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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販賣制度變革

文‧圖 /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王堂凱‧黃鈺婷‧劉天成‧張瑞璋

壹、前言

  農藥業者可依據營業項目,區分為農藥生產業者及農藥販賣業者,農藥生產業者為自行製造或加工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業者,而農藥販賣業者則包括自國外輸入、批發及零售農藥之業者,凡涉及販售農藥,不論為原體或成品,均屬於農藥販賣業者,必須遵守農藥管理法中有關販賣農藥之規定。

  農藥販賣業者為農民最常諮詢農藥使用種類及方式的管道,而且農民在農暇時,也經常到農藥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喝茶、聊天,彼此交換病蟲害防治心得及農業情報,因此農藥販賣業者之管理,實與農產品之生產安全相關,亦為農業管理重要之一環。

  農藥管理法自民國 60 年 12 月 31 日公布施行,歷經於 72 年 12 月 5 日、75 年 5 月 5 日、77 年 12 月 5 日、91 年 6 月 19 日、91 年 12 月 18 日、96 年 7 月 18 日及 103 年 12 月 24 日共 7 次修正,其中農藥販賣業執照之取得、登記與撤銷、販賣業所置專任管理人員之管理制度,以及販賣方式等方面均有修正,分別說明如下。

貳、農藥販賣執照之取得、登記與撤銷

  農藥管理法於民國 60 年制訂時即於第 22 條規定「經營農藥批發、零售之販賣業者,應先向當地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轉呈省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登記營業」,當時並沒有特定的「農藥販賣業者」名稱,係以「經營成品農藥批發、零售之販賣業者」稱之,後於 72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時,始統稱為農藥販賣業者;如欲取得販賣業之資格,自農藥管理法訂定之初,即規定應向營業當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現行執照如圖一),但其中「經省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規定,因我國已於 91 年精省,業於 91 年 5 月 24 日修正時刪除,至於執照應登記事項部分,因 60 年制訂農藥管理法實施後,逐漸產生各地方政府因應轄內需求而登記要件不一致之情形,為利全國有統一之必要登記事項,以方便管理,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於 96 年修正時將相關規定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母法並規定於第 27 條,規定應登記項目包括農藥販賣業者之名稱、營業場所之地址、負責人之姓名、營業種類(為輸入、批發或零售)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鑑於民國 60 年實施農藥管理法以來,發現少數業者將停業或歇業之販賣執照借予他人販賣非法農藥,於 75 年修正農藥管理法時,增訂第 25 條第 2 項「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撤銷。」之規定,惟查核是否有停業或歇業事實時,需派員長期查訪該販賣業者開業情形,地方政府囿於人力尚無法確實執行,造成部分地區登記營業之商號數目遠大於實際營業商號數目,無法確實解決前揭問題,防檢局爰於 103 年修正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販賣業執照應訂定最長 5 年之有效期間,且所有持有執照者應於 2 年內換發註明有效期間之新執照,以利各地方政府藉此普查轄內所有販賣業者,達到加強管理之目的。另撤銷執照部分,於 60 年訂定農藥管理法時,即於第 42 條訂有「農藥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有關證照」之規定,本規定已移列至現行農藥管理法第 54 條,規定內容尚無修正。

參、農藥管理人員管理制度

  農藥管理法於民國 60 年制訂時並未規定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之管理人員,為促使安全使用農藥,宜有專人管理成品農藥之販賣工作,且農藥販賣業者甚多兼營販賣肥料、農業資材甚至農業機械等,因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常引起農民誤購誤用,為加強農藥販賣業者管理,爰修正第 22 條規定「成品農藥之販賣,應由專任管理人員管理;管理人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此外亦於相關辦法規定高中畢業以上學歷者,應參加相關訓練使取得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合格證書如圖二及圖三),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例如植物病理學系、昆蟲學系等)畢業者,則無須參加訓練即具有資格。

  鑒於農藥販售之管理極為重要,農藥販賣業者所置專任管理人員除應具備相當之資格條件,並建立管理人員之證照制度外,亦應確實掌握管理人員人數、執業情形等資訊,並適時淘汰不適任之管理人員,以維護產業素質,除於 96 年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辦法之授權依據,規定應建立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條件及其證明文件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外,同時制訂「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確訂定資格訓練內容及總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80 小時,並刪除前揭相關科系畢業得不參加訓練即取得資格之規定,亦訂定管理人員證書之有效期間最長 5 年(現行管理人員證書如圖四),且應於屆期前辦理展延,以掌握管理人員執業動態,而本辦法施行前 2 年取得相關資格或通過訓練者,可以證明文件換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此外,由於植物保護技術日新月異,且農藥販賣、使用法規時有修正,為利管理人員掌握新知,以提供農民最新用藥資訊且避免誤觸法網,亦新增在職訓練之規定,規定管理人員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 40 小時以上在職訓練,且其中應包含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證書屆期時始可辦理有效期間展延。

