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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輔導處 曹昌文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農會主要辦理經濟、金融、保險及農業推廣等四大事業,是屬於綜合性的農民組織,協助農民蔬果畜禽之共同運銷,公糧收購與貯存,提供政策性專案農貸,辦理小地主大佃農,四健家政農事等之推廣,農民健康保險等多元業務,向為農業施政的重要橋樑,其組成者農會會員是整個農會營運之基礎,對於會員及其眷屬之服務更是農會經營決策之所向,因此,農會會員資格之審查及認定程序攸關農民權益,健全農會內部審查管理責任等實務需要之規範,可強化農會人員之責任觀念,有助於農會依法令自治。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0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係105年6月20日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之1、第9條及第13條條文,係為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權益,明確資格審查文件,健全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與管理等,經本(105)年3月3日邀請內政部戶政司、地政司、各地方政府、各級農會及相關單位討論研修草案。並依規定經本(105)年3月22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完成。續經本(105)年4月26日邀請各地方政府、各級農會及相關單位討論預告期間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農會反映本辦法第2條修正建議,獲致共識,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並以105年6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10500225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辦法部分修正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2條第3項明定原則上應經公證,及例外得不經公證之各款情形,第2款指適用小地主大佃農等政策輔導對象,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輔導承租農業用地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另考量政府輔導農會辦理之農地銀行服務,係透過農(漁)會辦理農地租售等媒合服務角色,有效協助農民取得農地或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爰新增第3款規定,由農地銀行平臺媒合完成之租賃契約,如經農會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屬實,並已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者,亦得免經公證程序。第4項將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改以相關證明文件取代,以符實際。另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尚未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或「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時,因屬「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情形。惟因前開情形不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致喪失參加農會會員之資格。為保障此類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依法辦理徵收,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之權益,爰修正經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之證明文件,並經農會會同當事人辦理現地勘查,確認於該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為農會會員,並分列為兩款資格條件,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內政部戶口名簿現已取消甲、乙、丙、丁四式,爰配合修正第3條第1項第1款改以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為申請證件。(修正條文第3條)

三、修正前條文第6條之1第1項農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查對所有會員戶籍資料已依限完成,且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予修正為基層農會為審查或清查會員之資格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向內政部申請提供,或由農會指派人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之戶籍資料。對於後續基層農會平時辦理會員會籍清查,仍依第6條相關規定辦理。修正前條文第2項係對辦理第1項工作之考核,因第1項所定工作既已依限完成,第2項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四、增訂第9條第1項明定農會會員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會員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當事人應依第3條規定親自向農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10條規定辦理申請退會,課予當事人主動申報之義務。增訂第2項明定農會會員有喪失會員資格情形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以資明確。增訂第3項明定農會會員有本法第18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會員出會之事實由理事會確認(按內政部71年10月28日台內社字第115929號函釋:農會會員資格之取得,以設籍於農會組織區域內者為法定要件之一,此項要件一旦不存在,會員資格即當然喪失,自應隨之出會。農會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8條第4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律強制規定,是農會理事會就會員出會所為之審查通過,僅為對會員遷離農會組織區域之事實加以確認而已)。修正前條文依次遞移為修正條文第4項。(修正條文第9條)

五、配合第2條第3項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第13條第4項。(修正條文第13條)

參、結語

  農會會員為農會之基本組成分子,農會會員具有農會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農會會員資格攸關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權力機構之組成,對農會選舉及後續經營運作影響甚鉅。因此,本辦法之修正對於健全農民組織,提升農會服務效能,益顯重要,且有助改善農會內部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籍管理等實務執行之落實,同時保障農會會員權益,進而帶動農會及農業之整體發展。

肆、附錄

  本辦法修正條文請上農委會網站農業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法規命令項下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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