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第279期)
訂定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簡介
文 / 畜牧處 湯夢汎
壹、前言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 33 條之 2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此,農委會配合本法修正,參採我國相關檢舉獎勵規範及現況評估,研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下稱本辦法),業經農委會於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以農牧字第 1040043014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期鼓勵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及提供相關事證,協助落實本法執行。
貳、法源依據及立法過程
一、農委會依據本法第 33 條之 2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參採我國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等相關規定,研擬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草案),並經法制作業程序,於 104 年 4 月 8 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動物保護團體召開研商會議,104 年 4 月 20 日踐行預告程序,104 年 5 月 25 日經農委會法 規委員會第 565 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104 年 7 月 2 日 農委會 第 1011 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並於 104 年 7 月 21 日以農牧字第 1040043014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二、本辦法共計10條,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一條)
(二) 獎勵對象 、獎勵方式及不適用獎勵之情形。(第二條)
(三) 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等受理檢舉。(第三條)
(四) 檢舉得提供資料及作成相關紀錄。(第四條)
(五) 獎勵金、額外獎金計算方式及領取額度上限。(第五條)
(六) 獎勵金之分配及具領順序。(第六條)
(七) 獎勵金領取時機、不予發給情形及得追回獎勵金情形。(第七條)
(八) 機關對檢舉人個人資料保密及安全保護義務。(第八條)
(九) 機關應編列預算作為檢舉獎金。(第九條)
(十)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參、重點說明
一、獎勵對象及方式:凡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為本辦法獎勵對象,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給予檢舉人獎勵。
二、不適用本辦法之情形:
(一)在檢舉前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三、機關應設置受理檢舉之管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檢舉信箱、專線、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違反本法規定案件之檢舉事宜。
四、檢舉方式: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證。
五、一般獎勵金之計算方式: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金額 ( 以下簡稱案件金額 ) 之百分之二十額度以下,核發獎金予檢舉人;其有二款以上情形者,應併計其金額。
(一)科罰金者,其罰金金額。
(二)處罰鍰者,其罰鍰金額。
(三)受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以每日新臺幣二千元,每月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
(四)專科或宣告沒收者,以新臺幣九萬元計算 。
(五)緩起訴者, 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算 ;其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命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應併計該應支付之金額。
(六)處沒入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 。
有前開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勞役,或有其他宣告事項者,仍依前開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計算。
六、額外獎金之計算方式:除一般獎勵金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違規情節及檢舉內容對查獲案件之貢獻程度,依案件金額之百分之十額度以下,另行給予檢舉人額外獎金。但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同屬特定寵物業者,或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額外獎金,依案件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額度以下計算。
七、獎金領取額度上限:同一檢舉人同年度自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前開二項獎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時間為計算基準。
八、多人檢舉時獎勵金之發給方式: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平均發給。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而查獲同一違反本法案件者,其獎金應由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者具領;無法分別先後者,平均發給。
九、獎勵金領取時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檢舉案件經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但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不予發給。
十、得追回檢舉獎勵金之情形:同一案件,經依規定發給獎勵後,不再重複發給、追回或變更。但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之撤銷、廢止或變更,可歸責於檢舉人,或為檢舉人對受理檢舉機關所隱匿者,其已領取之獎金,得以行政處分追回。
十一、對檢舉人個人資料之保密及其安全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但經檢舉人同意者,得予公開、表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十二、檢舉獎金之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罰鍰及罰金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
肆、結語
對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實務上,往往因人、事、時、地、物等裁罰成立必要事證調查、舉證困難,而無法做成裁處,農委會期藉由提供檢舉獎勵機制,鼓勵民眾檢舉違反本法行為及提供相關事證,提高破案率,遏止違法,並可協助落實本法執行,爰依本法第 33 條之 2 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訂定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獎勵辦法,可落實對違反本法者都能獲得應有處罰,達到遏止不當虐待動物事件之發生及動物保護法立法之宗旨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