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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簡介

文 / 水土保持局 王翔榆‧黃秋萍

壹、前言

  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放寬自然人均得承受農地,且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農地得以興建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

  農地雖放寬得以自由買賣,然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中,均明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為農民,亦即農舍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所需而興建,並非持有農地者即能興建農舍。然而地方政府對農民資格之審認寬鬆,流於形式審查,未實質審認是否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以致農舍興建資格取得容易。

  本辦法自九十年施行以來,因時空背景與社會經濟條件變遷、農業經營環境及農村發展需求更替,且農舍發展現況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影響農村發展及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因此內政部與農委會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然有關農民身分認定、農民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等議題涉及農民重大權益,未納入該次修正。近年來,農舍、農地成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買賣炒作之商品,造成優良農地減損並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進一步導致有意從事農業之青年農民不易取得農地以擴大耕作規模,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為貫徹農地農用政策、讓青農回鄉從農、導正農舍亂象以回歸農舍立法意旨,本辦法有進一步修正之必要。

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重點

  農委會分析 97 年至 102 年之農舍建照資料,全國農舍起造人中具農保資格或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僅佔 38.8 %,顯然未具農民身分者高達 61.2 %。因此,如何引導農舍確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係解決農舍問題的根本,為明確農舍申請人農民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之認定方式,農委會於 104 年 3 月起正式發動修法作業,於 104 年 9 月 4 日與內政部會銜發佈,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並增訂第三條之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農舍申請人應為農民之認定方式

  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惟申請人屬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因其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業經審查認定,爰規定此類農民得免予檢附 農業生產 相關佐證資料,並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

  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一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之一:

(一)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二)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休耕)

(三)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四)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人力培訓類)

(五)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 0.1 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 30,600 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調整。

(六)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農舍申請人應檢附經營計畫

  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且農舍興建確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規範農舍申請人應檢附經營計畫,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參、結語

  藉由本次修法,目前農舍申請人除具有農保或全民健保第三類資格者外,均應檢附農業生產相關資料經地方政府會同專家學者實質審認是否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同時,所有農舍申請案件均應檢附經營計畫,由地方政府針對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與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查。修法之後,將可引導農地所有權人興建農舍必須確實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而非為投資、買賣或轉作非農業使用(民宿、工廠、度假別墅)而興建農舍,同時抑制非農民買賣農舍、農地之投機性需求,促使農地交易價格回歸至合理價格,引導農地交易市場正常化。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直轄市、縣(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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