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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修正簡介

文 / 農糧署 施及堯

壹、前言

  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生產優質安全之蔬果,並確立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審查作業之一致性規範 ,本會 於 98 年 3 月 9 日訂定發布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嗣經 99 年 8 月 13 日、 100 年 11 月 16 日及 102 年 4 月 18 日等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食品安全消費需求,加強農民自主安全品管機制。又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增訂吉園圃作物品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及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加強生產追溯功能,修正標章使用契約之有效期間至吉園圃證明標章專用期限日止及因政策變更需終止本契約,並檢討追蹤查核文件與續約文件重複性而刪除續約作業,有效節省續約行政資源,俾與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併行推動。修正申領標章需附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簿,落實標章使用追溯記錄。增修套印標章資材、標章停用及使用標章違反規定管理機制。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增訂農作物類農產品之作物 。(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規範責任生產之安全用藥技術輔導紀錄與採樣送驗,自主付費檢驗品質及合格檢驗報告,及首次與變更申請案檢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與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建立農民自主安全品管生產追溯機制。(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八點)

三、刪除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三年之文字及續約作業,並於標章使用契約書規定契約有效期間與吉園圃證明標章專用期限日一致及訂約機關一方(甲方)因政策變更需終止本契約時,標章使用人(乙方)應配合並不得異議。(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增訂申領標章需附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簿 ,及套印標章資材、數量、紀錄與標章之停用管理。(修正規定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五、修正使用標章違反規定之處理機制。(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參、結語

  本次修正內容公布於本會農糧署網站(網址: http://www.afa.gov.tw/ ),該署各區分署將加強吉園圃標章追蹤查核及違規者之查處工作,且為保障修正前於有效期間的簽約產銷班(農場)使用吉園圃標章的權益,以書面通知渠等可提前換約,並檢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使用契約書影本與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俾利同時使用吉園圃標章與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code),升級為「吉園圃 2.0 」,確保生產追溯機制。並請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加強追蹤輔導,指導安全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以提升安全用藥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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