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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簡介

文 / 畜牧處 陳希嘉

壹、前言

  103 年 9 月國內發生黑心油品事件,業者違法將非食用油脂流供食用,引發全臺對於油脂衛生安全之關注,農委會全面檢討管理現況,除配合將飼料油脂納入「飼料詳細品目」管理範疇外,並研訂「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下稱本標準),以提升國產飼料油脂之生產水準,本標準業經農委會會銜經濟部、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5 日以農牧字第 1040042428 號、經工字第 10404601850 號、部授食字第 104130166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施行,期建立動物用油脂與食用油脂分流生產管理制度,並可維護國內飼料品質及畜產品衛生安全。

貳、法源依據及立法沿革

一、依 62 年 1 月 12 日公布之飼料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9 條規定:「飼料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爰於 64 年 7 月 29 日訂定發布「飼料工廠設廠標準」,於 65 年 7 月 9 日公告修正。又 75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第 2 項規定為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 79 年 6 月 25 日以會銜修正方式發布「飼料工廠設廠標準」。惟依「飼料工廠設廠標準」第 2 條規定,該標準僅適用於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配合飼料之工廠。

二、鑒於 103 年 9 月間發生部分非食用油品流供食品使用情形,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重視油品衛生安全 。為強化及落實對於飼料油脂之源頭管理, 避免不當流用;並配合 103 年 10 月 30 日公告修正之飼料詳細品目納入植物油脂與動物油脂,有必要積極管理飼料油脂之生產品質,惟因飼料油脂工廠與配合飼料工廠之性質差異極大,不適於納入「飼料工廠設廠標準」一併規範 。經參考飼料工廠設廠標準、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爰另行訂定「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共計 9 條,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標準則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飼料油脂工廠置專任專業人員之資格條件。(第三條)

(四)飼料油脂工廠廠房建築與廠區環境之規範。(第四條)

(五)飼料油脂工廠之基本設施。(第五條)

(六)飼料油脂工廠之檢驗設備或儀器。(第六條)

(七)動物油脂之原油煉製廠生產設備。(第七條)

(八)大豆油之原油製煉廠生產設備。(第八條)

(九)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參、重點說明

一、適用對象:農委會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之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其生產或製造之工廠均適用之。

二、油脂生產應由具專業智能之人員負責把關,爰工廠內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專業人員一人以上:

(一)專科學校以上畜牧、獸醫、農化、水產製造、食品科學等相關系(科)畢業。

(二)職業學校農化、化工、化學、畜牧獸醫、水產製造、食品科學等相關科畢業且從事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三、參考飼料工廠設廠標準第 3 條及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5 條規定,規範飼料油脂工廠之廠房建築與廠區環境應具備之基本需求,工廠之廠房建築及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二)廠區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周圍與外界應有隔離設施。

(三)原料及成品儲放槽或倉庫,應有適當之隔間區分,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存量之需要。

(四)連接廠內及廠外交通之主要道路應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

(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六)實施有效之防蟲、防鼠等病媒防治措施。

四、另工廠應具備符合下列規定之基本設施,以避免油脂原料或半成品被污染,且應設有計量器以管控油脂生產量及出貨量,確保後續油脂流向追蹤之正確性:

(一)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並設有防爆裝置、滅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設備。

(二)各製造、儲存設備間須有適當聯結之密閉管道或容器,密閉管道或容器符合衛生安全之要求,以避免原料或半成品被污染。

(三)儲油槽應為不銹鋼或鋼鐵材料製成。

(四)油脂計量器。

五、為自主管理生產之油脂品質,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施:

(一)水分檢驗設備,包括烘箱( 105~110 ℃)、乾燥器、精密天平。

(二)酸價檢驗設備,包括滴定管、天平。

(三)夾雜物檢驗設備,包括烘箱、乾燥器、天平、水浴槽。

(四)其屬溶劑提油廠者,並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六、參考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16 條規定,規範飼料動物油脂工廠應設有冷凍或冷藏庫,並依製程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另查化製場為維持化製成品品質,均立即於當日進行化製程序,為避免化製場設置冷藏或冷凍庫,引發意圖非法流用化製原料之負面觀感,爰未強制化製場設置冷凍或冷藏庫。

(一)使用高溫蒸煮法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切(碎)肉機。
  2. 高溫蒸煮設備。
  3. 骨油分離設備。
  4. 過濾設備。
  5. 冷卻槽。

(二)使用熱炸法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炸油鍋。
  2. 油壓機。
  3. 冷卻槽。

(三)以蒸煮動物產品之食品加工廠產生之動物性廢渣溶液為原料之原油煉製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脫水機。
  2. 乾燥設備。
  3. 過濾設備。
  4. 油水分離設備。

七、參考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 16 條規定,規範屬大豆油之原油製煉廠者,其生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溶劑萃取法者,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篩別機。
  2. 乾燥機。
  3. 粉碎機。
  4. 壓扁機。
  5. 烘焙機。
  6. 提油機(附 Miscella 蒸餾器、脫脂粕之脫溶劑器、溶劑蒸氣回收器)。

(二)使用壓榨法者,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蒸煮機。
  2. 粉碎機。
  3. 壓榨機。

肆、結語

  農委會因應黑心油品事件,已全面檢討並強化飼料管理法及飼料油脂管控措施,自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輸入飼料用油脂須取得農委會許可始得輸入,並自 103 年 11 月 14 日執行邊境查驗,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國內飼料油脂工廠須取得飼料製造登記證,始得製造、加工及分裝;自 104 年 5 月 1 日起,進口飼料油脂須取得飼料輸入登記證,始得輸入。另為提升國產飼料油脂之生產水準,「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自 104 年 7 月 1 日施行,農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全面查察已領有飼料製造登記證之飼料油脂工廠,加強輔導以符合該設廠標準之規定,未符設廠標準且未限期改善者,將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國內飼料品質及農漁牧產品衛生安全,防堵有害物質藉由飼料流入食品鏈間接影響國人飲食安全,以重建民眾消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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