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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研發成果境外授權現況及展望

文/ 科技處 李紅曦 ‧郭俊緯‧陳子婷‧陳瑞榮  

  面對全球貿易自由化及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近 10 餘年來除積極推動科技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商品化運用,以落實研發成果產業化外,對於過去防止公部門研發之品種與技術遭不當外流無償輸出於他國利用,以避免農產品於國際市場與臺灣農產品競爭影響我國農業全球競爭力之情形,逐漸以更具策略性之思維及做法,在不影響國內相關農業產業及不衝擊外銷市場的前提下,透過境外授權進行全球布局,將優良農業技術轉化為實際產值,期開拓既有以終端農產品為主之另一國際行銷方式,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及帶動農企業發展,持續維持臺灣農業產業之全球競爭力。

一、前言

  依據行政院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農委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科技研發成果授權態樣以製造或使用地作區分,可分為境內授權及境外授權,且以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境內授權為原則及優先適用,而以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之境外授權為例外規定。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辦理境外授權,需符合「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對我國相關農業產業或經濟發展無不良影響」及「未違反我國法令或國際協議之相關規定」等農委會規定之要件,並提交相關資料經農委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農業科技境外授權概況

  農委會自 93 年起推動研發成果境外授權,至 104 年 5 月底止會內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共提報 47 件境外實施案件至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簡稱智審會)審議,獲通過者計 41 件,並有 29 件簽約授權,該等簽約授權案件概況如下:

(一)提案單位及技術名稱

  計有 14 個單位共 41 件提案獲准授權,其中完成簽約授權者計 29 件,詳如表 PDF

(二)技術類別及授權屬性

  29 件簽約境外授權案,品種授權者共 21 件,計 20 件專屬授權及 1 件非專屬授權;技術授權共 8 件,專屬及非專屬授權各有 4 件。

(三)授權金

  29 件境外授權案之技轉金合計收取 6,425 萬餘元。品種權授權部分,果樹 200 萬元至 400 萬元、蔬菜 150 萬元、花卉 8 萬元至 42 萬元、水稻 500 萬元、毛豆 100 萬元至 550 萬元、林木 40 萬元至 300 萬元;技術授權部分,組織培養技術 20 萬元至 180 萬元,檢測檢驗技術 99 萬元至 1,200 萬元,基因技術 30 萬元,細胞株與毛狀根群保存技術 35 萬元。

(四)授權國家地區

  經分析該 29 件境外授權案之授權國家或地區,包括:日本 16 件、中國大陸 8 件、香港地區 1 件、其他亞洲國家 8 件、美國或加拿大 3 件、歐洲地區 4 件、全球 7 件(其中 1 件不含美國與墨西哥)、南半球地區 2 件。

(五)簽約年度

  29 件境外授權案之簽約年度, 93 年 1 件、 94 年 2 件、 95 年 1 件、 96 年 3 件、 97 年 10 件、 98 年 2 件、 99 年 1 件、 100 年 2 件、 101 年 1 件、 102 年 1 件、 103 年 4 件、 104 年截至 5 月底 1 件。

(六)其他

  29 件境外授權案中同一案件亦進行國內授權者,計 18 件。簽約收取技轉金後,授權案未繼續進行者計 7 件,除業 者因破產或公司倒閉無以為繼外,尚含業者認為市場不如預期無意發展不擬繼續進行,以及業者不諳國外法令致技術赴境外實施受阻而停滯等因素。

三、農業科技境外授權案例

  農委會推動科技境外授權因僅約 10 年,且多數為需長時間試種之植物品種授權案,故整體效益尚待持續發揮。謹以數個案例,說明農業境外授權案之規劃及效益。

(一)毛豆新品種

  臺灣毛豆屬外銷型產業,前遭中國大陸、泰國、印尼及越南等競爭國之低價競爭,導致在日本市場日益衰退。農委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乃於 97 年間推動「大豆(毛豆)高雄 6 、 7 、 8 、 9 號」等 4 個品種境外授權案,後於 98 年專屬授權日本雪印種苗株式會社,期以優良品種削弱中國大陸及泰國等競爭國之價格優勢及競爭力。帶動我國毛豆產品外銷量至 103 年達 33,717 公噸、產值 7,192 萬美元,創 21 年來新高,且平均每公斤價格為 232 日元,較中國大陸 187 日元價值高 24.1% ,顯示臺灣毛豆產品在國際市場競爭力大幅提升,將加工業者原本不看好的毛豆產業,變成「台灣綠金」產業,吸引 6 家加工廠商回臺擴廠或建新廠投資計 18 億元,創造上千個就業機會,亦創造年薪數百萬至千萬元的專業豆農。

