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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WTO第10屆部長會議農業議題相關決議及後續談判可能發展

文 /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溫祖康

一、前言

  WTO 第 10 屆部長會議( MC10 )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18 日在肯亞奈洛比舉行。 WTO 成立 20 年來,首次在非洲地區召開部長會議,不僅為主辦國高度重視,各非洲會員國亦表與有榮焉,尤其杜哈發展回合談判以協助開發中會員經貿發展為目標,非洲會員國可謂是發展議題之主要受惠者,故在此地召開部長會議,頗有為杜哈發展回合談判盤點進度與成果之意味。

  然而,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總署( USTR )總談判代表 Michael Froman 於 MC10 會前投書國際媒體,表示杜哈回合啟動迄今十餘年,國際經貿市場情勢已非往昔,杜哈談判架構不僅與時代脫鉤,更無法反應當前國際經貿現況,故呼籲會員應體認杜哈回合已到盡頭之事實, MC10 顯然無法完成所有杜哈議題,但若會員確實有心推動談判,以求經貿成長與發展,則杜哈未竟議題仍須繼續推動,但絕非在杜哈架構之下,而應尋求新談判方式或架構,美國將與會員共同努力促使談判獲得實質成果,但美方認為 MC10 後, WTO 會員不應繼續採取已被證明無法獲致成功的談判模式。

  F 代表之言論,不僅為 MC10 拉開序幕,實際上亦為 MC10 劃下句點。雖當時 MC10 尚未召開,但部分會員或已察覺此次部長會議將成果有限,而事後亦證明 MC10 小型套案經延長議程後勉獲結論,但究其內容可知,多屬避重就輕,對於改善市場秩序,促進貿易,恐幫助有限。

  整體而言, MC10 看似在部分議題達成若干共識與決定,但實際上卻並未完成任何談判議題,而最弔詭的是,如此外實內虛的部長會議,卻可能對杜哈發展回合談判造成根本上的改變。

二、MC10 農業議題相關決定及其對我國之可能影響

(一)農業出口競爭( Export Competition

  農業出口競爭議題下設四項子題,分別為出口補貼、出口融資(含保險及信貸)、出口國營貿易事業及國際糧食援助。多數已開發會員及部分開發中會員在不同子題有不同程度之關切,本次部長會議在考量各會員不同關切之前提下,進一步限制各類出口競爭措施,尤其是全面刪除各類出口補貼措施,此係香港部長會議之決定事項,且依該項決定,會員應於 2013 年底即全面取消各類出口補貼措施,但 2013 年底的 MC9 並無法對此達成共識,而在本次部長會議,會員落實此項決定,似可視為杜哈回合農業談判之重要成果。

  惟實際上,就本次部長會議在出口競爭議題之各項決定內容而言,其多數內容對會員並不具拘束力( non-binding ),故成效如何,仍待觀察。

  我國入會承諾不實施出口補貼措施,亦不要求適用現行農業協定 第 9.4 條對開發中會員特殊優惠待遇,此外, 實務上我國並未對農產品實施出口融資或以國營貿易事業協助出口,雖我國偶有緊急國際糧食援助,救助會員因應天災所致之糧食短缺,惟其數量小且為無償援助,故本次部長會議在出口競爭議題方面之相關決定對我並無直接影響。

