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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旱作管路灌溉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文‧圖 / 農田水利處   鄭友誠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節水灌溉推廣計畫」自民國 72 年成立計畫試辦推廣,補助農民申請施設各項末端管路灌溉設施,改善旱田之灌溉條件,節省農業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解決乾旱時期作物灌溉問題。為召公信俾利推廣,特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30030517 號令訂定發布「推廣省水管路灌溉執行作業要點」(簡稱本要點),復於民國 98 年 2 月 25 日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0980030361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以來,廣受好評,並依本要點之相關規定研訂相關作業手冊,規範計畫執行流程中之各項工作執行辦理方式與注意事項。

  本要點自 98 年度起實施已逾 5 年有餘,考量其中尚有部分條文不合現況之需,為期旱作管路灌溉推動法制健全並完善制度運作,爰於 103 年著手修正,並於 103 年 1 月 16 日、5 月 14 日、8 月 7 日及 10 月 1 4 日召集各機關單位開會研商,並檢討調整相關補助基準。經試算結果,依各項現況補助之經費平均調高約 16%,以符合現況之需。經決議通過,並依本會法規會給予相關專業用語之建議修正後,依法制程序辦理,於 104 年 1 月 8 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30083361A 號令修正發布。特將本次要點修訂重點,撰寫本文以供各界參考。

貳、要點修正重點

  本次修訂「推廣旱作管路灌溉作業要點」為 18 點,詳如附件,茲摘述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設施補助計畫之推廣及技術協助單位,以符合現況 。(第 2 點)

二、補助末端管路灌溉系統為主,為使補助事項明確、區分灌溉調控設施與末端管路灌溉之主從關係,修正計畫補助管路灌溉設施名稱及內容。(第 3 點)

三、近年來,執行單位實際反映農民各項建議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故調整管路灌溉設施補助基準,並因應調整補助上限金額。(第 5 點)

  為期使有意願申辦之農民均有公平機會參加,發揮政府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每年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其補助基準摘述如下:

(一)末端管路灌溉系統:包括材料費及工作費之總和,其補助費以系統設施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個別系統之最高補助基準。

(二)灌溉調控設施:包括動力設備、調蓄設施及調節控制設施等項。

(三)上述兩項補助費之總和每公頃不得超過二十五萬元。

四、修正申請補助應檢附文件之規定(第 6 點)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承租國有土地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

(四)承租私有土地、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土地施設同意書。但離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農業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由農業主管機關或當地農會證明代替之。

  推廣單位受理農戶申請後應於申請書編流水號,以區分其先後。

  其中,離島地區人口外移嚴重,造成多數申請土地取得施設同意書困難, 為避免土地閒置荒廢,使地盡其利、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故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得以農政機關(構)或當地農會證明代替。

五、執行作業(第 8 點至第 15 點)

  規定 1. 審核及切結,2. 施設及報驗,3. 驗收,4. 補助款核發,5. 執行績效考核及考評等行政作業程序,作為農田水利會等執行單位之執行依據,並統一作業方式; 以保留申辦流程之公務紀錄,避免後續發生爭議為原則。

六、再次申請補助(第 16 點)

  計畫補助之對象,以首次申請者為優先。於年度現地考評訪談農民,對計畫補助實質意義均持肯定,同時建議再次申請補助規定,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為鼓勵農民持續使用旱作管路灌溉系統,加強推動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以達管路灌溉推廣目的,利用第一次公告申請剩餘之經費協助農民汰舊換新。再次申請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末端管路灌溉系統使用超過十年以上,已不堪使用,需更新改善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系統設施費百分之四十 。

(二)曾接受穿孔管及滴水管補助,且使用年限超過三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系統設施費百分之四十。

(三)曾接受調蓄設施(蓄水槽)補助,且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以上者:

  1. 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設施費百分之二十。
  2. 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設施費百分之三十。

  受理前項再次申請補助,以設施已使用之期間較長者為優先。

七、精進計畫執行績效,訂立獎勵執行單位及人員依據。(第17 點)

八、為配合政府政策之推動,如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等專案核准之補助不受此要點之限制。(第 18 點)

參、結語

一、隨著時代變遷及我國加入 WTO 後稻米生產有逐漸轉型為經濟價值較高之農業旱作物之趨勢,目前政府積極推動之節水管路灌溉方法與技術,對於克服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力不足現象,有極大之助益。且管路灌溉設施之灌溉均勻度較漫灌、溝灌等傳統方式為高,能將有限之水資源有效地施灌於作物根部,所節省之灌溉水量十分可觀。

