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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及「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水保局 吳上豪.姜燁秀

壹、前言

  97 年辛樂克、卡枚基風災後,集水區上游崩塌嚴重,野溪淤積大量土砂,為因應天然災害,行政院核定「加速山坡地治山防災及清疏計畫」,98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降下超大豪雨,更導致中、南部多處林班地、山坡地崩坍,沖刷之土石更造成中、下游河道嚴重淤積,通洪斷面縮減,引發流路擺盪、土砂掩埋沿岸土地、農田及道路流失、橋梁毀損等各種災害。為加速辦理野溪清疏作業,水土保持局於 98 、 99 年度配合編列特別預算辦理野溪清疏業務,自 100 年度起列為公務預算,視為常態性之業務,至此野溪清疏工程已成為野溪治理工作不可或缺之工法。

  為有效處理土砂淤積問題,必須加強實施野溪土砂清疏工作,以減輕災害發生,但是野溪清疏同時也面臨了幾個問題,包括野溪淤積大量土石待清疏,但受限於經費、人力,短時間無法清運完畢、缺乏合法的土石堆置場及檢調關注等問題,均與野溪安定、保全對象安全及生態環境健全等息息相關,必須予以重視。

  為落實野溪清疏技術法制化,本會水土保持局針對學者專家、各技師公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問卷調查,依問卷結果擬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後,邀集學者專家、各技師公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召開 3 次會議研商,並於 103 年 9 月 11 日以農水保字第 1031862243 號函,公告修正「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規定(詳附件一 );另於 103 年 9 月 1 日以水保監字第 1031862279 號函,公告修正「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詳附件二),前揭二案皆於公告日生效。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於 85 年 8 月 6 日公告發布,其間歷經 89 年 3 月 31 日、 91 年 4 月 29 日、 92 年 8 月 15 日、 99 年 10 月 15 日、 101 年 3 月 30 日、 101 年 10 月 23 日等 6 次修正。本次修正 1 條及增修 1 節 3 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野溪淤積土砂日益嚴重問題,擴大野溪淤積亦為其治理範圍。(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二) 野溪清疏及種類。(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一)

(三) 野溪清疏斷面設計原則。(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二)

(四) 清疏後土石之處理原則,並規定土石布設需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三)

二、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於 97 年 12 月 24 日公告發布,其間歷經 98 年 12 月 3 日, 1 次修正。本次修正 7 點、 1 節及增修 1 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實務,增列本局各分局及直轄市為清疏執行機關。(修正第一點)

(二) 現階段河川界點會銜公告已廢止,爰刪除河川界點以上文字。(修正第三點)

(三) 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修正,並明定執行機關需依集水區水文、水理分析,設計清疏排洪斷面。(修正第五點)

(四) 野溪清疏原則包含清疏及土石處理原則,爰修正專節。(修正第肆節)

(五) 參照行政院核定「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修正野溪清疏後土石之處理原則等。(修正第八點)

(六) 執行機關需依控制樁、界樁及縱橫斷面樁管制土石,加強土方數量檢覈及行政監督與管理。(修正第十點)

(七) 為求野溪清疏整體成效,倘涉及不同機關之權責問題時,執行機關須先行協調辦理,如有必要,得商請本局或所屬分局協助處理。(修正第二十五點)

(八) 土石布設區之處理方式。(修正第二十九點)

(九) 現地拌合工法定義及設計原則。(新增第三十點)

參、結語

  98 年起,水土保持局全力推動野溪清疏作業,支援與協助地方政府清淤、疏通野溪淤積土石,在中央與地方通力合作下,以聚落安全為優先,並配合相關保護工程,以降低災害發生機率。野溪清疏後之土石,係採就地利用(回填工區附近因災害流失之農、土地、低漥地或作為構造物背填材料等)、有價土石標售(創造地方政府財源)、土方交換(提供其他公共工程土石來源)及其他(運至土資場或垃圾掩埋場)等處理方式;其中加強河川野溪及水庫疏濬方案-野溪清疏目標值為 1,985 萬立方公尺,截至 103 年 9 月 22 日止,已完成 3,949.7 萬立方公尺,超前預定目標 1,964.7 萬立方公尺。另清疏土石就地利用回填流失農地及低窪地,已創造高階台地計 377.4 公頃,並回復農地耕作生機,成效卓著,現階段透過本次實 務性之修法,各執行機關有所依循,野溪清疏成效指日可待。

