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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條文修正簡介

文 / 水土保持局 鄒佩蓉‧蔡正壽‧姜燁秀

壹、前言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規定,山坡地土地供農業使用者須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另依據內政部訂定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未銓定地目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編定,俟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後,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據此,山坡地之使用地類別與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類別息息相關。

貳、修正重點說明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係為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工作而訂定,其相關內容係依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以下簡稱分類標準 ) 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89 年 1 月 31 日以 89 農水保字第 891800023 號訂定「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發布,其間歷經 6 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釐清本要點之適用機關及範圍、坡度之測量方法,並加速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爰依實務擬本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以農授水保第 1031862570 號令發布實施新修訂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釐清本要點之適用機關及範圍,修正本要點名稱。

二、依實務修正縣(市)政府之權責。(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地政電子謄本之應用修正申請書(格式一)之內容,並增訂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25 條規定,運用坵塊法或等高線法計算之坡度值,且經專業技師簽證者,得作為坡度之依據,另查定結果公告應以機關為之,故修正表格 3 (修正規定第 4 點)。

四、為避免土地分割遽增,造成山坡地形成散佈狀之開發型態,本會於 100 年 7 月 18 日參照農業發展條例最小分割面積限制之精神,修正本要點第 7 點,增加異議複查土地面積限制,即分割後之土地面積倘小於 0.25 公頃,申請異議複查時,仍應依分割前原土地範圍及四鄰土地之查定結果進行坡度分析之規定,執行以來對於四鄰土地多有疑義,爰此,本次修正重點為分割後之土地面積倘小於 0.25 公頃,申請異議複查時,仍依分割前原母地號土地之查定結果辦理。(修正規定第 7 點)。

五、為因應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可利用限度現場查定作業或運用各類圖資加以判釋分類等作業方式,增訂查定清冊格式(格式 10)。(修正要點第 8 點)

參、結語

  水土保持局 ( 前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 ) 自 54 年起開始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期間由省政府訂頒之「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配合公有山坡地濫墾清查作業辦理查定,作為山坡地農業發展之依據,65 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後,藉由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之法制化,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頒「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據以辦理。

  截至 103 年底,全臺山坡地土地已完成查定 85 萬 1,057 公頃,尚有 13 萬 367 公頃待查定,本次公布新修正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中,新增訂現場坡度之調查,主管機關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塊法或等高線法,並經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大地工程或測量技師簽證,可適時解決查定人員於現場作業時,查定土地範圍太大或地形複雜之難題,透過本次務實性修法,使現場查定人員有所依循,期可加速查定工作之執行。

肆、修正規定及詳細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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