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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貿易協定(RTA)服務貿易規範及我國RTA農業相關服務業承諾情形之探討(下)

文‧圖/國際處 劉凱翔

【本文係接上一期No.291期續刊】

伍、我國RTA農業相關服務業之承諾情形以及與GATS承諾之比較

一、我國簽署之RTA

  我國目前已簽署且生效之RTA計有7個,包括臺巴(巴拿馬)FTA、臺瓜(瓜地馬拉)FTA、臺尼(尼加拉瓜)FTA、臺薩宏(薩爾瓦多與宏都拉斯)FT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其中前6個協定之服貿規範均為NAFTA類型,ECFA則為GATS類型。由於ECFA為架構協議且服務貿易早收清單未涉及農業相關服務業,爰以下將以6個NAFTA類型RTA為探討範圍。另依據ECFA授權商談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雖已完成簽署,惟尚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爰亦不納入本文討論。

二、我國RTA農業相關服務業之承諾情形

  我國6個NAFTA類型RTA之服務貿易規範,均包括「現行不符措施」及「未來可採行不符措施」之保留清單;列入保留清單者,我國可據以保留相關不符措施,至於其他未列入保留清單之服務業,則應予開放。經綜合比較,我國6個RTA農業相關服務業之保留內容大致相似,僅少數業別在特定RTA有不同規定,以下說明農業相關服務業之保留內容。

(一)所有業別(水平承諾)

  1. 投資(模式3)之保留:NAFTA類型RTA之「投資」涵蓋服務貿易模式3「商業據點呈現」,我國6個RTA均於投資(模式3)之國民待遇措施方面,保留「林地、漁地、狩獵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據此,我國土地不得提供給外國人從事林、漁、狩獵等相關活動;此措施為適用於所有業別之水平承諾,屬於現行不符措施之保留,亦即未來只能解除限制,不得增加限制。
  2. 自然人移動(模式4)之承諾:我國6個RTA除臺星ASTEP以外,其他5個RTA均訂有「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模式4)」專章。模式4專章性質類似水平承諾,適用於各行業。

  我國5個RTA「商務人士短期入境」專章與一般NAFTA類型RTA內容相似,適用對象包括從事貨品貿易、提供服務或處理投資活動之締約國民。臺巴、臺瓜、臺尼、臺薩宏FTA規範之自然人種類均類似,包括「商業訪客」、「從事管理、決策或需專業知識之貿易者及投資者」、「公司內部調動人員」等3類,單次停留期限均為90日。另獸醫服務之模式4主要以「獨立專業人員」型態呈現,非前述承諾範圍。

  臺紐ANZTEC規範之自然人種類,則包括商業訪客、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安裝及服務人員、獨立專業人員等4種,其中我國承諾「商業訪客」之入境停留不得超過90日,「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初次入境時間為3年、申請展延每次為1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並限制其身分須為負責人、高級經理人或專家;「安裝或服務人員」入境停留期間不得超過90日;「獨立專業人員」承諾則適用於我國GATS承諾表所載服務業,且需符合經濟需求測試,入境停留期間不超過1年;獸醫服務業為我國列入GATS承諾業別,爰適用前述獨立專業人士承諾。

  至於臺星ASTEP則未訂定模式4專章,且我國另在「未來可採行不符措施」之保留清單,針對所有業別記載「中華臺北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有關與自然人提供服務,或其他自然人移動,包含移民、入境或短期停留措施之權利」,爰我國對新加坡保留與獸醫師模式4相關措施之權利。