  1. 出口補貼
      依本次部長會議相關決定,已開發會員應自本項決定獲得通過後,即刻全面取消其各類出口補貼措施;開發中會員則至遲應在 2018 年底達成全面取消之目標。另現行農業協定第 9.4 條給予開發中會員在降低出口農產品運銷成本之特殊優惠待遇,必須於 2023 年底取消。但低度開發會員及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 Net Food-Importing Developing Countries, NFIDCs )則可繼續適用該條款,直至 2030 年底。
      然而,依本項決定之附註,多數已開發會員在出口補貼之關切及敏感議題均已獲得妥善保全,如歐盟對糖之出口補貼將依其爭端解決案之決議逐步刪除,而非依本項決定立刻刪除;另已開發會員倘同意於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對以 LDC 為出口目的地之各類產品的出口補貼措施,則該會員對加工食品、乳製品及豬肉製品的出口補貼措施可延用至 2020 年底,惟該等措施必須為會員在本項部長決定通過前向農業委員會所提出之最近三次通知文件中(任一),即已揭露該等出口補貼措施相關內容及資訊,另受補貼之數量不得新增且不得超過基期年( 2003-2005 )平均數量,此外,亦不得新增目標市場或產品實施出口補貼措施。據瞭解,該段附註係為瑞士、挪威及加拿大之現況而訂,以確保該等會員現行出口補貼措施得繼續延用至其國內新法令完成。
      至於開發中會員,在本項決定通過前向農業委員會提出之最近三次通知文件中(任一)所揭露之出口補貼措施,得繼續延用至 2022 年底,而以色列、土耳其及委內瑞拉即為本項附註之主要得利對象。
      雖依本項部長決定,已開發會員必須立刻取消各類出口補貼措施,開發中會員必須在 2018 年底前取消,但實際上,只要會員在本次部長會議之前,其所提出之最近三次(不必然是最近三年)通知文件中,揭露其所實施之出口補貼措施相關資訊,則該項出口補貼措施即可繼續延用 5 至 7 年。
      至於未提通知文件之會員,看似將受本項決定約束,但未提出通知文件可能是未實施出口補貼措施,亦可能是雖有實施該類措施卻不願通報;對於前者,本項部長決定並無實質影響,對於後者,既然不願通報,又如何指望該等會員將確實遵守部長決定,主動依限取消相關措施?
  2. 出口融資(含保險及信貸)
      依本項部長決定,會員不得對農產品實施與本項決定不符之出口融資措施或計畫。因此,只要符合本項決議,會員現行之出口融資措施或計畫均可繼續實施,暫無需取消。
      出口融資計畫之最長還款期限原則以 18 個月為限,已開發會員應自 2017 年底實施,而開發中會員雖可遲至 2020 年底實施,惟須逐年自 36 個月階段性調降至 18 個月。至於在本項決定通過前即已實施之出口融資措施,則仍維持其所訂定之還款期限。另 LDC 及 NFIDC 會員為取得基本糧食( basic foodstuffs )而實施之出口融資計畫,其還款期限可延長至 36 到 54 個月。
      不論已開發會員或開發中會員,除政府直接融資之外,其餘出口融資計畫必須為自行融資( self-finaning ),亦即該項融資計畫必須向融資對象收取利息,並以風險為計息基礎,且所收利息應足以支應該項出口融資計畫之長期營運成本。
      依照 Rev.4 ,出口融資計畫之還款期限應為 180 天( 6 個月),另以 4 年期滾動平均值為準,倘融資計畫收取利息不足以支應該計畫成本,則該項計畫不符自行融資之定義。相較於 Rev.4 ,本項部長會議決定內容甚為寬鬆,不僅還款期限延長 3 倍,且由於未定義何謂「長期」營運成本,故自行融資之相關規範僅流於形式。
      會員瞭解出口融資為美國主要出口競爭措施之一,為美方高度敏感議題,故倘擬於本議題獲得任何成果,則其內容必須符合美國現況;相較於美國在 MC10 前提出還款期限必須為 24 個月以上,自行融資應以 10 年期以上之滾動平均值為計算基礎,美方在此議題似有讓步,惟實際上,美國現行出口融資計畫之最大還款期限即為 18 個月,故美國在議題上似未因本項部長決定而受到進一步約束或限制。
  3. 農業出口國營貿易事業
      依本次部長會議決定,會員必須確保其農業出口國營貿易事業之營運不會規避前述有關出口補貼及出口融資之相關規範。會員必須盡力確保其對特定產品具有出口獨佔力之農業出口國營貿易事業,對該項產品之市場扭曲極小,且不會取代其他會員出口市場或造成其他會員出口困難。
      本議題在 MC10 會前即已為會員認定無法獲得任何實質成果,因美國、中國大陸、印度、澳洲、加拿大及紐西蘭等會員對此均有其特別關切與敏感之處。事後亦證明,本次部長決定中涉及出口國營貿易事業之文字,僅為宣示性,並無實質影響。
  4.  國際糧食援助
      依本次部長會議決定,會員倘提供國際糧食援助,必須確保該項援助為需求導向、無償援助、與農產品或相關產品及服務之商業性出口無直接或間接相關、與援助國市場發展目標無關,並以不得再出口為原則。
      援助國應確保受援國相同或具替代性之產品市場不因援助產品而受扭曲,且當預期該類扭曲發生,不得對該受援國提供實物援助。此外,若會員只能提供現金援助,則該會員提供現金之援助方式應被鼓勵。
      另會員實施實物援助時,應儘量採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實物,除非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援助物資價格或數量異常而無法接受。另當實務上有明確需要,或有運輸障礙,或為導正低度開發會員或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因糧食不足所致營養失衡或飢荒等情況,會員必須將援助實物予以轉售( monetize )。
      國際糧食援助亦為美國高度敏感之出口競爭相關議題,而美方主要關切點為提供現金援助及轉售( monetize )所獲援助實物之可行性。美國在 MC10 前即表示國際糧食援助之規範應具彈性,以落實援助目標。因此,如同會員之預期,本次部長會議在糧食援助議題上,僅做出空泛之文字決定。

