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李政錩

壹、前言

  為加強農漁業科技之推廣與應用暨建立科技整合以教學、研究與推廣之完整服務系統,於民國 70 年 11 月由教育部及(前)經濟部農發會會銜發布「公立農學海洋院校設置農漁業推廣教授協助農漁業推廣工作實施要點」(簡稱實施要點),以輔導各校陸續成立農、漁業推廣委員會(中心)。

  復依據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爰由本會、教育部、(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 93 年 12 月 7 日會銜發布「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因時間更迭與環境變遷,各界屢有反映應檢討修正本辦法,如放寬推廣教授與副教授之資格限制,以及增加推廣人員編制等建議,又教育部已於 102 年 10 月 21 日以台教高(一)字第 1020152105B 號令廢止實施要點,鑑此,本辦法確實有再檢視與修正之必要。

貳、修正內容說明

  為加強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工作之聯繫配合,由本會邀請教育部、科技部、相關學校與本會試驗改場所等農業推廣機關(構),檢視並修正「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配合現行農業科技研究發展成果之發表相關規範,修正推廣活動之實務運作情況。(修正條文第 5 條)

二、將推廣教師須為專任副教授以上擔任之限制,放寬為現任教師,包含專任或聘任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並將名額上限由 6 名增加至 9 名,以鼓勵學校教師協助農業推廣工作;同時鼓勵學校編列專任職員 2 名以上,以協助農業推廣工作。(修正條文第 8 條)

三、農業相關校院推薦推廣教師,應考量符合產業服務需求及所學專長、服務熱誠及興趣,擇定適當之人選擔任。(修正條文第 9 條)

四、考量學校可聘任業界專業教師,爰放寬推廣教師應由學校專任教師之擔任之限制。(修正條文第 10 條)

五、增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設有農、漁業推廣委員會(中心)之農業相關校院,推動農業推廣工作。(修正條文第 11 條)

參、結語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之修正發布施行,係建構農業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相關業務的合作機制,增進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與農業相關院校及農業推廣機關(構)之聯繫與協調功能,並藉由放寬推廣教授與副教授之資格限制及增加農業推廣人員,持續推動農學院校辦理農產業技術諮詢、輔導,縮短學訓用落差,促進青年返回農村投入農業經營,協助培育未來優良農業後繼者與扶植新世代農業經營者,以打造並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優勢,落實本會「建構年輕化、活力、高競爭力且所得穩定之樂活農業」的農業施政願景。

肆、附錄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修正條文如下:(全部條文及附表請上本會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3296 )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 PDF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4-01-21: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