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由日本食品標籤看其營養標示制度

Yoshihisa Godo 1
蔡宛恬2
註 1 : 日本明治學院大學
註 2 : 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農業專家

引言

  多年來,日本一直沒有強制執行食品營養標示。為了因應日益關注食品安全的消費者,被公認已發展國家最慢的-日本政府,終於在 2015 年 4 月推出了強制性營養標籤制度。本文透過檢視其標籤內容說明日本新的營養標示制度。

健康促進法下的營養標籤

  厚生勞動省(MHLW)在 2003 年根據日本的健康促進法(HPA)第 31 條,提出了食品營養標示的指導準則。本方針並非強制生產者做營養標示,而是建議欲做營養標示的生產者遵循指導準則。

  食品營養標籤指導準則適用於所有的加工食品,它規定了七個項目的標籤值的格式: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或可利用的碳水化合物和膳食纖維)、鈉、維生素和礦物質含量。維生素和礦物質可以在標籤上被省略,而其餘五項則必須清楚地標示在標籤上 (註解 1 。計量單位應該使用每 100 克、每 100 毫升、每一包、每一餐,或者適用食物可食部分的計量單位。如果該成分的量低於厚生勞動省規定的數值時,生產者被允許使用零來描述該量值。

  內含物的估量差異是營養標籤面臨的大問題。厚生勞動省 2003 年的的指導準則提到,如果含量超過上臨界值(大於平均值的 20 %),或含量低於下臨界值(小於平均值的 20 %),規範必須於標籤上標示出含量的上 、下臨界值。食品生產者被允標示上述七個項目外的資訊,但必須和規範的營養標示標籤分開,另外標示。圖表 1-1 和圖表 1-2 是依照健康促進法健康促進法規範的示範案例。

圖表 1-1  健康促進法規範的示範案例之一 PDF

圖表 1-2  健康促進法規範的示範案例之二 PDF

消費者廳成立後之食品標示政策改革

  於 2009 年成立的消費者廳(Consumer Affairs Agency, CAA)是日本內閣主管消費者事務的行政專責單位。同時,加強營養標示的法規責任便從厚生勞動省轉移到消費者廳。自此,消費者廳開始對食品標籤政策的總體框架之改革進行討論。多年來,食品標籤規範的法律一直沒有共識 (註解 2 。食品衛生法(FSA)和日本農業標準法(JAS)強制規範食品標籤 (註解 3 。這些法規之間有差異以及有些有重複的疑慮,混淆糧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認知。因此,應該採用更系統的方法來規範食品標籤,消費者廳規劃了一個單獨的法律,被稱為食品標示法(FLA)。在 2013 年 6 月國會通過食品標示法法案,該法案於 2015 年 4 月生效,取代健康促進法和日本農業標準法下所有規定,現今食品標籤僅根據食品標示法。

以食品標示法為依據的營養標籤

  在 2015 年 4 月,食品標示法取代健康促進法成為營養標籤的基準法條。依據食品標示法,強制所有加工食品提供食品標示;餐廳裡的鮮食和餐點不被要求提供營養標籤,此外,不涉及食品的企業和小型食品生產商可豁免公布營養標籤於生產的食品。值得注意的是,大型食品生產商另有七類加工食品被允許不需提供營養標籤:(1) 無營養價值食物(如,水和香料),(2) 作為食品再次加工的食品原料,(3) 酒類,(4) 食品包裝小到不可以被標示,(5) 食品配方不斷調整與改變,(6) 食品在加工點即被用盡,和(7) 用於學校或醫院的膳食。

以下詳細介紹食品標示法法規:

a. 營養標示內容的列表

  熱量、蛋白質、總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鹽的含量值皆必須在營養標籤上顯示。食品生產商可以選擇是否在營養標籤上標示維生素、礦物質(不含鈉)、反式不飽和脂肪酸、和膽固醇的數值,飽和脂肪酸和膳食纖維的數值非強制性標示,但建議列出。

b. 鹽含量

  人們普遍意識到日本的傳統飲食習慣添加過多的鹽是很嚴重的問題。在此之前,根據健康促進法,鹽含量是以“鈉”的量值來表示:

  鹽含量(g) = 鈉含量(mg) ÷ 1000 × 2.54

  然而,大多數的日本消費者並不知道這種關係。為了建立使用者友善的營養標籤,食品標示法要求食品生產商直接標示出鹽的含量,而不是鈉的量質。

c. 營養聲明

  為了促進食品銷售而在產品上標示的營養聲明如:零或低某些不健康的成分,或含有或高某些健康成分,都是食品業者常用的推銷方式。為防止食品生產者因誇大的陳述誤導消費者,食品標示法對於發營養聲明有指導準則。原則上,食品標示法不允許食品生產商對產品營養成分值與標準值差異少於 25% 的產品做營養聲明,而這項規範和 Codex 的指導準則一致。

d. 成分含量估計誤差

  過去在健康促進法的規範下, 如果含量超過上臨界值(大於平均值的 20 %),或含量低於下臨界值(小於平均值的 20 %),規範必須於標籤上標示出含量的上 、 下臨界值。然而目 前食品標示法 的規範則允許有詳列測定方法的標籤可以僅標示所估計的平均值。

日本營養標籤和其他已發展國家的比較

  圖表 2-1 和圖表 2-2 是食品標示法規範下的營養標籤範例。許多研究人員指出日本的營養標籤規範標示的資訊並不像一些主要已發展國家健全。Shino 的研究比較日本食品標籤和 2009 年各主要國家的食品標籤,日本食品標籤系統的不健全在表一中明確地被凸顯出來 (註解 4

  如先前討論的,在通過食品標示法取代健康促進法後,營養標籤已經有很大的改善。然而,日本新的營養標籤系統 (註解 5 應該持續地被討論,且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圖表 2-1  食品標示法的示範案例之一 PDF 

圖表 2-2  食品標示法的示範案例之二 PDF 

表 1  國際間營養標籤比較表(截至 2009 年十月) PDF 

註解 1:如果任何規定標示的五個項目(即,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脂肪,和鈉)的含量小於厚生勞動省規定的數值時,它仍應被標記為零,而不是省略該項標籤。

註解 2:食品標籤法被強制執行之前的食品標籤制度細節,可參閱 Morita (2014)和亞太農業政策資訊平台網站(FFTC-AP, http://ap.fftc.agnet.org/ap_db.php?id=403)。

註解 3:JAS 的法案的正式名稱是 Act on Standardization and Proper Labeling of Agricultural and Forest Products (農林產品適當標籤標準化法案)。

註解 4:Shinzo (2010)。

註解 5:Shinzo 的研究顯示,日本即便是 2015 年營養標籤和主要國家在 2009 年的標示比較下仍是不足的。此外許多國家在過去六年仍持續地改善他們的營養標籤制度。

參考文獻

1. Morita, Maki. 2014. Shokuzai Giso (Food Mislabeling) , Tokyo: Gyosei.

2. Shinzo, Tokio. 2010. Shokuhin Hyoji no Kiso Chishiki (Basic Knowledge of Food Labeling) , Tokyo: Saiwai Shobo.

* 本文翻譯原文刊登於 FFTC-AP 農業政策資訊平台:

http://ap.fftc.agnet.org/ap_db.php?id=460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4-09-16: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