(二)特別防衛機制( Special Safeguard Mechanism, SSM

  本案雖列本次部長會議農業議題決定事項之一,惟究其內容可知,該決定內容空洞,並非實質成果。

  所謂特別防衛機制為貿易救濟措施,其意指開發中會員遭遇特定產品大量或低價進口時,為維護其國內市場穩定及產業發展,該會員得暫時對該項特定產品之進口實施機動加稅。

  特別防衛機制可分成數量及價格兩類型,原則上當特定產品當年度進口數量達一定標準後,得對後續之進口啟動數量型特別防衛機制,另特定產品某進口批次之進口價格低於一定標準,則可針對該批次產品啟動價格型特別防衛機制。

  由於已開發會員及部分出口導向開發中會員(如阿根廷、巴西、巴拉圭、智利等)認為本案將嚴重扭曲國際貿易市場,尤其當進口會員啟動防衛機制而實施機動加稅,會員之實際稅率可能會超出其入會承諾之約束稅率;此外,設置 SSM 之目的為當進口會員因市場進入擴大而對其國內市場造成負面衝擊時,該進口會員得採取此一貿易救濟措施,以協助市場或產業維持穩定,然而市場進入議題在 WTO 並無進展,故部分會員認為不應在市場進入議題獲得實質談判成果前,單方面推動 SSM 之討論。

  在該等會員之強烈反對下,本次部長會議僅重申香港部長會議宣言有關特別防衛機制之文字,強調開發中會員有權獲取特別防衛機制,以因應渠等相關產業因開放市場進入所遇困境。另為推動本議題之談判,未來將於農業談判特別會議( COASS )下設專門會議,繼續推動本議題,並由總理事會定期檢視該議題談判進展。

  我國為開發中會員,倘 SSM 獲得通過,對我維護敏感產品應有助益,惟我國入會時保留實施特別防衛措施( Special Safeguard, SSG )之權利,其功能與 SSM 相近,我國自入會以來對 SSG 之運用頗為得當,對國內產業確有保護之功效,故雖爭取 SSM 未果,但對我並無立即影響。

(三)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 Public Stockholding for Food Security Purpose, PSH

  本項與前項 SSM 相同,雖列本次部長會議決定事項,但依其內容而言,亦非實質成果。

  依現行農業協定( AoA ),會員為實施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而以高於市價之價格收購糧食並予儲藏,其高於市價之支出部分應視為琥珀色措施而計入會員承諾之農業境內總支持( AMS ),至於無 AMS 承諾之會員,其該項支出不得超出微量補貼( de minimis )承諾上限。但以印度為首之提案會員認為糧食安全為國家安全,亦涉人民生命安全,故該類措施不應計入 AMS ,而應以綠色措施視之。