 

臺東縣達仁鄉大竹溪清疏土石就地利用照片

土石回填區 4.2 公頃

新興橋

土坂

大竹溪

2014.09.20

 

臺東縣達仁鄉大竹溪清疏土石就地利用照片

土石回填區 4.2 公頃

乾砌石護岸

2014.09.20

大竹溪

u 臺東縣達仁鄉大竹溪清疏土石就地利用照片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農水保字第 1031862243 號函公告

第六十四條 野溪指河川中、上游山坡地集水區內具有長度短、溪床坡度陡、溪床變動大、溪流水量變化大等特性之自然溪谷。野溪治理指防止或減輕野溪淤積、沖蝕、淘刷與溪岸崩塌,並有效控制土砂生產與移動,達成穩定流心,減少洪水、泥砂與土石流等災害所實施之治理工程。

第七節之一 野溪清疏

第六十五條之一 野溪清疏,指以工程方法將溪床上淤積之土石等堆積物,進行清淤或疏通,以減免災害。

前項所定清淤,指將淤積土石清離溪床;疏通,指整理或暢通堵塞之水路。

野溪清疏得視減災之急迫性,區分為平時清疏及緊急清疏。

第六十五條之二 平時清疏,應設計足以排放重現期距二年至五年降雨強度之深槽斷面。並得視需要,漸次擴大通洪斷面。

緊急清疏以疏通為原則。

第六十五條之三 清疏後之土石,除販售及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外,得回填或布設於適當地點。

前項土石回填,宜與鄰地等高為原則;土石布設宜有適當之保護措施。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水保監字第 1031862279 號函公告

一、為利本局各分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暢通野溪水流,避免造成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野溪(不含林班地)因土石淤積,妨礙排洪、威脅道路、橋梁、公共設施或聚落安全等,而有恢復或改善通洪斷面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

五、平時清疏:本項工程之提報及審查相關事項,依「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辦理。

執行機關需依集水區水文、水理分析,設計清疏排洪斷面。

肆、清疏及土石處理原則

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

(二)配合公共工程土方交換或申購使用,或開放由地方政府統一代為民眾申請使用。

(三)偏遠山區之土石,除就近利用外,得採公開標售處理。

十、施工期間執行機關需確實依控制樁、界樁及縱橫斷面樁管制清疏土石,避免超挖,並將施工紀錄、檢測資料及監造紀錄等留存,本局或所屬分局得不定期督導或抽測。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為求整體成效,除與其他權責機關協調界面處理外;如有必要,得商請本局或所屬分局協助處理。

二十九、土石布設區之處理,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利用現地材料施作乾砌塊石、漿砌塊石、蛇籠、箱籠、土石籠等措施。

(二)採現地拌合工法或其他適當工法,以增加抗蝕性及承載能力。

(三)植生綠化。

(四)其他保護措施。

三十、現地拌合工法,指將現地土石與適量水泥及水充分拌合之臨時性處理措施,改良溪岸及構造物週邊淺層土石特性,增加抗蝕及承載力。

前項工法之拌合用量採重量比設計,其原則如下:

(一)應用於阻抗溪水沖蝕、淘刷時,拌合比例原則為水泥與現地土石重量比,得採一比六至一比九之比例。

(二)應用於土石回填區、基礎承載、背填材料或路基回填料時,拌合比例原則為水泥與現地土石重量比,採一比九至一比十二之比例。

(三)現地拌合之總水量,以該次拌合土體體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或其他適當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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