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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木材檢疫條件修正簡介

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王堂凱‧陳素琴‧翁壹姿‧鄒慧娟

壹、前言

  為因應國際疫情,防杜光肩星天牛等有害生物入侵,保護我國重要之林業資源,我國於92年起開始規劃木材檢疫工作,防檢局於93年4月5日預告「輸入木材檢疫作業及處理要點草案」,經彙整各方意見後於同年11月8日發布並自12月1日起實施。後於94年10月11日修正,增列免施檢疫及免檢附檢疫證明書規定;97年7月29日本會因應櫟樹猝死病疫情增列相關規定,並修正名稱為「輸入木材檢疫條件」;99年8月3日調整櫟樹猝死病寄主範圍修正部分規定。本次配合實務執行木材檢疫實務作業情形,於105年9月29日再次公告修正本檢疫條件。

貳、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輸入木材檢疫條件重點如次:

  1. 參考商港法第3條第2款「國際商港」定義及國際商港地點,並新增臺北港為散裝木材輸入港口,爰修正本檢疫條件第3點。
  2. 考量木材種類鑑定不易且耗時,增訂來自光肩星天牛發生國家或地區之裁製類木材,其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亦應註明樹種名稱及產區,爰修正本檢疫條件第5點第2項。
  3. 本檢疫條件第4點附件「輸入木材檢疫處理方式與基準」第3點化學藥劑處理所列Copper Chrome Arsenic及砷(Arsenic)因具高毒性,爰予刪除;另第4點藥劑撒佈法自訂定以來,均無實際採行紀錄,實務上多以溴化甲烷、熱處理及化學藥劑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理,經考量實務需求,且為減少藥劑使用,爰刪除第4點藥劑撒佈法,第5點併修正文字。

參、結語

  光肩星天牛及櫟樹猝死病為重要檢疫有害生物,一旦傳入我國將危害林木及果樹,造成林業及農業損失,希望藉由本次修正達到植物防疫檢疫管理目地,並兼顧國際貿易與國家發展,以共同維護林業及農業生產安全,達到全民防疫專業檢疫之目標。

肆、附錄

  輸入木材檢疫條件之修正條文請自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84/ch07/type1/gov62/num2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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