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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執行成果

文 / 農業金融局 林慧婷

壹、前言

  農業兼具國土安全、社會安定、生態環境保育及糧食安全等多功能價值,為整體經濟重要一環, 其經營易受天然環境限制,亦屬相對弱勢的產業,是以提振農漁業經營及照顧農漁民福祉,乃為政府施政之重大政策方針。

  農漁民貸款多以農地為擔保品,處分不易,不易自商業銀行獲得融資 ,爰農委會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以下簡稱專案農貸),由農漁會等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貸放,政府給予利息差額補貼,協助農漁民取得低利融資。專案農貸涵蓋農林漁牧經營、家計週轉及復耕復建等用途,103 年底貸款餘額 894 億元,22 萬名農漁民受益,支應農漁民經營農業所需低利資金。

貳、103 專案農貸重要措施

  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培育農業青年人力、休閒農業及 新價值鏈農業 等農業政策,農委會通盤檢討專案農貸相關規定,並考量農漁民及業者需求情形、貸款效益、政府財政負擔等因素,新增、放寬及修正多項貸款種類,期使資金活水導向農業重點扶植領域,提升產業競爭力。

一、新增貸款種類

(一) 休閒農場貸款 : 為鼓勵發展休閒農業,發展地區農業特色,對於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業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低利貸款,促進農業旅遊國際化。

(二)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等農業政策,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提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所需資金。

(三)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 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可以儘速復耕復建,提供農業重建所需資金。

二、放寬貸款規定

(一)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 為落實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協助青年農民取得經營農業資金,放寬貸款申貸資格,新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及調降相關農業訓練時數(由 150 小時調降至 80 小時)。對於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新增貸款資金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所需用途。另配合專案輔導實施計畫,修正有關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貸資本支出貸款年限(由 10 年放寬為 15 年)及每一借款人額度上限(由 500 萬元提高為 1,000 萬元)。

(二)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 為提高蛋農導入蛋雞友善飼養模式之意願及推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貸款對象增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三)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 為落實農業產業加值升級政策,放寬貸款用途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加工。

(四)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 節能減碳為國家重要政策,為能達成政策效益,並活化嚴重地層下陷及受污染農業地區多元利用, 貸款用途擴大「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之適用範圍,由購買太陽能、風力農業生產設備,放寬適用範圍至生質與廢棄物能源、地熱、海洋能、水力發電等新淨潔能源項目,及增列「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之用途, 及放寬農企業得以申請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

(五) 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 配合輔導活化休耕地政策,協助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新增養蠶、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本貸款對象。

(六)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 鑑於部分直轄市、縣(市)生活圈毗鄰或重疊,為便利借款人就近申貸,放寬設籍同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之規定。

(七) 放寬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等農漁項目生長週期較長之週轉金貸款期限,由最長 3 年延長為 5 年,以紓解農漁民還款壓力。

(八) 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及 推動線上查詢地籍資料之便民服務,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申貸文件除原規定戶籍謄本外,放寬亦得以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取代 ; 另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之申貸證明文件,如主辦機關可電子查驗及提供者,得免予檢附。

三、其他修正規定

(一)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為配合產業政策,及鼓勵漁船安裝新品漁機,引導朝向環保節能經營,爰提高娛樂漁船貸款額度、調降舊漁機、漁網、漁具貸款成數、新增漁船整修及汰建漁船適用規定。

(二)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 增訂資金用途應與借款人所屬產銷班登記之產業類別相關,並應依產業類別檢具合法經營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貸款為合法經營者運用。

(三)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 為確保專案農貸資源為以農事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農民所運用,增訂借款人支領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予納入計算。

(四)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配合「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2 款規定,該要點輔導對象係針對農業組織酒莊,爰將原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及其額度予以刪除。

(五)對以農會正會員、漁會甲類會員或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申貸者,增訂貸款經辦機構應確實於相關會務或保險查詢系統查證其是否仍具資格,並將查證結果相關資料併存於徵信文件,以確保農貸資源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運用。

(六) 為強化審查程序,除「農家綜合貸款」因屬消費性且金額小,得免經授審會審查外,其餘專案農貸案件,均送授審會審查,以提升授信品質。

四、金融協助措施

  高雄市於 103 年 7 月 31 日晚間發生嚴重氣爆,造成高雄市民眾生命及財產重大損失,為協助高雄氣爆受災戶重建(重購)或紓解其既有貸款之還款壓力,農委會於同年 8 月 7 日函頒「農業金融機構對高雄氣爆受災戶之協助措施」。

  為加強推動專案農貸,農委會未來預定推動多項措施,增加貸放執行率,如:建置資訊交流平台、改善貸款案件專案核定流程、建立單一服務窗口、利用相關場合加強溝通宣導、按季檢討執行情形等,瞭解產業面及金融面所遭遇問題,即時研議處理;另對於貸放執行率不佳、無實質需求或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之貸款項目,將研議個別貸款退場機制或配合農業政策彈性機制調整,俾使專案農貸資源發揮最大政策效益。

参、103 年度各種專案農貸之貸放情形 PDF

肆、結語

  農業金融體系係農業發展的重要後盾,在其永續發展過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要角,農委會透過金融監督與輔導,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賡續推動專案農貸,配合農業施政,適時調整貸款項目及內容以支應農、林、漁、牧業發展之實際需要,提供產業轉型的經濟誘因,加速農業轉型升級,促進農漁產業經濟發展。

  未來農委會賡續秉持著照顧農漁民的核心精神,對經辦機構加強宣導、輔導及教育訓練措施,強化農業信用保證,協助農漁業者取得經營農漁業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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