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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簡介

文‧圖 / 漁業署 藍聰文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對鮪、旗魚類等高度洄游魚種所作成保育與管理措施之建、決議,以有效管理我在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鮪釣漁船,善盡船旗國責任,自 90 年起,即公告「九十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九十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等二項規定,並每年依據 ICCAT 所通過之建議案與決議案對各魚種所作的保育管理措施,配合調整我國內規定事項。

  為配合遵守 ICCAT 相關管理規定,爰訂定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規定以規範我作業漁船。此一管理規定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運作模式,並落實於我國漁業管理制度,對於確保我漁船作業權益及維持產業之永續經營,具有莫大助益。

貳、修正重點說明

  104 年 6 月 10 日農授漁字第 1041334032 號令公布修正計 6 點規定,並增訂 3-1 點規定,其要點如下:

一、為審核漁船赴大西洋之作業資格,爰新增延繩釣漁船之漁業人申請次年度赴大西洋作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持漁業執照,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向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由鮪魚公會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彙整提報本會。本會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核准期間最長為一年。但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一)當年度經本會核准於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及經本會核准由太平洋或印度洋替換作業之漁船。

(二)承受漁船滅失當時核准作業洋區為大西洋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漁船。

(三)經鮪魚公會提報於當年度未前往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名單。

二、為紓解南長鰭鮪組作業壓力並充分利用我大西洋北長鰭鮪限額,爰訂定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得經鮪魚公會提報本會申請南北大西洋輪流作業模式。

三、為考量長鰭鮪組漁船作業之混獲大目鮪漁獲狀況及充分利用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爰放寬長鰭鮪組之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上限至四十噸。

四、為強化對遠洋漁船之港口轉載管理,即時掌握遠洋漁船於國外港口卸售漁獲狀況,爰增訂港內卸魚或轉載者需檢附港口國核准漁船之進港卸魚或轉載文件。另考量部分港口國檢查措施並非具備完善,爰港口國未規定需申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時,則須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資訊之文件。

參、結語

  漁船赴大西洋作業規定係 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ICCAT )之建決議案規範,以落實我國漁業管理 ,本次修正後,本規定內容已更臻周全,同時遵從國際漁業管理組織之管理措施,呼籲我國前往大西洋作業之漁船均應確實遵守本規定事項,以維護並確保自身作業權益。

附件一 大西洋海域圖

註:長鰭鮪以及劍旗魚以北緯五度分界

附件一 大西洋海域圖

附件二 大西洋漁船各組別作業漁區

北長鰭鮪組:北緯 10 度以北以及西經 45 度以西,北緯 5 度以北南長

鰭鮪組:南緯 10 度以南

附件二 大西洋漁船各組別作業漁區

附件三 鮪釣作業船隻漁獲量速報表 DOCX / pdf / odt

附件四  Notification for Taiwan Flagged Vessels to Apply for Transshipment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 DOCX / pdf / odt

附件五  ICCAT Transshipment Declaration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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