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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與進口農產品分流管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標章標示規定

畜牧處 黃鈴娟

壹、前言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實施,本法制定為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保障消費者食的權益,由本會認證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之驗證機構,其對農產品經營業者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等過程之符合性驗證,農產品經營業者可於驗證農產品之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農產品標章後於市面銷售,經驗證機構驗證及主管機關市場監督之雙重把關,提供消費者安心品質有保障之驗證農產品。

貳、重點說明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管理主要為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 與 產銷履歷農產品等 3 種驗證制度,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依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訂定之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使用農產品標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為提供高品質及安全之優良農產品,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肉品、冷凍食品等 16 項目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才可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標章上的文字為台灣優良農產品及 CAS(Certified Agricultural Standards) 。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及進口有機農產品驗證審查: 為維護有機標示之正確性,保障國內有機農友及消費者權益,明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需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才可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章上的文字為台灣有機農產品及 CAS Organic ;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除經國外驗證機構驗證外,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方可使用有機文字及註明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惟不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為確保農產品生產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簡稱 TGAP)並具市場競爭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作物、作物加工等 7 項目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另規定實施產銷履歷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產銷履歷資訊,具有提供及保存義務。 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才可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標章上的文字為 TAP(Traceability Agricultural Product)及產銷履歷農產品。

四、標章使用:驗證機構應負責農產品標章之管理,並將其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明定於與農產品經營業者簽訂之契約書中。農產品經營業者應於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之顯著部位、其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農產品標章:

(一)於每一零售單位之包裝或容器正面標示。

(二)具內外包裝或容器者,於內外包裝或容器均應標示。

(三)同一農產品取得優良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者得同時標示。

(四)標章直徑不得小於 1.7 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限制小於 1.7 公分並經驗證機構同意者,不受此限。

(五)標章印製於農產品包裝或容器上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將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若有變更,仍需再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

(六)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將農產品標章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供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

五、違反標章使用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處 20 萬至 100 萬元:未經驗證合格擅自使用或經停止、禁止使用仍繼續使用 CAS 、CAS Organic 或 TAP 農產品標章。必要時,得沒入該等農產品。以 CAS 為例, 100 年至 102 年查核市售標章標示由 7,300 餘件逐年提升至 11,000 餘件,惟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件數逐年遞減(8 件、3 件及 0 件),可見農產品經營業者對優良農產品標章具清楚認知,且知道非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不得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另查 102 年有機農產品及產銷履歷農產品均有 1 件違反處分案例。

(二)處 3 萬至 15 萬元:違反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中有關標章規格、圖式、使用規定。主管機關得停止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 CAS 、 CAS Organic 或 TAP 農產品標章 3 個月至 1 年;情節重大者,得禁止其使用標章。以 CAS 查核為例, 100 年至 102 年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件數逐年遞減( 4 件、 1 件及 1 件),顯見經 CAS 驗證管理精進措施及加強市場監督查核,已使農產品經營業者均能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2 條第 2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章規格、圖式、使用規定於驗證產品標示農產品標章。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標章標示規定應立即停止使用 CAS 、 CAS Organic 或 TAP 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即派員核對該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及其包裝或容器庫存之數量,並採取相關措施,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參、標章圖式

  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第 3 條定義農產品標章之圖式如下:

一、優良農產品標章:

一.	優良農產品標章:

 

二、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 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三. 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肆、結語

 

  透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據以管理 3 種驗證制度之農產品標章,其中優良農產品驗證為本會最早推動、驗證產品類別多且產品普及性高的標章制度;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則以資訊化推動生產管理,其公開且可追溯之生產紀錄可方便消費者查詢及確認;有機農產品驗證則於生產管理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及其他化學品之農產品標章制度,驗證產品之普遍性較前兩者低且售價較高。消費者選購驗證農產品除認明包裝袋上印有 CAS 、CAS Organic 或 TAP 農產品標章外,應看包裝是否完整、外觀良好,且查看驗證產品上是否有清楚的農產品標示說明,藉由推動農產品標章驗證制度可提升國產農產品之品質及安全,建立其在國人心中良好形象及增加國產農產品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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