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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李孟惠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在農會法授權下肩負了 21 項任務,辦理農業推廣、農業金融、農業保險、農畜產品運銷、倉儲、加工、製造、零售市場經營、農業生產資材配售、供銷、農村旅遊、社會服務等等事業。為引導農會依法執行任務及發展業務、健全財務,提高農會競爭能力,健全農會財務結構,創造更好的經營績效,並使各縣市政府之農會主管機關輔導農會政策方針及考核獎懲有所依據,爰明訂農會考核辦法。

  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 66 年 7 月 22 日訂定發布,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迄今歷經九次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係為因應農會主管機關於辦理農會考核之實務需求,明確規範主管機關辦理農會考核成績復評之機制與程序,及農會考核成績評定後之後續作為;另本辦法所列與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關之條文,一併檢討修正。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辦法原條文共計 15 條,本次係全文修正,修正後條文共計 11 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辦理農會考核之實務需求,修正第 2 條及附表 1 基層農會、附表 2 上級農會之會務類、業務類及財務類之計分基準項目內容。(修正條文第 2 條及附表 1 、附表 2 )

二、配合修正後之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對於無故拒絕聘任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之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之規定,增訂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規定。(修正條文第 4 條)

三、明確規範農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有異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時,農會應備資料及主管機關辦理復評之程序。(修正條文第 5 條)

四、修正農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農會及主管機關之後續作業。(修正條文第 6 條及第 7 條)

五、有關農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評定等事宜,屬辦理農會屆次改選總幹事遴選範疇,且相關規定已於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中明確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 1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

六、附表 1 、附表 2 之修正重點,摘錄如附 PDF

參、結語

  農會考核之成績可作為政府擬定輔導農會政策方針之參考,亦可供作農會自我檢視各部門營運成效與經營策略之修正,鑑於社會快速變遷,農會經營積極創新多元,為健全農會運作,本會將持續進行法規研修,協助農會永續經營。

肆、附錄

  農會考核辦法修正條文及相關附表,全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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