  本項議題於 MC9 業經討論並獲決議,有條件同意以過渡機制( interim solution )暫時接受開發中會員若因實施公共儲糧計畫而違反其入會承諾時,得免受其他會員對此提起控訴;該項決議並指出會員應於 MC11 提出永久解決方案( permanent solution )之建議案供部長考量;另 2014 年 11 月總理事會亦做出決定,認為過渡機制在永久解決方案未完成前,將持續有效,並呼籲會員應盡力提前於 MC10 完成永久解決方案之規劃。

  已開發會員及部分出口導向開發中會員認為公共儲糧計畫之收購價格具價格支持效果,將對市場造成扭曲,故視為琥珀色措施實屬必然,若將該類政府計畫納入綠色措施,則對 WTO 農業協定等規範造成體制性影響,尤其部分開發中會員(如印度)目前所實施之公共儲糧計畫似有變相對產業進行出口補貼之嫌,故呼籲會員在疑慮未清之前,應更謹慎處理本案。

  爰此,本次部長會議僅重申會員應在 COASS 下之專門會議積極參與本案討論,獨立於杜哈回合農業談判其他議題之外,儘速完成本案,並由總理事會定期檢視本案相關工作之進展。

  我國長期實施公糧收購,其性質即屬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惟我國於該項計畫之支出均符合我國入會承諾,故本議題倘獲通過,或能增加我施政彈性,但即便未於本次部長會議獲得通過,對我亦無實質影響。

(四)棉花( Cotton

  本次部長會議在棉花貿易方面,僅境內支持議題方面未能做出任何決定,在市場進入及出口競爭方面則均有明確決定,其一為低度開發會員( LDC )之棉花及其相關產品將可獲得較佳之市場進入機會;另一則為會員現行各類棉花相關出口競爭措施,必須依限刪除。

  首先,在市場進入方面,依本次部長會議相關決議文字,已開發會員及有意願與已開發會員採相同標準或作法之開發中會員(僅中國大陸),必須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對 LDC 生產並出口之棉花,實施免關稅免配額之優惠待遇,惟僅以個別會員當前已給予 LDC 之優惠貿易協定內容為範圍。

  至於目前尚無意願與已開發會員採相同標準或作法之開發中會員,則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考量提高 LDC 棉花產品進口機會之可行性。

  此外,已開發會員及有意願之開發中會員(僅中國大陸),必須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針對由 LDC 出口並列入本項決議附件且符合現行農業協定對農產品定義之各項棉花相關加工產品,實施免關稅免配額之優惠待遇,惟僅以個別會員當前已給予 LDC 之優惠貿易協定內容為範圍。

另有關出口競爭方面,本次部長會議針對農產品出口競爭措施進一步規範所做出之各項決定,已開發會員必須即日起適用在各類棉花及其相關產品,至於開發中會員則必須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適用。

  棉花非我國主要農作物,產量少,不具商業利益。有關進一步提供低度開發會員棉花及其相關產品之市場進入機會乙節,我國並未承諾給予 LDC 生產並出口之棉花及本案附件所列棉花相關製品免關稅免配額之優惠待遇。另查前述清單中,我國目前僅植物蠟乙項仍對 LDC 生產並出口之相關產品課徵 2.5% 進口稅,其餘稅項產品皆已對該等會員產品實施免關稅免配額。此外,我國並未針對國產棉花實施出口競爭措施,故整體而言,本次部長會議與棉花相關之決議,並未對我國造成任何影響。

三、未來杜哈回合農業談判之可能發展

  由於主要會員談判立場衝突且各有堅持,使 MC10 未能於原定 4 天議程達成協議,惟經延長至第 5 天,終於在主要會員妥協之下,獲得各方可勉予接受之共識,雖其內容明顯避重就輕,惟本次部長會議對於杜哈回合仍具深遠影響,尤其是對農業後續談判而言,可能因本次部長會議而有根本上之改變。

(一)農業出口競爭議題在短期內不易再啟談判

  本次部長會議雖達成取消各類出口補貼措施之談判目標,但其他如出口融資、出口國營貿易事業及國際糧食援助於本次會議所獲成果有限,預期未來國際農產貿易市場仍將繼續受到該等措施之扭曲等負面影響,然而,本次部長會議並未做出會員應續就本議題進行討論以獲最終實質成果之決定,且在杜哈回合談判授權中,除取消各類出口補貼措施外,對於其他出口競爭措施並無明確指出應達成何種程度之談判成果。

