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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廖瀅瀅

壹、前言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係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自 78 年 6 月 30 日發布施行,歷經 10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部分條文。為因應農業經營型態之轉變及反映我國家庭組成形態之變遷,並強化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者,其資格條件認定標準之合理性,落實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意旨,並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於 104 年 9 月 15 日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40022832 號、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0400 6519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

貳、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農民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及農地租賃契約經農會確認租賃關係屬實存在,並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得免經公證程序之規定。另刪除現行有關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 1 年,及以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需與土地持有人同戶滿 1 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為加強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查核,新增本辦法 104 年 9 月 15 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滿 1 年之被保險人,及本辦法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施行後,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加保滿 6 個月後,辦理第 2 次現地勘查及每年查核被保險人實際從農情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8 條)

三、為保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而仍持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農保資格,新增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

參、結語

  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之職域性保險,農民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經由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已能確認該筆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情形及申請人已穩健從事農業工作,爰本次修法刪除有關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及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者之資格條件中有關「同戶滿一年」之規定,將可縮短初次投入農業生產農民參加社會保險之等待期。

  另由於現行土地合法使用型態多樣,考量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但確有土地合法使用權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其參加農保之權利不應受到限制,因此,農民持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出具之竹林保管許可證,及由該處確認該農民於一定期間內確有從事林業經營及生產林產物之事實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本次修法後已得申請參加農保。

  本會建置之 「 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 」 將於本(104)年底前建置完成,農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持續輔導基層農會辦理相關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料更新及登錄作業,將可加速完成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資料彙整,並逐步取代目前人工清查工作。本次修法後,農會應每年利用相關圖資系統(如臺灣農地資訊系統)之衛星圖資查認被保險人從農情形,必要時辦理現地勘查,未來對於加保後農地農用情形,將定期進行查核追蹤,此為本會為健全農保制度之精進措施。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PDF(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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