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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修法簡介

文 / 漁業署 江善泰

壹、前言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授權訂定。內政部 65 年 10 月 30 日 訂定發布本辦法迄今,其間歷經五次修正。鑑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 102 年 10 月 6 日以勞動一字第 1020132159 號公告農民團體自 104 年 1 月 1 日(下稱基準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為協助漁會於基準日起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漁會員工之薪資、退休金提撥、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等相關制度均應配合修正,其中更涉及本辦法所定會計科目之調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漁會代表充分討,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 103 年 12 月 15 日預告,預告期間未有各界反映或陳述意見,復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以農漁字第 1031347485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修正內容說明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共計 115 條條文,本次增訂條文計 2 條;刪除條文計 2 條,並修正 14 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照商業會計法規定及實務需求,修正記帳憑證之區分方式、應記載事項及檢具文件。(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參酌漁會運作實務,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明確預算執行進度之審核制度為理事會權責。(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三、明確規範漁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辦理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四、配合漁會法第六條「漁會分區漁會及全國漁會二級」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之漁會級別及應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四條)

五、對於固定資產淨額超過淨值加上長期借款總額之漁會,給予其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營業相關設備之彈性。(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六、修正漁會財產之折舊及殘值提列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七、明確定義漁會財產修繕費用列支方式。(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之一)

八、明確定義上級漁會對下級漁會辦理財務稽核之範圍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九、參照商業會計法規定,明確定義需永久保存之會計憑證及帳表內容。(修正條文第八十七條)

十、配合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修正及增訂部分會計科目。(條文第十八條附表一、附表五)

參、結語

  本次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將可解決漁會財務處理所面臨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 問題之法源依據,且增加合乎業務需要之會計科目,使漁會財務有明確法條及科目可遵循,落實漁會財務健全管理。

肆、附錄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條文修正條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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