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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飼料管理及追蹤追溯制度

  「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1973年1月12日制定公布,距前次2002年修正,期間發生2004年寶路寵物飼料、2008年三聚氰胺、2012年工業用硫酸銅流供飼料用及2014年黑心油品等事件,引發各界對飼料衛生安全高度關切,本會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各國規定,推動修正本法,並於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以落實飼料源頭、追溯追蹤及基因改造產品等管理制度,為國人食品安全把關。

  本次修法重點、效益及增修訂子法規等相關辦理情形,概述如下:

  • 正面表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本會於2015年12月2日公告訂定「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添加物」,非經本會公告者即不得使用。
  • 飼料、飼料添加物不得供作食品,飼料廠不得生產食品,嚴加防範飼料流供食用及落實分廠生產。
  • 建置追溯追蹤系統,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 本會於2015年8月31日發布「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規範業者應記錄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5年,及經本會公告特定規模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業者應將其供應來源與流向上傳至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本會於2014年10月31日起即要求飼料油脂業者至本會「飼料油品流向申報系統」申報流向。
    • 授權本會公告飼料業者使用電子發票,未來可掌握正確且即時之銷售資料。
  •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查驗合格:本會於2016年1月4日發布「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明定申請許可程序、應附文件及安全性評估等查驗事項,經查驗合格後,始得供飼料使用。
  • 增訂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本會於2015年7月14日公告訂定「一、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以防堵可能危害動物健康及畜禽水產品衛生安全物質進入食物鏈。
  • 檢舉獎勵辦法:本會於2015年9月10日發布「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期產生嚇阻作用,避免業者心存僥倖。
  • 輸入查驗:明訂輸入經本會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落實源頭管理。
  • 提高刑期及行政罰鍰:提高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刑期及行政罰鍰額度,並規定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之最高額時,得處其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 10 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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