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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動物保護講習辦法簡介

文 / 畜牧處 蘇怡欣

壹、前言

  依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有同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依第 25 條至第 31 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其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此,農委會經參酌現行國內有關違法講習之法規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樣態,研訂「動物保護講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以農牧字第 1040043303A 號令發布施行,藉由動物保護講習機制,期增進違法民眾正確之動物保護觀念,強化違法民眾保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素養,以減少再度觸法及違規之情事。

貳、法條重點

  本辦法共計 9 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名詞定義。(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辦理本辦法之講習,得蒐集相關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第三條)

三、參加講習之方式、時數、程序、請假,針對違反本法情節重大者,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令其接受講習。(第四條)

四、講習費用之收取、內容及講師來源。(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事項。(第七條)

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辦理。(第八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參、內容說明

一、講習及辦理方式本辦法所稱講習係指依本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 :

(一) 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

(二) 動物保護實作:指於動物收容處所及其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與課程。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需辦理下列事項

(一) 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業發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本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情形、涉及違反本法第 25 條至第 31 條規定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必要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二) 得依本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總時數至少 3 小時以上之講習,並於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1. 應完成講習之時數。
  2. 應向講習單位報到完成前款講習及繳費。
  3. 完成講習之期限及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

(三) 違反本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應令其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四) 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參訓 對象 及參加 講習之方式、時數、程序、請假及講習費用規定

(一) 學員: 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二) 參加講習方式及時數: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動物保護講習之處分書所載應完成之講習時數,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總時數至少 3 小時以上。

(三) 講習程序:

  1. 學員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動物保護講習之處分書所載期限前,檢附處分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講習單位報到並繳納講習費用後,依講習單位通知之時間接受講習。
  2. 講習不受限於受裁處之所在地縣市,學員可就近或至全國任一縣(市)之講習單位接受講習課程。

(四) 請假:學員因傷、病、服刑、受召集、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準時接受講習者,應於講習前,填具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講習單位請假。

四、講習單位與其應辦理事項及收取費用規定:

(一)講習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講習之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

(二)通報完成講習:學員完成講習者,講習單位應通報令其接受講習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三)費用收取:講習單位辦理講習得收取費用。

五、講習內容及講師

(一) 講習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

(二) 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六、其他遵行事項:為便於接受動物保護講習之學員可於全國任一縣(市)之講習單位接受講習,爰此,規定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須配合規劃年度動物保護講習計畫,並公開於網站,以供學員選擇講習單位:

(一) 每年 12 月 15 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 每月定期辦理講習一次以上,並於辦理 2 星期前,將講習課程訊息公開於網站。

七、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日期 105 年 3 月 1 日施行。

肆、展望

  農委會依本法所定本辦法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違反本法 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依第 25 條至第 31 條(尤其是違反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之重大罪行者)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應令其接受本辦法之動物保護講習的矯正學習方式,期學員藉由透過參與動物保護講習之講授課程,增進對動物保護法規之認知,並導正違反本法規定學員正確之動物保護觀念,避免再度觸法,並期望學員於至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動物保護實作中,與收容之動物相處或協助動物保護活動過程中,能學習尊重動物生命,提升其愛護動物之素養,減少再次違反規定而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之情事,以維護動物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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