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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份農委會重要措施

一、自 1 月 1 日起 , 輔導農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本會配合修正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亦一併生效適用,以健全農漁會勞雇關係,保障農漁會勞工權益。

二、自 1 月 1 日起 , 全面實施以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結相關資訊系統購買農機免稅油及補貼肥料,取代以往紙本開立油單及購肥聯單作業,以提升作業效率,並強化補貼肥料流向管理。

三、自 1 月 1 日起 , 100 噸以上漁船進入國內外港口,應裝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後,始得出港作業;未於 2 月 28 日前進入國內外港口者,應檢附購置該設備之發票影本,報請本會漁業署備查後,始得繼續作業,並應於 12 月 31 日前完成裝設。

四、 1 月 5 日至 9 日泰國土地發展司副司長 Mr. Anusorn 率員來臺進行臺泰水土保持技術交流,並於本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召開「臺泰雙方行政官會議」,確立未來雙方在山坡地土地管理及水土保持合作細節。

五、 1 月 7 日假臺大集思會館辦理「馬來西亞暨清真食品市場行銷策略論壇」,邀請 5 位國內外產官專家與國內農民團體及業者進行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協助外銷業者拓展清真市場。

六、 1 月 9 日經濟部會銜本會公告桃園、新竹及嘉南地區 104 年第 1 期稻作停灌事宜,包括停灌範圍、補償原則及辦理停灌補償注意事項,合計去 ( 103 ) 年 12 月 31 日會銜公告苗栗地區明德水庫灌區及臺中地區大安溪流域北岸灌區,總停灌面積計 4 萬 1,576 公頃;本會持續督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抗旱作業,並提供不種稻且種植綠肥或不種植作物,每公頃補償 8.5 萬元或 7.8 萬元,及依各項不同轉(契)作作物,每公頃補償 3.9 萬元至 6.2 萬元,同時配合辦理相關育苗業者秧苗損失救助等措施。

七、 1 月 9 日晚間成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陳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由王副主任委員擔任指揮官,督辦禽流感案例場撲殺清場作業,並針對雞、鴨、鵝場,加強各地方疫情查報、病例通報、屠宰衛生檢查、生物安全及消毒輔導、以及防疫物資整備等工作。因應此波禽流感疫情,本會相關應變作為如次 :

(一) 1 月 11 日召開本會第 3 次及第 4 次動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以及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防疫處置研商會議,因應臺灣鴨、鵝首次確診發生新型 H5N2 及 H5N8 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當日邀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臺灣大學、中興大學及嘉義大學之學者專家以及發生疫情市縣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視訊連線;為迅速扼止疫情,研訂水禽場 8 大防疫措施: 

  1. 確診發生場立即撲殺,發生場池水不排放,全場區清潔消毒,並建議採乾式飼養。
  2. 病例發生場之 3 公里範圍內禽場加強監測。 
  3. 水禽場防鳥圍網全面補強。 
  4. 自 1 月 18 日起全面須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屠宰。 
  5. 加強屠宰場區與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肥育場(斗場)清潔消毒。 
  6. 屠宰場周圍斗場不得繫養鴨鵝。 
  7. 加強屠宰場屠宰衛生檢查,有疑似症狀或異常死亡者不得屠宰。 
  8. 加強化製場管控把關,異常數量者立即通報處理。

(二) 1 月 13 日召開本會第 6 次動物疫災緊急應變小組會議,行政院張副院長善政蒞臨指導並指示訂定「防止疫情擴散」、「協助農民因應疫情衝擊,降低損失」、「確保民眾健康及消費者權益」、「及時提供正確資訊,避免不必要恐慌」、「推動各項配套因應措施,避免對環境、民生等造成衝擊」防疫作戰之 5 大目標,以超前部署精神辦理相關防疫工作;另於同日訂定「檢出 H5 核酸且高死亡,立即撲殺」措施。

(三) 1 月 14 日因應疫情發展,行政院成立禽流感疫情應變中心。

(四) 1 月 15 日公告「飼(繫)養鴨、鵝場所送往屠宰場之鴨、鵝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並自 1 月 18 日生效。

(五) 1 月 23 日本會撥付經費計約新臺幣 1.37 億元予禽流感發生市縣,包含撲殺補償及緊急防疫經費 1 億 1,000 萬元及 104 年度防疫計畫部分經費約 2,700 餘萬元,並持續協助地方整合所需物資及人力撥補,因應後續防疫作為。

(六) 1 月 24 日分析禽流感疫情發展趨勢及檢視防疫處置作為,擬定 4 大防疫措施: 

  1. 全國家禽屠宰場自 1 月 24 日中午 12 時起至 1 月 28 日中午 12 時止,休宰 4 日,休宰期間家禽禁止移動。 
  2. 除洗選蛋場外,蛋雞場進場空蛋箱及出場雞蛋,須於特約獸醫師監督指導下完成二氧化氯燻蒸消毒並開立燻蒸證明。 
  3. 自 1 月 28 日中午 12 時起,所有家禽均須檢附健康證明書,始得進入屠宰場屠宰。 
  4. 休宰期間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屠檢獸醫師監督各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化製場進行全面性消毒,並會同檢調機關於休宰期間加強違法私宰查緝作業。

