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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作業要點簡介

文 /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楊聰敏‧李振宏 ‧ 莊謹綺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為推動「農業加值」政策,參酌新加坡觀賞魚國際轉運中心之設置精神,特於轄區飛宇樓倉儲物流區內規劃設置「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並附設水族動物暫存空間,提供基本設備及檢疫通關服務,俾利園區觀賞水族動物業者以「境內關外」之模式進行國際轉運作業。

  另因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已於第三條增訂,須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之觀賞水族動物,應進儲於管理機關指定場所(即本中心)。爰「農業科技園區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即係規範水族業者操作上開水族動物進出口轉運作業時,應於本中心暫存空間進行加水、供氧、飼養、投藥、隔離、分裝、併貨、數量控管及登錄國際轉運中心申報系統等相關管理注意事項,期協助業者建構便捷通關作業環境,提升我國觀賞水族動物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貳、訂定重點

  為使水族業者遵循園區管理機關、檢疫機關、海關及物流業者進行有關監管與查驗、檢疫 ( 驗 ) 、通關、轉運及隔離蓄養空間等相關操作規定,爰擬具本要點計十七點,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依據。( 第一點 )

二、本要點訂定目的。( 第二點 )

三、本中心進儲對象。( 第三點 )

四、水族業者輸入水族動物進儲本中心之應辦事項。( 第四點 )

五、水族業者於本中心進行貨品加水、供氧、分裝、併貨再出口之貨物管理規定。( 第五點 )

六、水族動物進出本中心之作業程序。( 第六點 )

七、水族動物進儲本心之檢疫作業程序。( 第七點 )

八、水族動物轉運輸出檢疫之作業程序。( 第八點 )

九、水族動物進出本中心之管理、報廢、數量短溢卸、運送、關務作業、檢驗、檢疫及其他應遵行之規定。( 第九點 )

十、進儲本中心之觀賞水族動物暫存空間之相關操作與規範作業程序。( 第十點 )

十一、水族動物於儲存及運送途中發生不法情事之處理方式。( 第十一點 )

十二、水族業者應於「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登錄作業,以利管理機關及海關就轉運及帳冊數量進行有效管理。( 第十二點 )

十三、水族業者進儲水族動物進行轉運時,相關隔離飼養空間之出租及其操作權責規範。( 第十三點 )

十四、水族動物暫存本中心之盤點與結算作業規定。( 第十四點 )

十五、進儲本中心水族動物發生死亡、殘食或繁殖等情形,其報廢除帳或列帳控管之作業程序。( 第十五點 )

十六、暫存空間使用完退租,其後續之防疫、用藥及清理作業之規範。( 第十六點 )

十七、檢疫機關進行檢疫工作時水族業者及倉儲物流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點 )

參、結語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期藉由本要點之訂定,並透過園區已建構之「亞太水族中心」軟硬體相關基礎設施,以及境內關外環境,可專案進口未列入准許輸入名錄之魚隻於區內隔離畜養後再出口,並結合國內衛星漁場及園區內繁殖之魚種,於區內進行隔離畜養、疾病檢測、分裝、物流、展示及轉運等加值項目,有效為觀賞魚產業建立新產業價值鏈,帶動水族週邊器材產業發展,增加整體觀賞魚及週邊產業產值,同時滿足企業對於園區公共服務之殷切需求,進而形塑優質之經商環境。

肆、本要點詳細規定如附,全部規定及相關資訊可上農委會網站 / 農業法令專欄 / 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查詢。

  農業科技園區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作業要點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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