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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廖瀅瀅

壹、前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係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自 78 年 6 月 30 日發布施行,歷經 9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102 年 11 月 7 日全文修正發布。為保障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之權利,及保障配合政府農地休耕政策之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並配合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等,及參酌 103 年 7 月 16 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為求政府農業資源之有效運用,及照顧真正對農業有長期貢獻之農民生活,本辦法對於農保資格保障對象之農保年資,配合予以調整為一致,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30023125 號、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303279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貳、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農民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規定農民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及農民持以加保之農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配合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改以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為申請文件,並刪除檢附土地登記謄本之相關規 (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為定期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勾稽比對作業,新增規定農會於受理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應將農民加保資料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建置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修正條文第 6 條)

四、為保障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款或第 2 款情形之農民參加農保之權利,規定於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施行前,如土地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而喪失農保資格者,其回復加保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

五、對於農保資格保障對象之農保年資,配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請領之農保年資予以調整一致為 15 年。(修正條文第 12 條)

參、結語

  配合內政部實施之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發布後,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已不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並得以最新有效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為申請證件,農民參加農保已更為便捷。

  為使農保之加保資格條件符合農民之實際需求,並符合目前農業發展之實際經營情形及農地政策之改變,本次修法亦新增農民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及農民持以加保之農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等相關規定 。

  本次辦法修正同時並將第 12 條,有關老年農民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參考 103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規定,將原訂「年滿 65 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 8 年之被保險人」修正為「年滿 65 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 15 年之被保險人」,使老年農民之界定予以調整為一致。農民申請參加農保之資格認定標準,經本辦法之逐次修正已漸趨於完備。

  由於農保為具高度福利性質及政治性之社會保險,鑒於農保被保險人人數遠多於實際從農人數之不合理現象,農委會自 102 年起分階段輔導農會逐步加強農保資格查核,並自 102 年 6 月 28 日起要求農會對即將年滿 65 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全面查核其農保資格。此外,農委會已規劃建置農民資料管理系統,未來將運用戶役政、地籍、入出境、入監服刑等資料,勾稽比對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以剔除未符合加保資格者,提高農保資格清查之效率。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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