  另依 MC10 部長決定,會員各類出口補貼措施將依限逐步取消,而出口融資措施則遲至 2017 年底,始需適用 MC10 部長決定,故在該等決定尚未落實或執行前,實無理由對此二者再啟談判;至於出口國營貿易事業或國際糧食援助等項, MC10 已經證明由於少數會員堅持渠等在此節之關切利益及高度敏感,使得談判無法在此獲得實質成果,雖部長決定要求會員應於 3 年後檢討該決定之執行情形並考量如何改進等,但倘若 MC10 之後,農業談判在市場進入及境內支持之討論仍陷停滯,則即便會員咸認農業出口競爭議題談判尚未完成,續就本議題進行談判之可能性亦不高。

(二)農業談判重心可能偏向市場進入議題

  倘若會員接受出口競爭議題談判已於 MC10 達成階段性目標(如全面刪除出口補貼措施),且有意在短期內繼續進行農業談判,則談判應將偏重於市場進入或境內支持議題,其中又以市場進入議題機會較大。

  本次部長會議責陳會員應在 COASS 下設專責會議繼續討論 SSM ,並由總理事會定期檢視進展。另 MC10 亦重申香港部長會議宣言第 7 段有關開發中國家有權獲得特別防衛機制( SSM ),惟該段部長宣言係以農業市場進入為主旨,強調會員在市場進入議題談判時應合理考量開發中國家之特殊情況而給予特別產品( SP )及開發中會員有權獲得 SSM ,故 MC10 重申此節,其目的不僅在於強調 SSM 對開發中國家之必要性,更是重新確立 SSM 與市場進入間之聯結性。

  因此,基於 SSM 及市場進入之關聯性,當會員依 MC10 部長決定,進行 SSM 之討論或談判時,市場進入議題之討論理將同步展開,然而 SSM 及農業市場進入並非所有會員之利益所在,故為求符合全體會員之平衡成果,非農產品( NAMA )與服務業市場進入之討論應將無可避免,換言之,達成農業、工業及服務業市場進入談判平衡成果,可能取代過去在杜哈回合談判中較常為會員提出之談判原則—達成農業三支柱議題談判平衡成果,成為後續談判的新原則。

(三)重啟境內支持議題談判之難度提高

  長期以來在境內支持議題談判有兩大癥結,致使會員討論難獲共識,一是會員可用措施不盡相同,造成削減基礎不同;另一則是措施雖有分類但都具所得支持效果,其對市場扭曲程度難以釐清。

  境內支持措施種類繁多,但並非所有會員一體適用,如所有已開發國家均有扭曲性境內支持措施( AMS )承諾但多數開發中國家則無、部分開發中國家不得使用發展措施、並非所有開發中國家微量補貼比例均為 10% 等,故如何使會員在不同基礎上進行公平合理且為各會員接受之削減,實為本議題獲得進展之首要困難。

  另現行農業協定將會員境內支持措施依其對市場扭曲程度或對農民生產決策之直接影響程度區分為琥珀色、藍色及綠色措施等,然而不論分類為何,對受補助者而言,多數措施都具所得支持,亦即會員雖依承諾刪減 AMS ,取消琥珀色措施而改採藍色或綠色措施,但對支持措施之接受者而言,此一改變可能僅為計畫名稱不同,而對其所得支持效果並無實質影響。

  部分會員認為市場機制之實際運作並非經濟理論般順暢,生產者若可確保其所得將獲相當程度支持,則其生產決策或將不必然依市場機制調整,故即便在市場機制下,某些應遭淘汰之生產者,可能因所得給付而存續,尤其已開發國家經濟條件普遍優於開發中國家,在政府預算許可範圍內,可設立若干與生產無關且符合綠色措施規範之直接給付名目,如環境計畫給付,使該等生產者得繼續從事不符市場經濟之生產行為,進而造成市場扭曲。

