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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文/漁業署 洪柏懿

壹、前言

  為輔導國產水產飼料順利輸銷歐盟國家,確保水產飼料產品衛生及輸銷程序符合歐盟183/2005飼料衛生規範、1069/2009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源性產品衛生規範、178/2002食品法、882/2004飼料及食品法及動物衛生與動物福利法之官方管制法等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1年12月26日以農授漁字第1011342240號令發布「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俾利外銷廠商依循辦理。

貳、修正「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考量上揭作業要點規範需與歐盟法規具等效性,漁業署經與水產飼料相關業者、公協會召開會議研商後,於105年10月26日以農授漁字第1051347507A號令修正「 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管理作業要點」,俾利水產飼料加工廠申請產品輸銷歐盟,本作業要點共計十六點,內容簡述如下:

一、為提昇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水產飼料衛生品質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第一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漁業署辦理。(第二點)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之水產飼料輸銷至歐盟地區時,該水產飼料加工廠應完成歐盟登錄,且水產飼料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第三點)

四、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面審查及工廠現場查核。(第四點)

五、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檢附申請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水產飼料加工廠平面配置圖及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第五點)

六、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不符,應通知申請人於四十五日內補正。(第六點)

七、水產飼料加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漁業署辦理工廠現場查核。(第七點)

八、漁業署應依「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基準」及「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表」進行水產飼料加工廠現場查核作業。(第八點)

九、衛生評鑑結果,漁業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第九點)

(一)衛生評鑑合格者,由漁業署公告於該署官網,並將合格水產飼料加工廠名單送請歐盟登錄。

(二)衛生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評。

十、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效期限為三年,加工廠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請。(第十點)

十一、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漁業署定期或不定期水產飼料產品抽樣檢驗。(第十一點)

十二、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漁業署不定期追蹤查核。(第十二點)

十三、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線變動,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業署,倘有生產線增加者,漁業署應執行現場查核。(第十三點)

十四、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辦理者,漁業署得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第十四點)

十五、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經漁業署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者,以書面通知該工廠及副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提送歐盟刪除登錄。(第十五點)

十六、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登錄於合格名單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修正規定完成衛生評鑑;逾期未完成者,自合格名單中移除。(第十六點)

參、結語

  依據歐盟法規規定,非歐盟會員第三國之動物源性產品,需提送經評鑑合格廠場名單予歐盟審核登錄後,始得輸銷;爰修正本作業要點內容,納入加工廠衛生評鑑制度,使國產水產飼料得以順利輸銷歐盟國家。

  另為強化水產飼料品質管理及提升國際競爭力,水產飼料加工廠導向HACCP管理,已是未來不可避免之趨勢,漁業署亦將輔導業者朝生產管理國際化方向發展,建構外銷產品安全管理體系,以拓展歐盟外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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