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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第一期稻作停灌補償作業說明

文 / 農田水利處 朱志彬

一、前言

  臺灣年平均雨量約 2,500 公厘,為世界平均值的 2.6 倍,但因地狹人稠,每人每年所分配降雨量僅約 4,000m 3,為世界平均值的七分之一,且降雨量在時間及空間上的分布極不均勻。夏、秋之豪雨或颱風為臺灣水資源之主要來源,5 ~ 10 月雨量即占全年的 78%,豐水期( 5 ~ 10 月)與枯水期( 11 ~ 4 月)之間河川逕流量比差異明顯(北部區域 63%:37%,中部區域 78%:22%,南部區域 91%:9 %),因此,利用水庫蓄水來調配豐枯水季間之水源,更顯重要。

  臺灣目前與供水有關之水庫約 40 座,水庫總有效容量約為 20 億噸,每年卻必須供應 44 億噸水量,平均每座水庫年運用次數須超過 2 次以上才能滿足需求,其中南部曾文水庫年運用次數為 2.3 次,北部石門水庫甚至超過 4 次,因此如遇降雨量不如預期時,經常發生缺水危機。

  農業灌溉用水年總用水量約 120 億立方公尺,約佔總用水量之 70%,然灌溉用水水源約 80%取自於河川,水庫水源則約僅佔 10%,其主要供水之水庫為桃園石門水庫、苗栗明德水庫及南部曾文-烏山頭水庫,以上水庫早期興建以農業灌溉用水為主,民生用水為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民生及工業用水需求量急速上升,因民生及工業對於供水穩定要求高,致缺水發生頻率增加, 91 、92 、93 、95 、99 年及今(104)年間,北部桃園及新竹地區、中部苗栗及臺中地區、南部嘉南地區均曾因乾旱缺水,被迫以公告停灌方式調用農業用水,支援民生及工業用水之不足,對於社會經濟之穩定,功不可沒。

二、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決策情形

  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資料,自 103 年下半年以來水情不佳,8 月份無颱風侵臺紀錄,是 67 年來最枯旱的一年;政府相關部會自 9 月以來,即密切監控水情發展,當時時值 103 年第二期稻作抽穗期間,需確保第二期稻作維持供灌,經各單位努力用水調度下,使當期稻作順利完成收割。

  另自 11 月份臺灣部分地區開始進入第一階限水,針對民生用水進行夜間減壓供水措施,相關部會亦積極辦理各項抗旱措施。惟水情持續惡化,12 月份由經濟部召開 3 次跨部會之「旱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目前經檢討決議 104 年度第一期稻作部分區域辦理停灌作業,停灌範圍包含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及嘉南等 5 個農田水利會部分灌區,停灌面積 4 萬 1,576 公頃,各地區停灌面積如表 1。

表 1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面積 PDF 

三、針對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因應措施

(一)農委會針對停灌區依休耕或轉作提供多種補償方案:依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為依據,計算被調用地區之稻作農家賺款,另加 5% 反映物價成長幅度,以此公式計算出 104 年第一期作每公頃停灌補償標準:公告(1) 休耕且種綠肥為 85,000 元、(2) 休耕不種綠肥為 78,000 元、(3) 不種稻而轉(契)作旱作物或長期作物者,每公頃補償 39,000 元至 62,000 元,農民可依耕地狀況自行選擇。

(二)本會推動活化農地計畫係鼓勵農民種植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及地區特產等轉(契)作作物。是以,停灌區內符合基期年農地之農民不種稻而種植各項轉(契)作作物,考量農地活化利用,除由本會核付轉(契)作獎勵,另再由調水單位給予補償費用每公頃 17,000 元,例如平常年契作種植硬質玉米轉作作物項目補助每公頃 45,000 元,本次乾旱補償每公頃為 62,000 元。且基於調水補償一致性,非基期年之農地轉作補償(每公頃 39,000 元至 62,000 元),則由調水單位全額負擔,各項補償標準,詳如表 2。

表 2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及停灌區補償標準 PDF

(三)經費來源及分攤原則:

  1. 本次停灌補償依休耕種植綠肥之標準每公頃 8.5 萬元計算,惟依據以往停灌經驗,部分田區辦理轉作致申請約為 80 %,估計本次乾旱停灌支付值約為 30 億元,由相關部會共同籌措。以本次乾旱休耕種植綠肥為例,每公頃補償 85,000 元,其中,如土地符合基期年之規定,由本會負擔一般休耕給付,每公頃最高支付 45,000 元,其餘由經濟部、科技部及臺水公司等單位分擔。
  2. 給付原則:(1) 農委會支付「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額度部分;(2) 科技部依調用水量比例計算;(3) 扣除農委會、科技部負擔額度後,餘額由臺水公司及經濟部分攤。

(四)停灌補償費撥付實際耕作人:目前稻作栽培大部分為自耕農,即停灌補償由農民領取;如有承租簽訂合約者,停灌補償費則給付予實際耕作人(即承租人),因為地主(亦屬農民,且多為老農民)已向實際耕作人收取租金,至於地主與實際耕作人分配比例得由租賃雙方自行議定,或依租賃契約約定辦理。

