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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

  2015年因蘇迪勒颱風及杜鵑颱風造成農業嚴重損失,本會於同年8月26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將不予救助情形規定為可申請低利貸款,以切合農民緊急資金需求及避免產業重建延宕;同時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農產業部分,將果樹類個別敘列之柑橘作物整併為柑橘類,竹筍為供鮮食之長期性作物,由原列之短期蔬菜救助類別,救助額度調整提高至產期屬性、生產成本相近之長期蔬菜救助類別,提高農業設施 ( 塑膠布溫網室及水平棚架溫網室之塑膠布 ( 網))之救助額度,救助單位由每公頃調整為每0.10公頃;提高林業部分之造林地及竹類救助額度;漁業部分,新增石斑、鰻魚、觀賞魚 ( 室外魚塭)及室內養殖生產及管理設施,並刪除魚塭養殖復養費用、海上箱網養殖及牡蠣養殖之救助額度上限,並均溯自2015年8月9日生效。

  鑑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所定現金救助與專案補助之啟動機制、選擇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均不同,衍生農民同樣遭受災害損失,但因受災區域列為專案補助地區或現金救助地區之不同,而有救助額度差別;同時基層農民迭有反映,個別田區災害損失率已達 20% ,但因該項農產品未納入救 ( 補)助地區或補助項目,而有未能獲得政府救助之情形。為回應建議及保障受災農民權益,本會於 2015 年 10 月 29 日修正發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刪除現金救助公告門檻,並明定對於農民申報受災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即給予現金救助。為協助農民因杜鵑颱風遭受之農業損失,不論是否於本會同意辦理專案補助地區或選擇補助項目,農民於本會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其申報項目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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