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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漁業署 陳秋錦

壹、前言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發布施行,嗣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為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現行規定對於理事會決議不聘任總幹事時,主管機關重新辦理公告,應有彈性機制予以縮短期程等問題,爰修正「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共七條。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對於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消極資格條件中刑案紀錄查證部分,因調查機關之資料來源與檢察機關相同,且查證資料紀錄也相同,為避免重複查證,爰刪除調查機關之查證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提高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評定小組運作之效能,增訂審查評定小組會議應邀請政風人員列席,以強化會議決定之公信力。(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漁會聘任總幹事係屬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表決之議案,並非選舉,漁會總幹事聘任表決票既經蓋用各該漁會圖記,並於理事會開會當日經指導員查驗無誤,應無須指導員在表決票上簽章,爰刪除指導員簽章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漁會現任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經評定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其申請登記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爰增訂相關規範,以減化作業流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為避免漁會業務因總幹事遴聘作業時程冗長而延宕,增訂屆次改選於理事會成立六十日內屆期未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或漁會總幹事中途出缺時,於重新公告後第二次遴選作業之權宜彈性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增訂總幹事未順利聘任,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時,對於該漁會原已經評定合格、現任總幹事年齡及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之相關規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參、結語

  漁會總幹事係漁會經理人,對於總幹事的遴選一定要公平、公正、客觀,本次修正除能使總幹事遴選制度更健全外,也能提升漁會整體經營之競爭力,對於漁會的經營發展,具有正面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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