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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文 / 畜牧處 洪瑜穗

壹、前言

  我國畜牧業乃設施型農業,除直接從事畜牧生產所需養畜、養禽及孵化等設施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於農地容許使用外,另為配合輔導畜牧事業整體及創新發展,相關集貨、分級、加工、集運及工廠等週邊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方式申請變更編定農地加以開發利用,以提升畜牧業發展。

貳、本次修正之背景與重點說明

一、修正背景

  本要點 81 年 8 月 26 日施行起陸續將集貨場、肉品及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乳品加工廠、屠宰場、廢水處理及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畜禽化製場、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飼料廠、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等多達十項畜牧及動物保護等相關事業設施納入,對國內畜牧產業發展及動物福利用地取得多有助益。本會自 101 年起曾多次召集各縣市政府、產業團體開會研商及業界反映意見,咸認新增「羽毛(絨)加工廠」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兩項設施有其必要。

  另去(103)年國內連續爆發多起重大食用油衛生安全事件,影響國人健康及心理層面至鉅。各部會對於國產及進口油脂加強管制,依其供作食用、飼料或工業等不同用途,予以分流、分廠、分照管理。本會亦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公告新增飼料用「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列為「飼料詳細品目」,並於本要點之「飼料廠」設施項下,增列「飼料用油脂工廠」設施乙項,以應區隔。又配合內政部對嚴重地層下陷區管制抽用地下水源之政策,加強配套增訂於嚴重地層下陷區興辦畜牧事業設施之相關審查事項,同時為完備本要點之行政程序,酌修相關條文。

二、修正重點說明

(一)為使國內畜牧產業多元創新發展,並充份利用既有豐富之家禽羽毛副產物資源,增列「羽毛(絨)加工廠」畜牧事業設施一項,包括羽毛(絨)加工所需之粗洗或水洗、混合加工、倉儲及污染防治等相關設施,最小土地總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為觀賞鳥繁殖產業發展需要,本要點附表所列 141 種觀賞鳥之鳥體體長大小所需生活空間等基本福利需求,及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有關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之設置基準原則,增訂「觀賞鳥繁殖場所」設施乙種,最小土地總面積至少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前開觀賞鳥之飼養舍、孵化室、育雛室、飼料調配室、冷藏室或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及廢棄物處理等設施,其採多層籠架者,每層籠架應有適當活動高度。鳥體長九十公分以上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三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九十公分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二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二十公分以上未達五十公分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一平方公尺以上;鳥體長二十公分以下者,每隻活動面積應達零點二平方公尺以上;最小面積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本會業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公告增列飼料用「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為「飼料詳細品目」,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國內產製飼料用油脂(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兩種)應依飼料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生產,爰增列「飼料用油脂工廠」設施一種,最小土地總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因應現代化芻料倉儲集貨技術日新月益,原訂之芻料(包括倉儲)集貨場土地面積與每日交易或處理量之上限規定,已無必要,爰予以刪除。

(五)原「肉品及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設施一項細分為「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及「肉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兩項;原「廢水處理及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設施一項細分為「廢水處理場(廠)」及「代處理堆肥場」兩項,並調整其個別場(廠)應具之最小土地總面積。

(六)調整修正各畜牧事業設施之最小土地總面積以符現況及產業需要。蛋品集貨場之最小土地總面積由原五百平方公尺調降為三百平方公尺;乳品工廠之最小土地總面積由原一百平方公尺擴大為三百平方公尺;配合飼料工廠、羽毛粉、飼料用油脂或肉骨粉製造廠等四類飼料廠之最小土地總面積統一為各一千平方公尺,配合飼料工廠及飼料用油脂廠且須符合依飼料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設廠標準。

(七)「死廢畜禽集運場」設施之業者申請資格,除原有「依法組織之畜牧團體辦理死廢畜禽集運業務者」外,新增「依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報化製原料之來源、數量、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之化製場業者」亦得申辦,以擴大申請對象資格條件。

(八)增列嚴重地層下陷區審查事項,對於申請用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內者,須提具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之用水計畫書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者,始得核准興設。

(九)增修訂行政程序規範包括申請文件補正、核定處分之有效期間、展延之要件、方式及限制、違規使用之處理方式、審查結果及核准處分、經地方政府核准者應申請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稽查程序及違反使用之處理、改正時間及後續處理、為避免申請人延宕第八點第一項所定期間,地方政府得廢止其核准處分之規定及申請變更作業程序等 8 項。

參、結語

  本次修正旨在依產業實務需要並配合飼料管理法及動物保護法之修法方向,增訂「羽毛(絨)加工廠」、「觀賞鳥繁殖場所」及「飼料用油脂工廠」三項畜牧事業設施。又為兼顧產業發展及農地合理利用,並適當加強是項要點規範完整性,以期協助建立具競爭力之優良經營環境,俾益我國畜牧產業創新及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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