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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修正簡介

文/漁業署 陳秋錦

壹、前言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訂定,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及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三次。

  現行各區漁會受理漁民加入會員,均要求漁民必須提出國民身分證及實際從事漁業勞動證明文件,惟本辦法過去沒有明文規定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又漁民加入當地區漁會後,倘若戶籍遷出漁會組織區域,即為出會,漁民若不主動告知漁會,往往於該漁會繼續繳納常年會費,嗣後被漁會發現戶籍遷出而予以出會時,漁民常抱怨甚或衍生相關爭議。

  為健全漁會會員資格審查與管理,規範當事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向漁會申報之義務,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為利申請資料查對及確認是否由本人申請入會,增訂入會申請登記及會員資格辦理異動時,漁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以利漁會辦理審核。(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八條)

二、漁會會員入會後之資格不得中斷,課以當事人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向漁會申報之義務,並明定有喪失會員資格或法定出會情形者,自其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第八條修正增訂漁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應予審定出會之規定,修正有關會員對於其會員資格審定或審查結果,如有不服得申請復審,以維護漁民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參、結語

  漁會會員是漁會的組成份子,會員基礎資料及管理制度健全,漁會才能掌握轄區漁民的樣態、需求,據以輔導漁民相關漁事技術、產銷、推廣等服務;本次修法後,本辦法將更臻完善,對於漁會會員管理、漁會未來發展,均有正面的助益。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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