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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災後農村聚落重建

水保局 顏秀峰

一、前言

  88年9月21日凌晨所發生的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農村嚴重損害,房舍傾毀,各項公共設施破壞,作物毀損,更甚者,地裂地滑、地形變樣,為使災後農村復甦,亟待政府透過整體規劃予以協助重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著照顧農民、改善農村的宗旨,責由所屬水土保持局就以往辦理富麗農村之經驗及人力,自88年10月中旬起即派員積極深入災區進行調查農村損害情形,以及提供農宅設計圖供災民參考選用。本會水土保持局為全力推動農村災後重建,乃依據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規定之分工及工作期程,於12月1日研訂完成「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與「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等相關規定,作為重建計畫執行之準則。為因應「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公告實施,本會爰依據該條例規定,修訂前項作業規範內容,並於89年6月19日公告,期藉由整體規劃及建立推動組織架構,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共同參與,能有計畫地協助災區農村重建,並創造農村新風貌。

  依「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第三條規定,重建計畫以辦理非都市土地中農村聚落為範圍,唯涉及鄉村區之社區更新、土地重劃、整體遷村及擴大檢討納入都市計畫範圍部分由內政部辦理,有關災區鄉村區及原住民聚落重建則分別由內政部與原住民委員會負責辦理;為整合各相關機關之作業規定,本會乃依「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積極與內政部、原住民委員會及有關機關研商後,訂定「921震災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並於9月18日公告實施。

二、工作程序

  依據上開相關規定,本會水土保持局就受災密集、嚴重及重建意願較高之農村聚落,共選定74區(其中苗栗縣2區,台中縣14區,南投縣57七區及雲林縣1區),委託專業之規劃團隊進駐災區辦理重建調查規劃,並依工作期程,於89年2月10日完成期中報告書,3月10日完成期末報告書,隨即由「農村聚落重建審議小組」分成2組,計16天32場次辦理期末報告書審查,於5月5日完成審查工作。規劃內容包括協助重建戶設計符合農村自然景觀之住宅、公共及休閒設施規劃設計、農村景觀美化及產業輔導等,並依完成報告書內涵擬訂重建計畫,以為4年(89至92年度)實質重建計畫執行依據。

三、工作內容

  本項農村聚落重建工作,以協助房舍重建及興建必要之公共設施列為首要,其主要執行內容分為農村住宅重建及公共設施建設二部分:

  (一)農村住宅重建

  1. 為改善農村住宅風貌,於重建規劃區內之住宅,如依「農村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規定興建,且其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66平方公尺(約20坪)者,每一住宅單位(戶)給予獎勵補助20萬元。 每一住宅單位須符合條件如下:

    (1)透天住宅部分:以具備基礎、樑、柱、屋頂等主要結構為一單位。獨棟建築物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雙併或連棟式建築,每棟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

    (2)公寓式住宅部分,以每幢為一住宅單位。 另農村住宅屋頂及外牆依本要點規定整修者,依實作數量補助,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10萬元。

  2. 農村住宅由規劃團隊之專業建築師或主辦機關指定之專業建築師依上該要點規定設計,如達重建規劃區內重建戶百分之80者或10戶以上,其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400元。

  3. 建築物通則: (屋頂層)

    (1)建築物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覆瓦或仿瓦式),以形成特殊建築風格。

    (2)建築物屋頂應按各棟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斜屋頂面積之計算不含斜版式女兒牆之投影面積。

    (3)建築物斜屋頂以朝向基地所臨接道路或基地所留設之主要(帶狀)法定空地、開放空間、廣場傾斜或依規劃單位之設計為原則。

    (4)前項建築物斜屋頂斜率,其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建築及景觀材料)

    (5)鼓勵採用配合當地特色、自然景觀、人文環境之材料如自然石材、木材、仿石材、紅磚或類似之面磚,斬假石及洗石子等材質,並鼓勵採用透水性佳之舖面材料。

    (6)圍牆材料應與建築材料相配合,且鼓勵採用軟性或穿透性材料,圍牆不宜過高,以採一.二公尺以下為原則。 (色彩)

    (7)建築物色彩應考量與農村自然環境景觀調和。

    (8)外牆材料若採自然材質(木材、石材、磚材)或清水泥斬假石及洗石子應保持該材質原色。 (建築基地空地)

    (9)建築基地之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配合景觀設計予以綠美化。

  4. 前項之獎勵補助,農村住宅統一設計之設計費申請人,應於89年10月30日前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登錄備案,並應於90年12月31日前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以補助。農村住宅之重建、新建、改建及整修,申請人應於92年12月31日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完成具領手續,逾期不予以補助。

  (二)公共設施建設:

  1. 依重建規劃區報告書內涵,分別派員會同縣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農村聚落重建推動委員會等單位赴現場就年度預定辦理工程項目會勘,並以道路及排水復建、災害防治工程及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容易,且使用頻率高等項目優先執行。

  2. 除積極辦理農村住宅及基本公共設施之重建外,並結合環境景觀及相關產業計畫,以利農村之生產、生活及生態均衡發展。

四、89年度計畫經費及推動情形

一、經費:

  第一年 (89年度)辦理74處重建規劃區所需規劃經費8千8百50萬元已由「財團法人921震災重建基金會」補助,至於重建之建設經費計已編列8億9千1百85萬元辦理,其中農村住宅獎勵補助2億元,公共設施建設6億9千185萬元。

二、推動情形:

  (一)完成74區農村聚落重建規劃;甄選25種農村住宅標準圖,目前本項工作正委由建築師設計,未來設計完成後將依「921重建暫行條例」公告實施,得免建築師簽證,以提供重建戶參考選用。

  (二)訂定農村住宅獎勵補助作業及發放程序,由災區之申請戶所轄鄉(鎮、市)公所接受規劃區內重建戶申請,八十九年度預定辦理1千戶符合規範之住宅補助申請。

  (三)公共設施建設由災區縣政府、本局第一、二、三、四工程所執行,本(89)年度計核列辦理74區,264件工程,並由各執行單位就核列工程項目積極展開工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等有關事宜。

五、90年度至92年度工作重點

  (一)對已完成之74區農村重建規劃區,除加強住宅重建及公共設施外,並考量結合生態生活圈、產業生活圈及社區生活圈,酌予擴大規劃區範圍,以利農村之生產、生活及生態均衡發展。

  (二)90年度預定新辦25區之規劃,為考量結合農業產業、生態及社區生活圈之整體規劃,改以村、里為規劃範圍,且對災情密集、居民配合意願高及具發展潛力者列為優先辦理對象。

  (三)預定辦理10個整合型之規劃計畫,以縣市、鄉鎮或河川流域等空間屬性來考量,整合地區之農業產業、生態或社區生活圈,針對農業產業方面加強規劃,並提供未來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4年重建工作重點方向,第一年以農村住宅重建、災害復建為最優先項目,第二年以農村住宅重建及基本公共設施改善等為優先辦理重點,第三年以發展農村產業、公共及休閒設施興建為辦理重點,第四年則加強辦理生態、環保及提升產業文化等,以全面改善農村環境,創造農村新貌。

六、展望

  農村聚落重建工作除第一年(89年度)已由行政院專案補助重建經費,並積極展開各項農村住宅重建及公共設施建設等工作外,未來三年若能依重建規劃內涵逐年編列預算,有計畫的整合相關資源分年推動,當可加速農村復建,並配合生產、生態及社區生活圈之發展,逐步創造農村新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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