(七) 1 月 26 日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並消毒載運活禽、禽蛋、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縣(市)」,並自 1 月 28 日 12 時生效。

(八) 1 月 29 日本會再撥付新臺幣 4.27 億元之撲殺補償經費予禽流感發生市縣,並請相關市縣核實執行評價,讓農民於春節前領到 6 成補償金,後續再依實際核定評價金額,補足剩餘補償費用,以落實行政院毛院長照顧農民之指示。

(九) 1 月 29 日調整撲殺補償金中央負擔比例,由原二分之一予以提高,禽流感疫情發生較為嚴重之 5 個市縣包含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補償費用由中央負擔 95 %,地方負擔 5 %;其餘發生市縣由中央負擔 90 %,地方負擔 10 %。

(十) 1 月 29 日同意未具備畜牧場登記者可提出指定隔離場所(孵化場)之專案申請,以因應此波禽流感疫情導致種原需求大增。惟而孵化場無法飼養孵化超過 2 天之雛禽,須以密閉之運輸車輛運送至其他飼養場隔離檢疫至 10 天,該等飼養場須有畜牧場登記,並經所在地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分局審核同意。

(十一)因應禽流感疫情,持續掌握整體產銷動態及資訊,並機動採取各項穩定產銷秩序及禽畜價格之措施;另針對豬肉價格呈現肉品替代效應,已請冷凍廠商減少市場採購量、臺糖公司配合機動增供市場豬隻供應量 3,000 頭、以及協調養豬產業團體及豬農配合市場調度等措施,調節增加毛豬供應量。

八、 1 月 10 日於嘉義市檜意森活村舉辦臺灣竹創意生活「竹跡館」開幕活動,由本會林務局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運用日據時期保存的日式建築風格,結合文化創意以全竹利用為概念,展現臺灣竹材發展歷史與研發技術成果,並提供作為國產精緻竹材商品展售與技術移轉商談平臺。

九、 1 月 13 日假臺北國賓大飯店舉辦第 6 屆「臺灣十大優質烏魚子競賽暨頒獎典禮」,藉此提升烏魚養殖技術及加工品質,建立品牌形象。

十、 1 月 19 日本會漁業署與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八斗子漁港遊艇泊區委託營運( OT )案」簽約事宜,依契約該公司將於 2 月 1 日起接管。

十一、 1 月 20 日於新北市貢寮區吉林里「和禾田邊聊寮」辦理「貢寮和禾感恩會」,見證由本會林務局與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共同輔導當地農民進行貢寮水梯田之復育成果。

十二、 1 月 23 日在本會漁業署召開「 2015 年臺美漁業雙邊合作會談」,臺美雙方就國內漁業管理執行情形、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有關議題合作情形、《臺美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 MOU )與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等充分交換意見。

十三、 1 月 25 日至 2 月 7 日首次辦理「青年農 Stay 」活動,於寒假期間分兩梯次進行 7 日住村學習體驗,計 42 所大專院校、 65 隊 205 人參加,以協助引導青年返鄉,俾協助農村發展。

十四、 1 月 26 日函頒訂定《農業金融機構對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農民之協助措施》,提供「本金展延 6 個月,展延期間免收利息」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寬限措施。

十五、 1 月 26 日修正發布《申請及核發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作業要點》第 3 點附件,將《鯊魚及鬼蝠魟屬物種來源證明書》修正為「漁船捕獲者」及「定置網捕獲者」分別適用之格式。

十六、 1 月 26 日修正發布《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 6 點及《未滿一百噸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 6 點,修正重點為刪除每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禁止赴赤道以北、北緯 10 度以南、東經 40 度以東及東經 60 度以西水域內作業之規定,以回應國際組織最新發展,維護漁民作業權益。

十七、 1 月 26 日至 27 日派員參加於菲律賓克拉克召開之「 APEC 第 1 次資深官員及非法採伐林木及相關貿易專家小組第 7 次會議」,瞭解後續在推動合法木材貿易之規劃及相關措施,以作為我國相關產業因應的基礎。

十八、 1 月 26 日至 29 日由本會沙副主任委員率團前往菲律賓與國際稻米研究所( IRRI )簽署《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未來將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三方合作,進行有關能力建構、種原交換、適地性品種試驗、諮商或推廣等合作;該期間並與菲律賓農業部召開「第 6 屆臺菲農漁業合作會議」,對於未來雙方農漁畜部門之技術交流與合作,獲致共識。

十九、為防範梨花枯病隨日本產梨接穗傳入我國,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日方共同擬定檢疫強化措施; 103/104 年期( 103 年 11 月至 104 年 1 月)共自日本輸入 90,140 公斤梨接穗,經鑑定確認罹染梨花枯病者共 14,670 公斤,均已辦理退運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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