二、本次作業要點修正, 依物價上漲幅度調整設施補助基準,以符合社會之期待, 除可有效提高推廣普及率,亦可進一步加強節水灌溉之成效。

三、此外,為提升旱作管路灌溉推廣人員之技術水準,農委會於每年均辦理管路技術講習、研討及觀摩等活動,透過各類管路規劃、設計原則與施工技術之講解,介紹新式器材及技術,並藉各項觀摩活動相互砌磋、檢討設計成果之利益得失,有效提升工作人員對於管路灌溉技術業務之嫻熟度。

四、旱作管路灌溉是省水、省工的現代化管灌溉管理設施,可提高水土資源有效利用效率,且對增加農民所得及提昇農產品競爭力有極大助益。

附件

  推廣旱作管路灌溉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辦理推廣旱作管路灌溉設施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之主辦機關為農委會。

  本計畫之推廣單位為農田水利會或其他經農委會同意之機關(構)或法人團體。

  本計畫下各推廣單位輔導農戶之灌溉系統規劃、器材選擇及維護管理等技術,由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其他經農委會同意之機關(構)或法人團體協助。

  本計畫之執行進度管考、預算分配、核撥及成果彙整等事項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統籌。

三、本計畫補助之管路灌溉設施如下:

(一)末端管路灌溉系統:穿孔管系統、噴頭系統、微噴系統、滴灌系統。

(二) 灌溉調控設施:

  1. 動力設備:馬達、引擎、抽水機。
  2. 調蓄設施:蓄水槽。
  3. 調節控制設施:自動化控制、農藥混入、肥料混入及其他調節控制設施。

四、本計畫申請補助對象,指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設施之農民。

五、本計畫補助每一申請人之金額,每年度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其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六、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推廣單位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承租國有土地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印本。

(四)承租私有土地、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另檢附土地施設同意書。但離島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有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經農業主管機關於村(里)辦公處所及其他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得由農業主管機關或當地農會證明代替之。

  推廣單位受理農民申請後應於申請書編流水號,以區分其先後。

七、申請補助設施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接受政府機關補助管路灌溉系統。但符合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再次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用地上種植檳榔、荖花及荖葉之作物。

(三)用地位於超限利用山坡地、租地造林區及保護區內非農牧用地之範圍內。

(四)不符合第四點規定。

(五) 未經申請而於農地上完成管路灌溉施設。

八、推廣單位受理申請,申請人所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補正者,視同放棄。

九、推廣單位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作業:

(一)經審查符合第四點規定,且經派員實地勘查,無第七點各款所定不予補助之情形者,依申請書流水號之順序選定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之地點及項目。

(二)為協助申請人施設管路灌溉系統之設施,申請人可委由有具相關技術士丙級證照(如水電、電機、管路灌溉)或經本計畫之教育訓練結業之專業人員辦理規劃,並簽定規劃委託書(如附件二)。

十、推廣單位依前點第一款規定選定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之地點及項目編製系統規劃預算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一、推廣單位依據系統規劃預算書、驗收基準向申請人說明,並請申請人簽訂切結書及造冊存檔。

十二、申請人接受補助設置管路灌溉設施,應簽具切結書(如附件三);申請人配合農時需提前施設時,另應簽具配合農時提前施設切結書(如附件四),交由推廣單位造冊存檔。於當年度提前申請,留待下年度優先辦理。

十三、申請人依切結書及預算書內容施設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推廣單位申報竣工驗收:

(一)竣工報驗書。(如附件五)

(二)施工前、後照片。

十四、推廣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驗收:

(一)設施功能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再驗仍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二)設施規格、數量與原設計不符時,應辦理決算減價。

十五、申請案經驗收合格者,申請人應簽立領據,向推廣單位申請發放補助款。

十六、本計畫補助之對象,以首次申請者為優先。

  推廣單位辦理首次申請者之補助後,其年度所分配預算經費尚有剩餘時,可視實際需要受理曾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再次申請,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末端管路灌溉系統使用超過十年以上,已不堪使用,需更新改善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系統設施費百分之四十。

(二)曾接受穿孔管及滴水管補助,且使用年限超過三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系統設施費百分之四十。

(三)曾接受調蓄設施(蓄水槽)補助,且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以上者:

  1. 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設施費百分之二十。
  2. 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其最高補助基準不得超過設施費百分之三十。

  受理前項再次申請補助,以設施已使用之期間較長者為優先。

十七、為精進本計畫執行績效以提高農業競爭力,農委會對第二點第二項至第四項之單位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應辦理查核與考評,並函請績優單位對其承辦人員核予敘獎。

十八、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依其規定與基準辦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附件一  旱作管路灌溉設施補助基準 pdf 

附件二  推廣旱作管路灌溉系統規劃委託書 pdf 

附件三  接受補助設置旱作管路灌溉設施切結書 pdf 

附件四  配合農時提前施設切結書pdf 

附件五  竣工報驗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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