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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輔導處 夏聰仁

壹、前言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推動休閒農業之主要法規依據,為落實「黃金十年-樂活農業」政策,推動 休閒農業產業發展,於 102 年 7 月 22 日再予修正本辦法。配合本辦法修正,歷經數次邀集各休閒農業相關機關、團體及跨部會針對休閒農業設施涉及用地變更之執行情形會議協商後, 於本(103)年 9 月 18 日以農輔字 1030022910 號令發布施行新修訂之本要點。

貳、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修正重點

  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休閒農場內需辦理用地變更之住宿、餐飲等四項休閒農業設施之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基準。並配合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調整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表。(修正規定第三點及第五點) 。

二、依辦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書之作業程序,調整本要點點次。(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三、依內政部、經濟部意見增列休閒農場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地區,應依地質法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參、結語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 業要點 」中為避免休閒農場內之農業用地因設置住宿、餐飲 、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 四項設施辦理土地變更的面積與區塊過於零散與細碎,特規定上述四項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及單筆用地變更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等計算基準 ,並調整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書之作業程序,預期將促使申設休閒農場有更進一步週延之規範依據。

肆、修正規定及詳細說明如附。全部規定及相關附件、附表資訊請上農委會網站農業法令專欄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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