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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簡介

文 / 水產試驗所 王俊堯‧胡鄴方‧陳奕森‧葉信利

壹、前言

  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為我國水產生物技術產業之重要研發方向,尤其在觀賞水族基因改造技術上,我國獨步全球,目前已有多種品系的螢光魚開發成功,並且預計今後幾年將會有更多種基因改造觀賞性水產生物投入商業化生產。然而基因改造之水產品有可能因意外或人為因素流入天然水域,為確保這類產品的生物安全性,現階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基改農業發展的政策上以非食用者為優先發展項目,以免影響自然生態環境,同時兼顧基因改造水產之產業發展,因此建構符合法規並達國際水準之田間試驗設施勢在必行。

  依據「漁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明定「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委會乃於民國 98 年 4 月訂定「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以加速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之推廣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在農委會及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辦公室計畫經費的補助下,於所屬之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完成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隔離試驗之核心設施,包含:淡水養殖館、海水養殖館、安全生物評估館,以及相關之實驗室設備、進排水處理設施、物理與生物性阻絕設施等。其中,淡水養殖館之已依「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通過認可為田間隔離試驗機構,並於 104 年 4 月 15 日訂定「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開始營運接受並執行基改水產生物田間隔離試驗之申請案件,將有助於基改水產生物產業之推展。

貳、訂定重點

  為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秉持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爰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計五條,其要點如次:

一、標準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之收費標準。(第二條)

三、試驗完成提供中文報告書二份。(第三條)

四、未明列收費事項得以另行約定方式收費。(第四條)

五、標準施行日期。(第五條)

參、結語

  水試所建置完成之基因轉殖水產生物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是符合國際標準之生物評估試驗設施,藉由本收費標準之訂定,進一步完備了執行基因改造水產生物隔離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之法制作業。未來將更致力於落實基因轉殖水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讓基因轉殖產品於商業化生產上市前,經嚴謹的標準作業程序完成田間試驗之風險評估,期能提升台灣基改水產生物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

肆、本要點詳細規定如附,全部規定及相關資訊可上農委會網站 / 農業法令專欄 / 農業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查詢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農水試秘字第 1042330126 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接受委託辦理基因改造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依本所田間隔離試驗設施淡水養殖館養殖容量劃分不同區域,規定收取費用如附表。

第三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田間試驗,提供中文報告書每件二份,其需加發者,每份計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第四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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