(五)對於受影響相關業者提供貸款寬限措施與輔導:

  1. 水稻育苗業者:減育秧苗每公頃最高補償 1,500 元,此外,協助其辦理明年第一期作稻種冷藏保存事宜。
  2. 農貸寬限措施: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區,已申貸「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借款人,還本繳息困難者,得申請本金展延還款 6 個月,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補貼。

(六)持續辦理大佃農輔導措施:公告停灌區承租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規定之農地,於租賃存續期間,維持租賃獎勵每公頃 1 萬元。

(七)鼓勵停灌地區 104 年第 2 期作提早種植且避免連休三期,以維持農地充分利用。倘農地除本年第 1 期作因受停灌影響休耕,而第 2 期作及明(105)年第 1 期作無特殊不可抗力因素,仍持續申報休耕者,考量產業發展及避免影響週邊生產環境,針對 105 年第 1 期作申報休耕農地,原則不核予休耕給付,以避免連休三期。

(八)維護水稻相關業者工作機會,請停灌休耕區縣市政府及農會協助調查轄下農業相關職缺,提供勞動部「臺灣就業通」網站及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刊登及揭露各種就業資訊。另外,為創造在地就業機會,亦協助農會向勞動部提送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同時組成在地農事服務團,至當地農業有季節性缺工之農場工作。

(九)設立免付費諮詢專線:為加強服務停灌範圍農友、大佃農及代耕業者等相關利害關係人解答疑惑,由本會設置 0800-301330 、及本會農糧署設置 0800-015158 ,二支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以方便停灌區農友詢問,並由專人提供說明。

四、檢討與建議

  民國 90 年以前,臺灣地區因乾旱缺水農地停灌,影響最為嚴重的兩次係發生於民國 83 年及 85 年上半年的第一期稻作,公告停灌稻作面積分別為 8 萬及 9 萬餘公頃,當時每公頃未種植水稻者之救助金額為每公頃為 2.3 萬元。近年來,因全球氣候異常暖化,臺灣地區乾旱問題日趨嚴重,調用農業用水支援民生及工業使用之頻率亦增加,自 91 年起,為提供民生及高科技科學工業園區穩定供水之需而辦理停灌,而 95 年度停灌除了因年初降雨量不足外,93 年艾莉颱風為石門水庫所帶來約 2,000 萬立方公尺淤積於水庫內之泥沙所引發之後遺症,亦是造成桃竹苗地區缺水之主因,至 99 年嘉南農田水利會停灌亦因莫拉克颱風,使曾文水庫淤積 9,100 萬立方公尺,水庫有效庫容大幅減少所致,此種因水庫淤積減少庫容所造成之缺水現象,短時間內恐無法改善,將持續妨礙桃園及嘉南地區農業經營,建議經濟部積極辦理水庫清淤與工程改善。

  有關停灌補償標準訂定,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以政府最新發布之農業年報中,被調用地區之農家賺款,另加百分之五以反映物價之成長為依據;如作物種植後始發生調用致廢耕者,應另加計已投入生產成本及代耕復耕費用。由於 97 年以後農家賺款逐年攀升,98 年 1 期作農家賺款每公頃為 7.6 萬元,103 年 1 期作之農家賺款每公頃 8 萬元,將加劇未來停灌之政府財政負擔,因此爾後停灌決策宜更為審慎。

  未來因乾旱辦理農業用水調度移用,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要點」對受影響農民進行補償,其補償經費應以「使用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全部由移用水單位(自來水公司、經濟部及科技部)補償農民損失。

  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主要係加強符合基期年休耕農田的農地管理,已由原計畫獎勵「水稻田休耕」改為獎勵「農地活化轉作」之政策目標,與「停灌」之目的不同;未來,建議應朝建立調度作業基金方式,以避免排除本會預算。

  鑑於長時間大面積停灌,灌溉水路若連續長達 4 個月未通水,將造成流經市區之水路環境衛生惡化,而且農地缺乏水分滋潤,易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如 93 年發生田鼠四處流竄等),停灌期間,水資源管理單位應考量生態環境維護及長期作物仍需用水之實況,在適當時機釋放保育用水,俾能兼顧農村生活環境及生態維護,避免對於停灌區內之生態及環境衛生造成重大衝擊。

  公告停灌對於農業生產、農村勞力、農業機具運用、農村經濟及農村文化等層面產生嚴重後遺症,此外對於生態環境亦造成嚴重破壞。未來調用農業用水應採循序漸進方式,由用水單位視缺水情形提出用水需求,再由農田水利會調查灌區內作物種植情形,採用加強灌溉管理方式節約灌溉用水(必要時,可由農田水利會針對欲節約用水之系統內,針對少數農民個別溝通,協調其配合休耕或轉作,以達系統性節水目標),所需之補償費與調用水費,由調用水者與農田水利會協商,儘量避免大面積公告停灌,以減少對生產、生活、生態三生之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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