(二)個別服務業

  1. 農業、畜牧業、林業及狩獵業:我國6個RTA均於投資(模式3)之國民待遇措施,保留「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伐木業及狩獵業」(臺尼及臺薩宏記載為「林業及伐木業」,其中林業應包括狩獵業)。在農業方面,保留稻作栽培、雜糧栽培、特用作物栽培、蔬菜栽培、果樹栽培、食用菌菇類栽培、花卉栽培業、其他農作物及園藝栽培業為限制外國人投資業別,外國人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依個案審查及核准;在畜牧業方面,保留牛飼育業、豬飼育業、雞飼育業、鴨飼育業、其他畜牧業為限制外國人投資業別,外國人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依個案審查及核准;前述均為現行不符措施之保留。
      依據我國「2016年行業標準分類」定義(行政院主計總處,2016),農、牧業包括農作物栽培業、畜牧業、農事及畜牧服務業,並詳列細項業別。觀我國RTA所保留列舉之農作物栽培及畜牧業別,已涵蓋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定義之所有農作物栽培業及畜牧業之細項業別,因此我國RTA實際上係保留所有農業栽培業及畜牧業為限制外國人投資項目(僅臺巴及臺瓜未保留甘蔗栽培業為限制行業);至於「農事及畜牧服務業」則非保留項目,爰未限制外國人投資。
  2. 漁業及養殖漁業:我國6個協定均於投資(模式3)及跨境服務貿易(模式1、2、4)之國民待遇措施,保留「惟有中華臺北之國民得以擔任漁業人(包含養殖相關之行業),但外國人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與任何中華臺北之漁業人共同操作漁業」措施,限制外國人在我國投資及從事漁業生產與相關服務;此項為現行不符措施之保留。
  3. 獸醫服務業(CPC 932):我國6個RTA均於跨境服務貿易(模式1、2、4)之市場開放措施,記載「需設立當地據點,且當地據點不應以公司型態呈現」,此項實際上亦涉及模式3,為現行不符措施之保留。另獸醫在模式4之主要呈現方式為獨立專業人士,我國目前僅於臺紐ANZTEC訂有獨立專業人士承諾,其規定需符合經濟需求測試,且入境之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至於其他5個RTA,則均未就「獨立專業人士」訂定承諾。
  4. 香蕉出口業務:我國臺巴FTA於投資(模式3)之國民待遇措施,記載「中華民國對經營香蕉出口業務保留專營及禁止投資之權利」,為現行不符措施之保留。後因我國自2005年起取消香蕉統一供貨出口制度,爰此後簽署之其他RTA均未將香蕉出口業務列入保留措施清單。
  5. 與其他國家簽署漁業、海事或航空有關協定之MFN豁免:除前述保留不符措施之農業相關服務業以外,我國於臺巴、臺瓜、臺尼、臺薩宏及臺紐中規定,對於RTA生效時已實施或RTA生效後才簽署之漁業、海事或航空有關國際協定,我國(臺巴、臺瓜、臺尼、臺薩宏)或雙方(臺紐)可保留對該等國際協定對象採取或維持差別待遇措施之權利。至於臺星ASTEP因無MFN條款,爰我國與第3國簽署之其他國際協定,不受MFN約束。
  6. 其他與農業相關服務業:自然及景觀保護服務業,以及配銷服務業、研究與發展服務業(農業科學之研發)、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業(食品及飲料)、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農產品檢驗及認證)、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之自然保育服務及植物園服務等與農業間接相關服務業,我國6個RTA均未納入保留清單,因此各業別之模式1至模式4措施均無限制,模式4並應符合自然人移動承諾(僅臺星ASTEP無自然人移動承諾)。

三、我國RTA與GATS農業相關服務業承諾之比較

  我國6個RTA之服務業均為負面表列之NAFTA類型,而GATS為正面表列;為比較RTA與GATS承諾情形,本文參考Miroudot等人(2010)作法,以WTO W/120之服務業別做為基軸,再將RTA負面表列(保留清單)所列服務業別對應至W/120行業別,並依保留清單內容,比較是否較GATS承諾更為開放;以下說明我國農業相關服務業在RTA與GATS承諾之比較結果(表5)。

表5 農業相關服務業我國RTA與GATS承諾比較(1/2PDF

表5 農業相關服務業我國RTA與GATS承諾比較(2/2PDF

(一)所有業別(水平承諾)