(二)花卉新品種

  日日春喜溫暖強光,具耐旱、抗污染、栽培容易及移植適應性佳等特性,為全球重要之花壇及盆花植物,市場需求量持續增加中。農委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經過 10 年的努力,育成日日春桃園 1 號至 5 號, 99 年 12 月獲得我國植物品種權。日日春桃園 1 號至 5 號於 102 年 7 月獲准國內非專屬授權,日日春桃園 1 、 2 及 4 號另於 103 年 4 月獲准境外(日本、美國及歐洲)專屬授權。境外授權部分,國外業者向授權業者提出再授權,並於日本及荷蘭試種 1 年後,擇定具市場潛力之品種申請當地植物品種權,桃園場透過本案積極嘗試花卉作物試種及再授權模式,開創符合國際花卉商業模式之境外授權個案,有助於未來持續開發之新品種行銷國際,亦可為其他草本花卉作物借鏡。

(三)林木檢測

  褐根病為臺灣常見之樹木病害,目前常以燻蒸劑進行防治,林業試驗所發展之檢驗標誌及檢驗確認流程,可作為施作防治工程驗收之程序,在國內已廣為綠化工程業者採用。該病害對於全球都會地區之林木亦為重要問題, 101 年香港非營利社團法人志蓮淨苑向林試所提出境外授權之需求,凸顯臺灣在農、林、漁、牧方面研究較為全面,對於農業不發達之國家或地區,經看準需求就能創造商機。本案亦為農委會首個依據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之個案。

(四)農藥檢測

  農委會境外授權案係考量在營運模式完整與風險可控管之原則下,創造我國農業科技最大利益。農委會農業試驗所運用純淨家蠅品系生產乙醯膽鹼酯酶,用以開發快速檢測套組,檢測「有機磷」及「氨基甲酸鹽」兩大類近 100 種殺蟲劑之累計毒性。有鑑於新興國家農產品安全需求殷切及商機可期,在兼顧國內農藥殘留服務之需求下,專屬授權國內業者到中國大陸境外實施,授權金 1 千萬元以上,為運用農業科技及服務開拓中國大陸農產品安全檢測服務市場之首例。

四、農業科技境外授權問題檢討與改進措施

(一)問題檢討

  自 93 年至 104 年 5 月底間,農委會智審會審議境外授權提案 47 件,占提案總數 1,247 件之 3.8 %,該等案件實際簽約授權 29 件,合計收取授權金 6,425 萬餘元,占授權金總數 6 億 5,522 餘萬元之 9.8 %,顯示農委會確依我國規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之境內授權為原則及優先適用,而以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或使用之境外授權為例外規定」規劃運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

  經檢討過去 10 年推動境外授權業務之情形,並檢視 29 件簽約授權案之後續運用情況,我國農業科技研發成果境外授權遭遇之相關問題或困難說明如下 :

  1. 智財權在國外之取得、保護及侵權主張不易
      該 29 件境外授權案,品種授權者計 21 件,其中重要品種均有配套至授權地區申請品種權,惟部分未能順利獲得品種權,致影響後續授權運用。且在國外之智財權保護不易,配套措施若不夠完善,日後難以在境外進行侵權管理及權利主張。此外在媒合促案過程中可能涉及資料提供、營業秘密揭露、乃至合作協議達成等各種不同狀況發生,基於保護洽談各方之權利與義務,依洽案不同階段均需視實際需要分別簽訂保密協定及合作協議等,至於正式授權後之技術保密及材料掌握等,亦涉及技術外流,均需審慎妥處。
  2. 行銷布局不易且營運模式迥異
      境外授權案之國外市場資訊及潛在廠商探尋不易,目前品種主要授權國家為日本,係因商社為全球暖化主動來臺尋訪熱帶及亞熱帶品種,並經由農委會試驗研究單位間之轉介,向農委會數個改良場所技轉品種,惟其中有宣告破產致契約終止,或經營不善轉讓授權案者,且品種因需試種故上市時間需時較長,顯見境外授權案之多變與不易掌握。近年來儘管農委會積極參與國際展覽,增加行銷管道及與潛在客戶接觸機會,惟媒合機率仍嫌不足。部分如動物疫苗及微生物資材,涉及目標市場國登記事宜,尚需費時研析法規、完備前置作業及耐心等待。此外,每個國家、產業或市場之營運模式不同,境外授權若擬獲得成功確實不易。
  3. 公部門角色之掌握
      有鑑於農委會為政府機關,推動農業科技研發成果境外授權,需就國家立場對整體產業及社會發展等各面向更加審慎評估,致形成公部門執行上必然之保守或矛盾;此外,政府研發單位對技術境外移轉之國際商務操作手法較不熟稔,且授權前市場資訊蒐集與實施評估及授權後售後服務之出國機會不易,境外授權案相對難以發揮,造成執行的障礙。

(二)改進措施

  面對上述問題,為減少公部門推動研發成果境外授權之障礙,農委會乃研議透過法人組織協助進行,以強化農業科技國際智財保護與市場布局,並積極建立將技術由無形資產有形化,再進而轉變為有形資產營運的資金回饋之流程。農委會另提出下列改進措施,並自 103 年年中據以推動:

