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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攻擊性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告

畜牧處畜牧行政科 唐湘惠

壹、前言

   81年初,在花蓮縣、新竹縣、台北縣等轄區內連續發生三起犬隻咬死幼童事件,引起社會大眾相當大的震驚,因為當時犬隻問題並無單一權責機關負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旋即受命起草動物保護相關法令,經多年的努力,動物保護法終於在產、官、學及動物保護團體的推動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87年11月4日經總統公告施行。因攻擊性寵物可能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故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中,特別針對具攻擊性之寵物所該採取之防範措施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緣公告此項規定。

貳、公告內容

  農委會於民國本(89)年10月19日公告:「自民國90年6月1日起,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制定此一公告之立法精神,係以確保公共安全,維繫人與動物和平相處為目的。23公斤以上之大型犬隻包括比特鬥牛犬、紐波利頓、獒犬、秋田等種類,有些大型犬甚至可重達70公斤。雖然部分大型犬隻性情溫和,與陌生人和平相處,惟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時,難免會有些人因其體積龐大而心生恐懼,因而發生不可預期的危險,故制定此一公告誠屬必要。 因此自明年六月起,若民眾欲帶家中的大型犬隻或曾經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街道、公園等公共場所,需以不妨害呼吸但能有效避免攻擊人之口罩防護之,並以頸鏈牽引,否則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以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之罰鍰,飼主拒不改善者,甚至可將寵物沒入。農委會為考量現行飼主之飼養與漸進管理犬隻行為之改變,故釐定本公告正式實施時期為90年6月1日,此一過渡期間農委會將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加強宣導工作,逐漸讓飼主適應大型犬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

  為考量一般都會地區飼養大型犬隻主人並無適當之活動空間供其寵物活動,農委會將擇期邀請各縣市公園管理單位,對於該管轄地區開放適當之活動空間,定點定時供民眾帶家中之大型犬隻能在完全無束縛的狀況下自由嬉戲。

參、結語

  為維護民眾安全,國際間包括英國、德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均已制定有關危險動物之相關防範規定,甚至對於特定品種在該國禁止輸入及飼養,農委會也依此一原則擬定本公告,並在公告後半年加強對民眾的宣導,民國90年5月中旬起更將透過全國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於街頭進行勸導。另為了解國內遭犬隻攻擊之實際情況,將委託學術機關進行收集各醫院相關病例,據以建議飼主對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對於此一公告,農委會並將透過動物保護委員會,定期檢討辦理績效,作為爾後修訂此公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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