  1. 商業據點呈現或投資(模式3):檢視我國RTA及GATS,模式3與農業相關之水平承諾為農業土地之取得,其中我國GATS承諾之國民待遇限制措施為「農、林、漁、牧、狩獵、…用地禁止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
      2001年10月12日我國土地法修正,刪除「農、牧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規定(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由於我國6個RTA均於2001年後簽署,因此於模式3之國民待遇措施,係保留「林地、漁地、狩獵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較GATS減少農地及牧地等2項,俾與法規現狀相符。惟我國RTA雖於保留清單中將農牧地自限制移轉項目移除,仍另於農牧林業個別業別中,限制外國人投資作物栽培業及畜牧業,爰實際上對於外國人取得農牧地仍有所限制。
      綜上,我國於6個RTA對於農、林、漁、牧、狩獵地取得之限制,與GATS相當。
  2. 自然人移動(模式4):多數國家GATS及RTA有關自然人移動(模式4)之承諾,多以水平承諾為原則;我國GATS亦採水平承諾,RTA則訂有商務人士短期入境專章,其性質類似水平承諾,除非於個別業別另有承諾或限制外,原則適用於所有業別。
      我國GATS在模式4之市場開放方面,承諾「商業訪客」初次入境停留期間不得超過90天;「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初次入境停留期間為3年、可申請展延1年、不限展延次數,且身分應為負責人、高級經理人或專家;「受我國企業僱用自然人」入境停留期間不得超過3年;「在我國無商業據點之外國企業所僱用人員」,經與我國企業簽訂服務契約(此即履約人士),且身分為專家並限於建築、工程、都市規劃、電腦、研發、市研、管理顧問、科技工程顧問、設備維修、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得入境且每次停留不超過90天;我國GATS並未針對獨立專業人士給予承諾。
      我國臺巴、臺瓜、臺尼及臺薩宏等4個RTA,針對自然人移動之承諾為「商業訪客」、「從事管理、決策或需專業知識之貿易者及投資者」、「公司內部調動人員」等3類,單次停留期間均為90天,未超過GATS承諾之停留期間。臺紐ANZTEC承諾商業訪客、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安裝及服務人員、獨立專業人士等4種,其中獨立專業人士為超過GATS承諾之種類,其他3種大致未超過GATS承諾範圍。至於臺星ASTEP我國則保留自然人移動相關措施,爰未超過GATS承諾。
      綜上,我國臺紐ANZTEC之獨立專業人士超過GATS承諾範圍,惟須進行經濟需求測試,仍設有把關機制;其他RTA則大致未超過GATS承諾範圍。

