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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水產養殖排水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簡介

文 / 漁業署 柯慶麟

  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致使天災-颱風、豪雨、冰雹、寒流或地震等不斷。使得天然災害不斷重創臺灣養殖漁業,尤其是颱風與寒流影響最為嚴重。為持續改善易淹水地區淹水災害、降低災害損失,自「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於 102 年結束後,行政院召集跨部會研商,除持續辦理水患治理計畫相關治理工程外,從「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面向,再提出創新作為,包括以國土規劃角度推動逕流分擔及出流管制,加強非工程與水共存等治水思維,於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108 年)」,提出未來治水方案。

  該計畫主要係針對縣管區域排水、縣管河川為對象,並結合雨水下水道、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等,做整體流域治理以發揮整體流域治理功效, 計畫編列總經費達 660 億元,預定於民國 103-108 年,分六年由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淹水改善計畫。其中水產養殖排水改善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業署)負責執行,預計於 103-108 年分 6 年辦理,計畫總經費計 25.5 億元,該計畫適用範圍,係針對高雄市、臺南市、宜蘭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之縣(市)管養殖漁業生產區及魚塭集中區內之水產養殖排水及相關銜接之排水系統,辦理養殖生產區防洪排水銜接治理改善及防洪減災輔導等工作,期能加速降低易淹水地區之水患威脅,保護水產養殖之生產,兼顧區域之發展,並達到降低養殖漁業生產地區高淹水潛勢地區之水患問題,以及提高養殖漁業生產地區淹水耐受力。

  為促進民眾瞭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有關水產養殖排水改善之相關辦理內容,農委會漁業署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工作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 16 條之意旨,於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水產養殖排水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以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之機制。該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下:

一、民眾的定義: 由於計畫執行範圍均在前述高雄市等 7 縣市的養殖漁業生產區及魚塭集中區內,故所稱「民眾」,指限於執行範圍內之養殖漁民、居民或漁業團體。

二、指定溝通窗口: 為增進與民眾溝通,要求地方政府應指定溝通窗口,及敘明該窗口應辦事項,溝通窗口除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外,定期回報農委會漁業署。

三、民眾參與機制及陳情之處理: 地方政府於計畫相關工程提報前應與民眾溝通說明,必要時,漁業署或地方政府得邀集民眾召開說明會。地方政府於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個案回覆民眾疑慮。

四、於專屬網頁公開資訊: 公開內容包含本計畫重要內容、溝通窗口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各溝通活動、工程核定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等。

五、重視民眾意見: 應尊重民眾所提意見,在不違反水患治理目的及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六、執行考核: 將地方政府執行民眾參與情形納入後續年度補助計畫評核。

  如今社會民主開放,且民眾自我權益意識高漲,無論是民生議題或公共政策,一旦攸關切身利害,在決策形成過程中,民眾無不希望參與表達意見並充分行使權利。為計畫用地取得、工程施作等事宜順遂,避免民眾對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的不瞭解,致使政策美意遭到曲解,甚至衍生諸如爭議、抗爭等等衝擊,期望在訂定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後,透過資訊公開、擴大參與層面等方式,順利達成計畫目標,改善養殖生產區淹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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