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4月(第274期)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張錦明
壹、前言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自 84 年 1 月 21 日發布施行,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102 年 12 月 23 日全文修正發布。
為保障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之權利,及保障配合政府農地休耕政策之農民參加農保資格,並配合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等,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於 104 年 2 月 26 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060 號、衛生福利部保字第 104000371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貳、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農業工作者以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之認定條件,規定農業工作者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及配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休耕政策之農地,得持相關證明文件以第 3 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配合內政部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改以新請領之最新有效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為申請證件,並刪除檢附土地登記謄本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為保障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農業工作者參加健保之權利,規定於本辦法 104 年 2 月 26 日修正施行前,如土地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而喪失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身分者,其回復以該身分加保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參、結語
配合內政部實施之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措施,及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本辦法 104 年 2 月 26 日修正發布後,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健保時,已不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並得以最新有效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為申請證件,農業工作者以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已更為便捷。
為使健保之加保資格條件符合農民之實際需求,並符合目前農業發展之實際經營情形及農地政策之改變,本次修法亦新增農民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之土地,及農業工作者持以加保之農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者,農業工作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以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等相關規定。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3089)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