(二)個別服務業

  1. 附帶於農牧林之顧問服務業:我國於GATS承諾附帶於農牧林之「顧問」服務業,模式1至模式3之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措施均無限制,模式4則依水平承諾開放;至附帶於狩獵之顧問服務業則未列入承諾表,亦即不承諾開放。至於我國6個RTA,農牧業與林業之保留情形不同,爰以下分開比較與GATS之差異。
    (1) 附帶於農、牧業之顧問服務業:在農業及畜牧業方面,我國6個RTA係於「投資(模式3)」保留特定農作物栽培業及畜牧業為限制外國人投資事項(外國人須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依個案審查及核准),至於農牧服務業則未列入我國RTA保留清單,因此附帶於農牧之服務業(包括顧問服務業)在模式3無限制,與GATS相當。又我國RTA對於農牧業之「跨境服務貿易(模式1、2、4)」均無保留事項,亦即農作物栽培業、畜牧業及農牧服務業(包括顧問服務)在模式1、2、4均無限制(模式4另依商務人士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
      綜上,針對我國GATS承諾表所載「附帶於農牧顧問服務業」之模式1至3,我國RTA開放程度與GATS相當;至模式4之比較見前段有關自然人移動之分析。
      另我國RTA模式1至3係農牧所有相關服務業(範圍超過顧問服務)均無限制,而我國GATS模式1至3僅係開放農牧業「顧問」服務業,以此觀點而言,針對附帶於農牧之服務業,我國RTA模式1至模式3之開放範圍大於GATS。
    (2) 附帶於林業之顧問服務業:我國RTA均於「投資(模式3)」保留「外國人禁止投資林業、伐木業及狩獵業」。依據我國「行業標準分類」定義,林業包括「從事造林、伐木、林間野生物及昆蟲採捕、林業輔助服務等行業」,因此我國RTA模式3限制外人投資範圍應包括林業服務業(含顧問服務業);惟鑒於我國仍須遵守GATS承諾(亦即林業顧問服務業之模式3無限制),爰針對「附帶於林業顧問服務業」之模式3,我國RTA承諾可視為與GATS相當。又我國RTA對於林業之「跨境服務貿易(模式1、2、4)」均無保留事項,亦即對林業服務業(包括林業顧問服務業)之模式1、2、4無限制(模式4另依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綜上,針對「林業顧問服務業」模式1至3,我國RTA開放程度與GATS相當;至模式4之比較見前段有關自然人移動之分析。
      另我國RTA模式1及2係林業相關服務業(範圍超過顧問服務)無限制,而我國GATS模式1及2僅係開放林業「顧問」服務業,以此觀點而言,針對附帶於林業之服務業,我國RTA模式1及2之開放範圍大於GATS。至於模式3由於我國RTA已將林業(包括林業服務業)列為保留行業,爰未超過GATS承諾。
  2. 附帶於漁業服務業:我國GATS並未納入附帶於漁業之服務業,爰模式1至模式4未承諾開放。
      我國6個RTA將漁業及水產養殖列入保留清單,於模式1至4均限制須由我國國民擔任漁業人,外國人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可與我國漁業人共同操作漁業。前述漁業包括漁業相關服務業,因此我國在漁業模式1至4均限制外人提供附帶於漁業之服務,並未承諾開放,與GATS承諾相當。
  3. 附屬於自然及景觀保護諮詢服務業:我國GATS在模式1至模式3之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措施均無限制,模式4依水平承諾開放。
      我國6個RTA保留清單均未納入自然及景觀保護服務業(包括諮詢服務),因此模式1至模式3均無限制,與GATS承諾相當;至於模式4亦無限制並另依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其與GATS之比較另見前段自然人移動之分析。
      另我國RTA係自然及景觀保護之相關服務業無限制,而GATS僅「諮詢」服務業無限制,以此觀點而言,有關「附帶於自然景觀保護服務業」,我國RTA模式1至模式3之開放範圍大於GATS。
  4. 獸醫服務業:我國GATS在模式1承諾為「除開處方、診斷及診察相關業務須由取得執業許可之中華臺北獸醫師提供外,無限制」、模式2無限制、模式3限制為「由已設立非公司型態之獸醫診所之自然人提供服務,獸醫佐須擔任獸醫助理四年以上或從事獸醫相關業務五年以上」、模式4依水平承諾開放。
      我國6個RTA均於跨境服務貿易(模式1、2、4)保留「需設立當地據點,且當地據點不應以公司型態呈現」,此保留實際上亦涉及模式3,據此我國RTA與GATS均要求須設立商業據點且不應以公司型態呈現,兩者承諾大致相當。另獸醫在模式4之主要呈現方式包括獨立專業人士,目前僅於臺紐ANZTEC訂有獨立專業人士承諾(需符合經濟需求測試,入境之居留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此為GATS未承諾之自然人移動類型;至於其他5個RTA均未就獨立專業人士給予承諾。
  5. 其他與農業間接相關之服務業
    (1) 配銷服務業:包括經紀商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零售服務業、經銷服務業,我國GATS在模式1至模式3均無限制,模式4比照水平承諾。我國6個RTA均未將配銷服務業納入保留清單,因此模式1至模式3均無限制,與GATS承諾相當;至於模式4另依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其與GATS之比較另見前段有關自然人移動之分析。(2) 研究與發展服務業、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業、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業:我國GTAS在模式1至模式3均無限制,模式4依水平承諾開放。我國6個RTA均未將前述3個業別納入保留清單,因此模式1至模式3均無限制,與GATS承諾相同;至於模式4另依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其與GATS之比較見前段有關自然人移動之分析。
    (3) 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之自然保育服務業、植物園服務業:我國並未納入GATS承諾表,亦即GATS未承諾開放。而我國6個RTA保留清單則均未列為保留行業,亦即模式1至模式3無限制,模式4則依短期入境之承諾開放,均較GATS更為開放。

陸、結語

  服務貿易型態多元且涵蓋服務業別廣泛,相關文獻多為整體性探討,個別服務業則著重於金融業或電信業等業別之討論,至於農業相關服務業並非服務貿易之核心業別,因此相關研究較為有限。然農業相關服務業亦為服務貿易之一環,爰本文透過整理RTA服務貿易規範重點,以及系統化歸納農業相關服務業及我國RTA承諾情形,以增進有興趣者對農業相關服務貿易議題之通盤性瞭解,並可作為進一步探討國際間重要協定與農業相關內容及發展趨勢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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