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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修正簡介

文 / 企劃處 吳兆揚

壹、前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以下統稱農企業法人)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為就申請人從事產業經營之標準認定,同條第 1 項授權訂定「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於 89 年 6 月 8 日公告施行,歷經 1 次修正作業;另針對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許可之遵行程序及准駁規定,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於 89 年 5 月 24 日發布施行,並歷經 3 次修正作業。由於上述二法規係作為農企業法人申請承受耕地之關鍵法令,為引導國內「生產型農業」轉型發展「新價值鏈農業」,提升經營效率,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著手檢討渠等法規內容之前瞻性與合宜性,於 101 年至 103 年間召開相關法制檢討座談會及研商會議,就相關條文討論完竣並達成初步修法共識,復於 104 年 2 月 12 日公告修正且法規名稱修正為「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並自同年 2 月 14 日生效; 104 年 2 月 12 日發布施行「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之修正規定。

貳、重點說明

一、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修正重點

(一)修正法規名稱

  基於法規現行名稱與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名稱有差異,且各類目標準實質各具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內涵,為避免造成外界混淆或質疑,爰修正本法規名稱。

(二)檢討修正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基準規定

  鑒於農業產業價值鏈發展需求,修正農作、水產、林木種苗生產、推廣教育示範田、休閒農場等類目之設施(備)總投資金額之最低基準,並增訂產製儲銷整合經營及複合經營之審認基準。

(三)增訂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補充規定

  為引導農企業法人於適當區位從事產業經營,並確保承受耕地從事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事業成就,同時提升耕地經營效率與效益,爰增訂通案補充規定,包括法人不得申請承受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從事產品產製儲銷經營、申請案件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上開證明書者訂有但書規定,得予免附)、申請機構內部應設置農業專責部門及人員、提出申請前五年內未有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第 36 條規定(並裁罰有案)或耕地擅自移轉之情形。

二、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修正重點

(一)增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申請應備文件

  配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修正規定,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改列為申請承受耕地應備文件,另鑒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性質,修正申請承受耕地應檢附文件內容。(修正條文第 4 條至第 6 條)

(二)明列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內容

  申請人應撰寫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作為申請承受耕地之審查及核准依據,為使計畫書應載明事項更為明確化,故以附件型式呈現,並要求申請人敘明農業經營實績、產業經營與當地農業相容性等內容。(修正條文第 7 條、第 8 條)

(三)釐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及准駁權責,以及土地登記機關協助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以進行列管

  為提升申請案件審查效率與效益,並確認申請人從事之事業兼具當地需要及產業相容性,爰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現勘、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逐項審查之規定,並適予延長其審查期間;至申請案件之准駁權責明文訂定為中央主管機關,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仍得要求申請人補正。另為掌握農企業法人承受之耕地所有權變動情形,同時避免耕地不當使用,爰請土地登記機關在受理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承受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如該筆土地有再移轉予其他自然人時,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俾採取相關監督管理作為。(修正條文第 9 條、第 10 條)

(四)增訂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變更審查及准駁規定

  本準則自 89 年 5 月 24 日發布施行已逾 14 年,期間部分申請人實有因應經營時空環境改變,而有變更耕地利用作法之必要性與迫切性,爰針對承受耕地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有變更之必要,或承受耕地之所有權有移轉之需要者,於本準則增訂相關審查及准駁規定。(修正條文第 11 條)

參、結語

  農業現代化需要有企業化生產觀念及高科技生產技術之配合,從技術之研究開發至產銷設備一元化之資本投資,且耕地為農企業穩定經營或擴大農業生產規模、產業鏈垂直整合之關鍵要素,均宜鼓勵農企業法人參與,以提高農業經營效率。故為導引與支持農企業投入資金從事技術密集或創新研發之農業經營,提升耕地使用效率及加值效果,故進行本次法規檢討修正,期引導國內「生產型農業」應轉型發展「新價值鏈農業」,擴大農企業法人得承受耕地之事業態樣,並加速產製儲銷之整合經營。

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修正對照表  pdf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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