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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增訂條文簡介

文/企劃處 楊書綺

壹、前言

  農業初級生產為維持糧食自給率與糧食安全之重要因素,為強化國內農業初級生產之體質,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並培養具備國際競爭力之潛能,經立法委員提案通過,就農民依法辦理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予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

  我國現行稅法配合農業發展,提供農業相關租稅優惠,例如營業稅方面,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在個人綜合所得稅方面,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收入,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得100%扣除,相當於實質免稅;然隨著農業經營型態轉變及經營規模擴大,農業經營之「自力耕作、漁、牧、林」與「營利事業」的界限漸不明確,相關稅法亦未有明文規範,在稽徵實務上倘遇有爭議,常由稅捐稽徵機關以個案方式認定,造成農民或農場在擴大經營規模的過程中無以適從,徵納雙方產生認知落差。

  為免農業經營者有可能加徵稅負之誤解,及基於鼓勵農業初級生產、穩定基本糧食供應及促進農業經營規模與效率等農業發展需求,爰訂定規範,提供農民依循或選擇有利之經營發展模式,俾釐清爭議並對推動農業朝規模化經營發展之政策有所助益。

貳、重點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增訂條文於105年11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30日公布,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本會會同財政部訂定,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本會另定。

三、按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略以,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爰訂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起5年止,屆期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參、結語

  本增訂條文主要係為解決現行稽徵實務上易產生爭議之獨資或合夥農場問題,並考量本會未來將推動農民組成農業合作社之相關輔導措施,提供從事初級生產農民明確且可供依循之規範,藉由租稅優惠措施與結合農場登記制度,有助於強化農、林、漁、牧產業之管理效能與產業輔導,促進農業規模化經營之政策推動,提升初級農業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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