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 / 輔導處 林雅芳

壹、前言

  本( 104 )年 8 月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嚴重損失, 政府全面啟動災損救助機制,並動員調度人力協助農民辦理災損申報,秉持從速、從簡、從寬原則,全力協助農民復耕、復建。9 月杜鵑颱風接續來襲,多有建議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5 條「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之規定,而究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精神,其旨在協助農民復耕、復建,而非損失填補,且救助額度之訂定,以該項農產品於該產季內總生產成本約 2 成計算,爰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一次之限。惟依規定倘作物為新植或設施重新設置,則視為不同產季,仍可依規定予以救助,實已充分考量農民新植而作物再次受損之情形。

  另依現行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專案補助額度為現金救助額度之 80% ,考量農民同樣受到天然災害損失,卻可能因其受災地被列為專案補助或現金救助地區之不同,導致救助金額有差別;或有農產物或農業設施之損失率已達 20% 以上,卻因未列入災害救助地區或救助項目,而有未能申請災害救助之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充分保障受災農民權益,規劃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杜鵑颱風災害後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內公所,不論該區域是否有列入災害救助地區或救助項目,對於農民申報杜鵑颱風之災害損失均予受理,並依救助程序辦理現場勘查,以作為後續核給救助金之佐證資料。同時,按法制程序於本年 10 月 29 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大幅調整現行救助制度,明定農民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得依規定予以現金救助,且追溯適用杜鵑颱風申報受災農民,並配合修正災害救助之啟動機制、刪除依農業產值多寡認定範圍及農業損失金額標準之相關條文。

貳、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鑒於全球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近年來龍捲風發生率有增加趨勢,爰增列「龍捲風」為天然災害事故項目之一,以作為辦理救助之依據。(修正條文第 4 條)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依上開規定,修正災害救助之啟動機制,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農業損失嚴重程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復考量農作物於災害後,未立即顯現災情,或災情顯現時已逾上開規定期限,爰明定遲發性災損得不受「天然災害發生後 7 日內」提報之限制。此外,倘發生區域性之天然災害,為能精準掌握農業損失,在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以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修正條文第 6 條)

三、配合本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調整,刪除依農業產值多寡認定範圍及農業損失金額標準之相關條文。(刪除現行條文第 8 條及第 10 條)

四、為建置農業天然災害安全網,鼓勵農民投保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填補農民因天然災害遭受之損失,穩定農業經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有必要作整體性及積極性調整,爰明定補助農民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之保險費。(修正條文第 14 條)

五、配合本次農業天然災害補助制度調整,有關專案補助相關條文均配合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 、第 16 條及修正條文第 26 條之 1 )

六、增訂過渡條款,明定因中華民國本年 9 月 28 日杜鵑颱風遭受農業損失,不論是否於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辦理專案補助地區或選擇補助項目,農民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其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予以補助;未達 20% 者,不予救助。(修正條文第 26 條之 2 )

參、結語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自民國 80 年迄今已歷經 12 次修正,現金救助主要在實質上減輕農民之災害損失,為使救助制度貼近產業經營現況,救助額度亦不斷提高。考量政府之農業建設經費有限,長期而言,仍應規劃整體性之災害風險管理策略。本年起政府已推動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並以高接梨為首先試辦品項。為鼓勵農民投保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中之專案補助制度,已修正為保險費補助,並另訂有「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對於農民參加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給予保險費補助,且依該要點第 9 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財政狀況許可下,亦得對轄內投保農民提供保險費補助。此外,本會前已揀選 10 項高經濟價值或產業面積達一定規模之作物,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作物共約 50 項,列入先期建議試辦品項,並透過產險公會鼓勵產險公司踴躍開發保單,未來仍有待地方政府及農民積極參與,以共同承擔及穩定國內農業生產經營。

肆、附錄

  本次公布新修正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 : PDF (可上本會網站農業法令下載,網址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3370)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104-12-17: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