  因此,現行農業協定有關境內支持措施之規範可能隱含原則性的基本問題,對經濟能力相對較弱的開發中國家而言,此為出發點之不公平競爭,若非就農業協定內容重新談判,似難獲得有效解決,但已開發國家為既得利益者,現階段顯然無意對農業協定做出根本性的改變。

  雖有會員認為當出口競爭及市場進入議題談判逐一獲得成果後,將為討論境內支持議題之成熟時機,並可藉此獲得農業三支柱議題之最終平衡成果,甚有部分會員認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在此節之作法或可供參考,即建構簡便可行並具彈性之公式,對全體會員境內支持措施進行削減,亦有會員建議應打破各種措施之分類,針對會員總支持水準進行削減談判,然而無論削減模式為何,仍有會員指出前述癥結未清,談判進展恐極為有限。

  因此,除少數農產品出口導向之已開發會員對境內支持議題依舊興致勃勃,對其餘多數會員而言,境內支持議題談判暫緩並不失為權宜之計。

(四) PSH 之過渡機制即為永久解決方案

  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之討論可追溯至 2001 年杜哈回合談判啟動,提案會員以印度為首,認為當前農業協定並未確實考量開發中會員之特殊情況,故要求開發中會員因糧食安全目的而實施之公共儲糧計畫應納入綠色措施。

  本議題之討論在 MC9 前後達到高峰,雖提案方及反對方互有堅持,但最終仍同意以過渡機制暫時解決開發中會員因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而違反其入會承諾之問題,亦即在提供充分透明化資訊之前提下,開發中會員若因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而違反其有關境內支持水準之入會承諾者,得暫獲免責。另 2014 年 11 月之總理事會,更進一步確認過渡機制將存續直到會員在永久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惟本案之關鍵在於印度等提案會員堅持,開發中國家基於糧食安全目的所實施市場價格支持之琥珀色措施,應改列綠色措施,而此等改變將影響現行農業協定架構,故為已開發國家及多數出口導向開發中國家所不願接受;此外,過渡機制自 MC9 獲得通過後,迄今未有任何開發中國家提出申請,顯見開發中國家並未因實施糧食安全目的公共儲糧計畫而使其 AMS 瀕臨或超出入會承諾,故反對方進而推論,不僅永久解決方案並無必要性,過渡機制恐怕也是多餘。

  另部分會員認為公共儲糧亦屬境內支持議題,為避免因討論公共儲糧之永久解決方案而使境內支持議題談判再啟,進而觸及更多會員之敏感議題,直接讓過渡機制更名為永久解決方案,應為最簡便的作法。

  此外, MC10 會議期間,印度在若干針對 PSH 召開之小型部長層級會議中表示,現階段印度最關切之議題並非 PSH ,且願意依 MC9 及其他相關會議決定繼續在 PSH 議題與各會員共同努力尋求可行解決方案。印方發言顯然有別於其原有立場,若印度願在本議題採較為彈性之態度,則應可確定現行之過渡機制即為永久解決方案。

四、結語與展望

(一)談判成果有限,影響亦有限,惟我仍宜謹慎以對,積極參與

  本次部長會議在農業議題所獲得之各項決定對我並無直接影響,惟我國大宗穀物,如黃豆、玉米、小麥,均需依賴進口,出口會員現行出口補貼或其他出口競爭措施之限縮,可能造成其出口商之營運成本提高,進而將新增成本轉嫁我進口業者,影響我國內相關產品價格之穩定,對此我方需密切注意;但長期而言,倘進口成本增加,或許有利我國推動生產該類或同質國產作物之產業調整政策。此外,宜鼓勵我進口商未雨綢繆,分散進口來源並採取適度避險策略,避免受制於人,或因市場波動過大,遭受嚴重損失。

  儘管 MC10 成果有限,且杜哈回合談判之未來動向不明,雖倘若整體農業談判暫緩,可為我相關產業爭得進行調整之時間與空間,但我方應瞭解,內需不足之國家並沒有本錢置身於國際貿易市場之外,惟有積極參與國際,才是產業永續發展之正途。

