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提升動物保護行政效能及強化收容管理模式

  「動物保護法」於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大幅修正26條,增訂寵物食品源頭管理、地方政府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並可委外執行動保稽查、獸醫治療動物疾病時可使用人用藥物、強化飼主責任、展演動物業許可、特殊功能犬隻管理、縮減收容動物認養時程、零安樂死實施期程、養犬原則應絕育、要繁殖應申報、警察協助動物保護執法、故意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宰殺犬貓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及設置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獎金等規定,本會並訂定發布配套規範,如「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動物保護講習辦法」及「申報特定寵物免絕育及繁殖需求應注意事項」等,協助地方政府有效執法。

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

  配合中央組織調整,本會未來成立農業部,規劃設置常設性動物保護會以專責動物保護工作,強化中央政府動物保護業務行政體系。為提升地方政府行政效能及導入民間動能,執行「2015-2018年加強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充嚴重不足的執法人力並輔以專業培訓,建立專業動物保護行政團隊,同步培植可永續經營之動物保護領域非政府組織,期同步提升中央、地方政府之行政效能及推展公、私協力合作模式。

  為督促飼主依法完成寵物登記,本會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執行公共場所寵物登記稽查工作,2015年全國辦理稽查6萬1,494件,查獲未辦寵物登記經勸導完成登記2萬2,137案,2015年新增寵物登記犬隻16萬7,722隻。

  另為杜絕不肖業者棄養或虐待犬隻,凡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者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政府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經營,截至2015年各直轄市、縣 ( 市)政府累計核(換)發7,975 張寵物業許可證;2015年全國辦理非法販售犬隻稽查9,677案,經查獲實證裁處56件;另辦理寵物業查核及評鑑,協助消費者獲得管理良善業者資訊,保障消費權益。

提升公共動物收容品質

  本會訂定發布「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併同檢討修正「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使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具一致性管理標準與作業流程,改善現有收容管理不足人力,同時辦理「2014-2018年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督導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興建或改建現有老舊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同步改善精進動物收容之軟、硬體品質,使公立動物收容所儘速轉型成為政府為民服務績優窗口。

  為發揮公立動物收容所重要角色,使收容動物能被認養,本會督導地方政府,依其轄區特性積極發展多元認養推廣工作,收容動物之認領養率已由 2009 年之 13.70% ,至 2015 年大幅提升為 69.30% ,人道處理率也自 2009 年之 73.10% ,至 2015 年降為 14% 。
  • 回上一頁
  • 105-05-11: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