  取得農藥管理人員資格後,亦可能因執行業務不當導致證書被撤銷或廢止,前揭「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一)農藥管理人員執行業務不當,致農藥販賣業者之販賣業執照經主管機關廢止者;(二)同時於二處不同處所擔任管理人員;(三)將證照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 (四)使用不時資料或文件申請農藥管理人員證書,以上 4 種情形均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且經撤銷或廢止後,該人員 2 年內不得再請領證書。

  鑑於實際進行農藥管理工作發現,農藥管理人員違規推薦用藥事件時有所聞,且為加強打擊非法農藥力道,於 103 年 3 月 14 日修正前揭辦法第 15 條,新增廢止農藥管理人員資格之要件,包括違規推薦用藥而受罰鍰 2 次,以及販賣禁用農藥或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偽農藥等 2 種樣態。

肆、農藥販賣方式

  由於農藥為具有一定毒性之化學品,尤其急性毒性高之劇毒農藥應特別登記販賣之對象,農藥管理法於民國 60 年制訂時於第 27 條規定「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住址、年齡及身分證字號。」,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時應登記購買人之資料。但由於陸續發生民眾以劇毒性成品農藥作為自殺工具等情形,為落實劇毒農藥管理,避免不當使用造成危害,爰於 96 年修正農藥管理法時,於第 31 條增訂劇毒性成品農藥購買者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目前係公告僅(一)農藥生產業者、販賣業者或代噴業者;(二)與農藥管理或植物保護相關之政府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三)具有農民健康保險身份之農民;(四)其他實際從事植物保護工作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上 4 種情形始得購買劇毒農藥,亦於第 32 條增加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之登記要件與限制,包括不得販售與未滿 18 歲之兒童或少年、應詢問購買用途、應以專櫃加鎖貯存於安全地點等。此外,又為進一步加強農藥販賣管理,於 103 年修法時將前揭劇毒農藥之購買限制及登記規定擴大適用於所有農藥,目前農藥均不可販售與未成年人,且均應備置簿冊登記購買人之資料。

  鑑於目前農民使用農藥多參考農藥販賣業者之意見,用藥發生問題時,農民多稱係受販賣業者違規推薦所致,由於缺乏販售證明,導致舉證困難,常有無法釐清責任之問題,爰 103 年修正農藥管理法時,亦新增農藥販賣業者應開具販售證明,以及定期陳報產銷紀錄之規定,以落實農藥流向管制、釐清農民與業者之責任,並作為分析農藥使用量之依據,可進一步瞭解農民用藥習慣,加強農民推薦用藥及安全用藥教育。

  而為減輕業者開立販售證明、登記農藥販賣資訊及回報產銷資料之作業負擔,防檢局已建置「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登入畫面如圖五),協助業者免費安裝,供回報產銷資料並開立販售證明,目前導入家數為 600 餘家,本局透過每年至少 10 場次之說明會及教育訓練進行推廣,並提供業者相關的申請管道及快速簡易的學習方式,以及不定期提供教育訓練課程並通知參與計畫之業者進行回訓,另提供系統相關海報及手冊發送農藥販賣業者宣傳。

伍、結語

  農藥管理除源頭之製造及農藥登記許可管理外,對於農藥之輸入、批發及零售等販賣過程亦不可忽視,農藥販賣業管理當然為達到農藥安全之一環,而由於多數農民習慣就近向農藥販賣業者諮詢農藥使用資訊,農藥管理人員甚至是協助指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最重要的角色,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歷年來均逐漸加重農藥管理人員之管理強度,並且增加在職訓練之規定,使農藥管理人員能掌握最新的法規及植物保護知識 。 此外,也依據實際執行農藥管理業務面臨之問題,逐步修正農藥管理法及其子法規,例如增加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廢止販賣禁用或偽農藥之管理人員證書等規定 。 面對消費大眾對食品安全日益重視,為進一步降低農藥殘留量不合格問題,除加強農民之教育工作外,也增加了農藥零售業販賣時之規範,依據現行規定,農藥不可隨意販賣予任何購買者,且應開立販售證明、登記購買者資訊,也必須定期陳報進銷貨資料,以掌握農藥流向,以達安全、經濟、有效使用農藥之目的。

圖一  現行農藥販賣業執照,尚無有效期間標示

圖一  現行農藥販賣業執照,尚無有效期間標示

圖二 最早期的技術講習結業證明,當時並無管理人員制度,本證書只是證明完成相關訓練

圖二 最早期的技術講習結業證明,當時並無管理人員制度,本證書只是證明完成相關訓練

圖三 過去之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證明,參加相關訓練結業即可取得資格

圖三 過去之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證明,參加相關訓練結業即可取得資格

圖四 現行之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圖四 現行之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圖五 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登入畫面

圖五 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登入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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