(二)短期內農業三支柱議題談判面臨失衡,擴大市場開放將無可避免

  本次部長會議在出口競爭議題雖成果有限,但該議題短期內恐無需再與市場進入及境內支持等議題共同進行談判,農業談判在短期內面臨失衡,我國亦將失去制衡出口會員要求我方進一步開放市場或削減境內支持之利器。

  相較於境內支持,市場進入議題似較有機會成為下一階段農業談判之重點,尤其在其他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之推波助瀾下,會員著實無法避免在杜哈回合中就市場進入議題進行談判。

  雖 MC10 就 SSM 做出相關決定,看似對開發中國家有利,但我國似應關注當前美歐等主要會員對開發中國家特殊優惠待遇( S&D )立場之改變,及部分會員因 SSM 可能損及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市場進入機會而對該機制持反對立場。

  我國雖具開發中國家身分,但未來在美歐等已開發會員之運作或堅持下, S&D 之適用對象勢將有所調整,而我國屆時是否仍可適用 S&D 尚無法確定;另前述反對 SSM 之會員,因渠等多為 TPP 成員,故未來我國為加入 TPP 而須與該等會員進行談判時, SSM 之適用身分恐將受到挑戰。

  整體而言,未來農業談判不論是否在 WTO 架構下進行,我國市場開放程度之擴大應無可避免,且有可能在無特別防衛機制等貿易救濟措施下,必須進一步提供市場進入機會。

  此外,短期內啟動境內支持議題談判之可能性不高,正可作為我國進一步調整相關措施之良機,尤其對於支持措施之長期依賴,將使產業結構僵化,不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及市場變化,實非長久之計。

(三)發展將不再是杜哈回合核心

  就 WTO 整體談判而言, MC10 證明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杜哈回合雖以發展為名,但開發中國家若希望獲得經貿發展之實質協助,顯然必須以市場開放做為交換,在美歐等已開發國家未取得新市場進入機會之前,所有的發展協助恐止於口惠,本次棉花貿易談判成果即為一例。

  杜哈回合啟動之初,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經濟實力懸殊,已開發國家雖稱願對開發中國家提供特殊優惠待遇,惟其目的仍在於鼓勵開發中國家勇於廣開市場,接受自由貿易與經濟。但談判啟動迄今十餘年,全球經貿版圖丕變,部分新興開發中國家急起直追,其經貿實力不僅動搖美歐等已開發國家在 WTO 場域之領導地位,甚或可與已開發國家平起平坐,因而使得美歐等已開發國家認為 S&D 之定義與適用對象已有檢討之必要。

  2015 年間,由開發中國家組成之 G90 談判集團以 「 發展 」 為名,針對各主要議題提案,要求已開發國家應履行協助開發中國家經貿發展之承諾,該提案雖在 MC10 因已開發國家之堅持反對而未獲任何結果,但卻也讓已開發國家重新思考 協助開發中國家 發展之承諾 ,是否不僅無助推動談判,甚至已經成為談判獲得進展的阻力或負擔。

  此外,美國結束杜哈回合之意圖於本次部長會議中徹底展現,雖在多數會員的堅持下,杜哈回合並未在 MC10 畫下句點,但即便杜哈回合將繼續進行,依本次部長會議各議題之討論情形與相關決定內容,或已證明未來杜哈回合將不再以發展為核心。

(四)多邊將不再是自由貿易談判主流

  依美國 USTR 總談判代表在 MC10 會前於國際媒體之投書內容可知,美國認為 ITA 、 EGA 及 TiSA 之談判屢獲進展,證明在 WTO 多邊架構下推動複邊貿易談判之可行性,不僅無礙 WTO 整體發展,並有助會員推動及分享彼此之經貿成長。

  可見未來多邊貿易談判倘若仍陷膠著而無法獲得突破性進展,複邊談判應將成為國際經貿談判之主流,尤其是複邊談判之參與強調無誠免試,願者上鉤,故無需因參與者發展程度有別而對特定會員提供特殊優惠待遇。

  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依賴對外貿易,對於自由貿易協定之談判,不論為多邊、複邊或區域協定,向來有不得不參與之壓力,我方宜及早體認未來經貿談判可能不再有因參與者身分不同而享有特殊待遇之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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