棄草蓆處理方式

  許可採捕期屆滿,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應即停止作業,並將所使用草席全數帶返卸貨漁港,不得丟棄於海上或岸際。

五 . 罰則

  違反上述規定之一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3 款或第 7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參 . 結語

  飛魚卵漁業資源如過度利用開發,將導致其族群生存之危機,採預警式的管理方式可確保資源的永續利用,漁民捕撈飛魚卵雖可獲得相當的經濟利益,倘若過度利用不嚴加控管,將中斷飛魚族群繁殖的機會,使其無法完成孵化,導致族群數量的降低,造成生態失衡,因此公告「兼營飛魚卵漁業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期使相關漁民作業時皆能遵守該管理及應遵行事項,共同維護是項漁業資源並永續經營利用,期使飛魚族群生生不息。

飛魚

飛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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