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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第19條修正簡介

文 / 漁業暑 陳秋錦

  漁會法第 19 條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增列第 4 項:「於中華民國 87 年 11 月 12 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 87 年 11 月 12 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自其遷回之日起,視同再入會。」

  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8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前,漁民戶籍若遷出漁會組織區域,雖喪失會員資格,但只要再重新申請入會就可以恢復甲類會員資格,對一般漁民權益沒有太大影響。

  本條例於 8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後,凡是 87 年 11 月 12 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 65 歲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者,可申領老農津貼。但是部分漁民為了子女就學,曾將戶籍遷出漁會組織區域,依漁會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戶籍遷出即為出會,很多漁民因不知已喪失會員資格,仍續於漁會參加勞健保、繳交常年會費,嗣年滿 65 歲時才發現不符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而喪失老農津貼申領資格。

  對於早期已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嗣戶籍遷出,又在 87 年 11 月 12 日前戶籍遷回者,渠等卻喪失申領老農津貼資格,實不合理,為照顧老年漁民退休生活,爰立法院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三讀通過漁會法第 19 條修正案,並經總統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

  查 87 年 11 月 12 日 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共 20 萬餘人,目前已領老農津貼人數 49,000 人,未來可領人數最大值 15 萬餘人。本次修正條文,可以維護漁會甲類會員權益,保障老年漁民退休福

漁會法第十九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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