  1. 擬定策略目標、實施標的及評估原則
      面對全球貿易自由化及因應知識經濟時代,臺灣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之技術、商品與服務,應積極思考推動技術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可能性,以達到「創造產業競爭力」、「農產業國際化布局」、「確保糧食安全」等。列為適合境外實施之標的,包括:有助於農業產業國際佈局的品項、具提升國內農產業競爭力的品項、大量進口的品項、國內已不發展 / 發展受限 / 已有新一代技術之品種或技術、經公告但無人願承接的項目。評估原則包括:符合公平公開效益原則、營運模式規劃完整、風險可控管、以本國人到境外發展為主。
  2.  明定提案實施流程
      為利農委會各提案單位評估,經研訂「 農委會研發成果於境外運用自評表 」,並規劃技術境外實施提案流程如圖
    農委會研發成果於境外運用自評表
  3. 強化技術媒合管道
      為增加與廠商之接觸並吸引廠商來訪與洽談授權案,農委會擬定之技術媒合管道強化措施,包括:參加國外農業技術商展,辦理國外企業商機發表會,促進農委會研發成果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運用之媒合投資機會等,並針對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國家,透過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臺商協會及各育成中心國際聯盟,建立農業商情網絡,由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簡稱農科院)成立技術商品化輔導平台,透過國際合作管道推動農委會研發成果進行技術移轉洽商機制。
  4. 加強市場分析推動全球布局
      為因應經濟自由化,我國農業技術將有全球實施之新機會,農委會於 103-106 年度「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雄才大略計畫中,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產業經濟與知識研究中心協助農科院,建構農產業市場研究之方法、工具及知識庫,並培育產業研究人才,建立農產業知識服務中心,積極建立全球市場資訊來源管道,建立國際合作夥伴,以利全球市場之研究,進行標的產業環境與全球供需分析,並配合「國家智財戰略綱領」推動創造卓越農業價值行動計畫,積極保護國內外智財保護及執行農業科技新事業營運策略,帶動我國農業技術境外實施之新契機。
  5.  防止技術外流與落實契約管理
      為避免農、林、漁、畜產品及研發成果無償外流,農委會業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繁殖材料供學術用輸出管理要點」、「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及「外交所需植物品種之種苗輸出管理要點」等規定,據以嚴格管理,非經農委會同意不得出口,以防範品種外流;另加強敏感科技管理,以防範關鍵科技外流,並強化契約訂定與管理,強化維護權益。另為強化所屬機關植物品種權等智財權之保護,農委會鼓勵研發人員赴境外申請智財權,並將該保密責任納入農委會及所屬機關主管研究計畫合約書及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契約規範,以防止侵權行為並加強我國管轄區外智慧財產之保護及布局。另有關境外授權契約,除持續強化管理外,亦於契約中載明產品禁止回銷臺灣以保護國內農企業者。

五、結語與展望

  臺灣農業發展存在國內市場有限、產製成本高、生產結構待調整及氣候環境變遷等問題,產官學研各界均建議,研發成果境外授權可整體提升產業價值,其產業效益將是整體及全面性的,惟需有長期發展的規劃與準備,若成功將對國家與產業之競爭力與發展具有長足的影響。故在考量對臺灣產業未造成負面影響的前提下,應由產業鏈角度去思考並篩選合適標的來發展,仿效紐西蘭奇異果經營模式擴展至國際市場;在境外實施過程中存在各種智財布局、技術外流、維運管理等風險,應師法美國及荷蘭等先進國家建置完善管制措施與制度及進行國際專利布局,規劃良好權利化保護以避免不當的設限造成執行進度裹足不前;至於可獲得更多效益之整場輸出,因包含多項技術之授權及日後永續營運,操作及管理上更形複雜,另基於生產成本降低、反季節生產等考量而興起之海外屯田或海外基地之構想,則待未來境外授權經驗與管理更加純熟後再行推動。

  農委會業選定動物用疫苗、飼料添加物、生物農藥、檢測檢驗、植物新品種與種苗、菇蕈類、石斑魚養殖模場、農業機械、觀賞魚與周邊產品及寵物食品與周邊產品等 10 項重點科技產業,藉由雄才大略計畫積極推動農業科技產業全球運籌,以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扶植新興產業起飛並兼顧發展安全優質農產品。農業科技產業化需產業主管機關、試驗研究機關 / 構及業界之通力合作,除結合產學研之研發力量,並藉由農科院之產業化及新創事業化發展平臺,運用農業整合育成及科技農企業輔導機制,以全球市場及產業需求為指標,帶動我國農業加速從「生產型農業」轉型為「新價值鏈農業」,擴大農業加值空間,對外拓展市場,逐步與國際接軌,在全球市場上創造出獨特且持久之競爭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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